第二届中国知识产权法院论坛: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分会场一专题一围绕“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展开研讨,由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陈锦川主持。

  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宋健主题发言:大家好,时间有限,我争取在主持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发言,我发言的主题是“精细化裁判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确定难”,我前段时间在最高法院刚刚做过这个主题的报告。关于知产案件赔偿额高与低的争论:外部评价-维权难、赔偿额低、内部评价-举证不足、赔偿额并不低。如何解决内外部评价不一,法院及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实证分析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与典型性的有长沙法院的报告、南京地区法院的报告、知产宝北京知产法院数据分析报告。我觉得长沙中院报告更具有代表性,该地区知产审判开展较早。

  根据这个报告:53%的案件判赔数额小于1万元;39%的案件判赔数额为1万至5万元(1≤X≤5);5%的案件判赔数额为5万至10万(5<X≤10);仅3%的案件判赔数额大于10万元。原告直接要求适用法定赔偿的比例有98%;78%的案件中原告的诉请数额在5万元以下;91%的案件针对的是终端侵权行为;73%的案件中涉案产品为一般日用消费品;63%的侵权商品销售价格低于50元,仅7%的侵权商品价格高于500元;60%的案件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为被告;

  84%的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案件涉及的是与销售行为类似的终端侵权行为;81%的案件为批量案件;高达98.2%原告没有对被告侵权情节等损害事实进行举证。这与98%原告直接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是一致的。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三方报告:2015年北知一审民事案件判赔金额集中于10-30万元之间,占全部赔偿案件总数的33.33%;判赔10万元以上的占赔偿案件总数的77.78%;判赔5-10万元的占赔偿案件总数的12.96%(5万元以下占9.26%);判赔50-100万元的占赔偿案件总数的12.96%;判决最高额案件是一件涉及“美容器”外观设计专利,诉请320万元,全额支持,支持率100%。没有法定赔偿适用比例的数据。

  南京地区对有效判决的统计中,仅有15件案件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请数额(南京地区2015年最高额赔偿是一件专利案件300万)。我有一个观点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实质是行政法院,所以说该院的报告中所提到的判决情况,在中国整个大规模的区域内,其实不是特别具有代表性的,长沙法院和南京法院是更具有典型性的,更加真实地反映了目前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的情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侵权案件中只有54件,结合其他法院2015年的白皮书公布的判决情况,总体上是对十大案件的分析,一般会把最高判额的判决公布出来,可以看到高额赔偿并不是很多。而且,侵权赔偿额与经济发展是正相关的,发达地区的赔偿额上升较快。包括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广州中院的案件,这些案件是一些发生在个别当事人之间的典型案件,不具有普遍的意义。我们发现:1.赔偿额与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成正相关,发达地区的赔偿额上升较快。2.高赔偿额占比很少,绝对大数案件针对终端销售商,讨论判赔数额究竟是高与低,基础差异很大。3.低端赔偿与高端赔偿“双极现象”同时存在,保护不到位与保护到位同时存在。4.判赔数额折射出中国经济结构的特点,高价值的技术与品牌不足。

  我跟台湾的法官有一个交流,台湾地区适用法定赔偿的比例与大陆大致相当。值得关注的是台湾的法定赔偿主要是商标权和著作权,专利法是没有规定法律赔偿的,法定赔偿是一个优越性的制度,算不清的时候有一个法定赔偿是救济机制。台湾地区法官介绍,对证据的要求是说理大于举证,就是说当适用不是很高赔偿额的时候,当你要非常详细的时候需要很大成本举证的时候,不是不可能,是有必要的,最重要的是说服法官支持赔偿额。

  下面就是关于解决赔偿额的想法,一、法定赔偿制度的优越性不能否定。知识产权法律创设法定赔偿制度,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因知识产权无形性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计算难的问题,这是一个明显有利于权利人的制度设计。法定赔偿依然是今后确定赔偿额的主要方式,但适用法定赔偿同时意味着较难获得高额赔偿。权利人有选择优先适用法定赔偿的权利--诉讼经济高效。即使适用法定赔偿仍然需要当事人提供一定的证据加以支持,特别是法定赔偿额上限越来越高:商标法300万元。当事人要求较高赔偿额的依据是什么?举证义务、放弃举证,意味着较高赔偿额难以获得支持。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避免恶性循环?权利人怠于举证,故判赔数额较低;判赔数额较低,故不愿积极举证。高额赔偿举证意味着诉讼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审计、鉴定等,当事人要获得高额赔偿必须要积极举证。最后是合理开支的问题,很重要的一点,我们对于律师费用的支持可能比较低,法定赔偿低是呼声是来自于律师,要体现对律师的服务优质优价的支持,充分发挥律师的重要作用,在律师费上要能够体现律师职业成长的总体付出。在国家最近几年的官方文件都提到要培育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应当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给予更多的支持。我们需要构建一个具有国际竞争力以及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律师是整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我们国家没有一个发达的或者服务能力水平比较高的律师机构,或者说我们不能吸引更多的律师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话,对我们是很大的发展瓶颈。谢谢。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母洪主题发言:我想从专利运营的角度来谈专利强保护与专利价值实现。专利价值的实现主要谈以下几个问题:专利价值的实现方式,实现的支撑,专利强保护的成本与收益,知识产权的风险。首先谈下专利价值的实现方式。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第一种,将专利的技术方案变成产品、商品,通过商品销售变成钱。这个周期是非常长的,通过专利的这种产权制度设计的各个环节而形成市场,这个市场依赖于专利,也依赖于高额的赔偿,第二种方式专利本身作为独立的商品通过转让、许可、诉讼、作价入股等变成钱。专利运营(专利价值实现)背后有根“大棒”做支撑,这根大棒就是侵权的高额赔偿,否则不可能建立起这种市场。再来谈一下,专利保护的成本和收益,这个成本我们国家放在一个时代大背景下,经济要转型的情况下,当然要付出巨大的代价,一个公司要转型也要付出很大的代价。经济转型、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现是需要付出巨大代价的。我们的希望越大预期越高,投入(成本付出)就应该更大 。强保护会带来暂时、短期、局部利益的损失。无形产权的保护非常难 专利的确权、保护更难(与商标、版权比) 更应该强保护(提高赔偿数额)没有强保护等于一张废纸。专利强保护的收益远大于付出保护加强并不会导致产业溃败、消亡,反而会真正促进大众创新,真正激发科学家、发明家、研发人员的积极性。保护加强,国外技术将会加速向中国转移;改革开放,外资到中国来赚了钱,我们发展起来了;

  加入WTO,中国几乎所有产业开放了,外资赚了钱,我们进一步发展起来了;这一次,我们加强专利保护,用老外的技术,给他们交钱,让老外赚钱,我们会发展得更快。保护加强会逐渐形成技术、专利市场,技术、专利将作为生产要素流动起来,会对强保护予以补偿。

  同时,技术、专利数据也会流动起来,进一步对强保护予以补偿。所以说,专利强保护的收益远大于付出。专利价值的形成是个博弈的过程。我们暂时不用过度担心专利流氓、专利蟑螂,应充分发挥专利商人、诉讼律师的积极作用,通过博弈在诉讼、交易中产生专利市场价格,从而产生技术、专利市场。法官及司法体系在中国经济转型、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将扮演关键角色,向你们致敬!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副部长樊志勇主题发言:在我们讨论实体问题之前,跟大家分享一下数据,中国手机除了自己的市场还销往海外,在有些国家,中国手机的价值要比美国苹果手机还贵。按照这个逻辑,中国专利的价格应该是最高的。我们再来看美国诉讼程序中认定赔偿的过程。从PPT中的这个图可以看到,最基础的输入应该是费率相关证据,或者说和专利价值相关的销量方面的证据。从双方提交证据的角度看,双方都是有义务提供完整的证据的,如果是作为权利人,许可协议价格比较高,我只提供高的许可协议,肯定是不行的。拿到这个证据后,双方交换证据。对证据的分析工作,是由财务专家来分析,得到这样一个结论,一起交给陪审团,陪审团扮演的是地方保护的一个角色。法官在这里扮演一个很重要的角色,但是并不是作最后的决定。他们可以决定陪审团可以庭审,专利作这个分析的时候必须按照法律框架来进行,如果专家不按照法律的框架的话,法官会驳回这个报告。上诉法院的话,是不审理事实的。先说一下证据的获取,这个是必选的程序。在赔偿相关证据上,相关证据成本比较低,对权利人来说,法院颁布一个证据保护令,要求处理接触证据的律师专家证人也好,都要严格控制证据的范围。证据保护发布之后,有一个协商的过程。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问题给法院,法院去做强制令,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地点提供。法院确实是在执行和落实这个规则,前几年有一个三星的诉讼,有一个律所拿到对方的保密信息,许可协议谈判的协议,无意中发给了三星的员工,员工也不知道,以为是公开的。司法监督环境非常关注一点。财务专家证人,是一个专业的特殊的行业,人也不多。一般都是注册会计师,涉及一些专利的问题。下面说一下专家报告和质证的过程,专家报告就是提交给法院的陪审团,专家报告讲解主要依赖庭审,要跟陪审团讲清楚。自己先讲,然后对方一律师质证。法官一般会提前阅卷,专家介绍万报告后,主要由木对方律师交叉质证。专家报告内容基本上是针对事实,在法律框架内的事实框架下的结论。事实证据都是来自于证人或者其他专家。法律框架,举例说明完整的市场价值这样的概念,十几个专家在采用产品的售价作许可非基础的时候,没有论述专利技术是否会对整个的产品的销售达到驱动的效果。这个专家报告是不符合法律框架的。对于专家报告法院是非常重视的。最后专家报告的必要性,这些数据分析经常用到数学方法,专业性非常强的,律师法官都是法律方面的专家,但是数学方面还是需要比较专业的。财务专家的报告一般都是财务专家自己写的,最后说一下当前的赔偿方法,现在80%都是合理的许可协议许可费用,市场经济市场决定价值,这个也是一个过程,美国也是类似法定赔偿的方式25%的规则25%的利润,不是说完全的法定,要对合理的收入进行分析有一个这样的过程。谢谢大家。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专家法律顾问刁云芸主题发言: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主题是提高知识产权判决配额,主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我以中国的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一个切入点。我主要从四个方面介绍,第一是中国网络视频行业的发展现状,第二是视频网站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司法判决赔偿情况,第三是行政处罚情况,第四是我们自己的建议。从中国网络视频行业的版权交易的发展来看,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用户已经达到5.04亿,网络付费用户高达73.2%,诞生出一个千亿级的市场。司法现状,2015年此类案件的判决是327件,平均判赔2.2万元。我们可以看到其中92%的金额是在3万元以下,这种判决很难有警示作用,所以导致了现在侵权的数量越来越多,我们的维权成本也越来越高。有的案例中,法院判赔结果是4.1万元,与八年之前的数据一致,八年之后2015年实际上没有任何发展,与行业的市场规模完全不符的。还有的案子中,原告提供了合理使用费的情况下,法庭没有对判决的结果进行考量,我们认为合宪性的司法解释规定是相悖的。判决没有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以及考量的具体赔偿金额进行说理和开释,对于权利人举证的指导不是很明晰。我再介绍一下一个行政处罚的案例,这个案子涉及到的侵权行为是快播公司在其网站上没有经过权利人的授权,提供24不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进行了26亿元人民币的处罚,这个案例可以对司法的审判有两个借鉴作用,在没有查明涉案影视作品实际获利的情况下,确定了每部八十多万的平均值,第二个突破是以快播公司侵权的程度,作为确定罚款数额的考量依据。我们也想提出对于司法认定的建议,以权利人的涉案作品许可使用费作为合理的收入,进而认定权利实际损失,在权利人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获利的情况,举证责任移转,如果被告不能提交证据证明侵权获利,则以权利人的证据作为认定被告获利的依据。法院通过某种形式提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的标准,是以法官自己认定的合理度为标准,还是以市场认定的许可使用费作为标准是否合理的标准,如果以市场作为标准的话,能不能建立一个影视作品的价值评估制度,或者有一个专家辅助人,通过行业的角度进行评估判断,辅助司法影视作品判断的认定。通过个案突破赔偿的原则,适用惩罚性的赔偿原则,以高额判赔的案例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我们想加强对权利人损害赔偿举证的指导,以指导意见来指导权利人举证,什么样的证据能够证明损害赔偿证据的考量,或者说赔偿认定技术的标准,我们也可以跟这样一个思路,在今后的诉讼中进行举证,也能够更加提高权利人利益的保护。谢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林广海点评:听了四位专家的演讲,侵权赔偿问题就象是老鼠爱大米,侵权人不愿意丢掉一粒米,权利人不愿意放过一粒米,我就谈谈侵权赔偿裁判的现实选择。我们现实的状况是什么?在许多地方许多案件,通长是超过98%的案件最终的裁判采取了法定赔偿的方式,这意味着绝大多数案件赔偿数额的高和低,取决于法官,对于赔偿金额的裁量权,尽管法官并不是凭空裁量,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在当前人民群众的普遍的抱怨侵权赔偿低,这是审判工作不能回避的事情。而且全国人大的执法检查也指出了赔偿低的消极影响,这是审判工作必须管住的大局要求。因此我们广大法官确实需要反思我们的使命和责任,要敢于担当,要积极担当。我认为如果说如果讲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这样一个法律制度,那么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本土资源是优质资源,供给之后效果非常好,因为法定赔偿制度实际上赋予了当事人和法官低成本高效率,市场化、利益博弈和利益裁量的巨大的自主权。所以我理解我认为我主张,现阶段法官只需要做一件事,让好的树木结出好的果子,这个没有任何现实障碍。比方说,枪还是那只枪,子弹还是那些子弹,靶子还是那个靶子,但是完全可以把枪口抬高,让子弹往高处射,希望我所想的也是你所想的。谢谢。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张广良点评:我从三个方面对以上四位嘉宾的发言进行点评。中国的法律体系包括赔偿方面的法律现状和我们现在法律执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现行法律依然不完备。现在世界上完美的法律国家还没有出现。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有很大的弹性,从某种程度上为法院的司法改革、证据开示制度等预留了空间。第二点法律是生活中的法律,要求我们执法者作出裁决的时候不要违背常识,我最近发现个别案件违背了常识,某地一个法院对于商标侵权案件中,第一次侵权的时候法官说没有提交损失或者获利的证据,因此判决不赔偿。在不赔偿的情况,侵权人又一次侵权,这个时候法官生气了,做出了一个判赔的判决来,违背了常识。第二点评价,对于宋庭长的发言,第一点精细化的裁决首先取决于原告及其律师,如果原告不举证法官不可能进行裁决。第二点精细化裁决取决于法官和法院,如果案多人少,某种程度上是对法官过高的要求。第三点,万一不能精细化裁决了,不精确的裁决赔偿数额后果应该由被告来承担。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适当降低证据标准,因此不精细的后果由被告承担。第三点企业界的三位朋友如何通过赔偿确保价值实现。对我的启示是如何评判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当今时代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描述语言非常多,我们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们要依法保护。今天严格保护,是不是表示过去不严格呢?有些语言从法律上很难讲通。我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不要给予过多的限制。第一个标准侵权没有造成权利的丧失,我们要参照客观的标准,或者说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是最低限制,如果造成了秘密的丧失,这个赔偿金额应该参照市场规则来计算。还有一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经常使用一些模糊的词,打击、制裁、严惩等,对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的侵权人很多情况下不是坏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侵权人是可以互换的。我简单说这些。谢谢。

  速录/董萌 ?审核/朱蕾 ?摄影/石月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