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超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情况调研报告——以萧山法院近五年受理的案件为样本

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法制体系日趋完善,人民群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日益增强,起诉到法院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呈大幅攀升态势。自2010年4月萧山法院正式开始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以来,5年来共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114件,其中以超市为被告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所占比重较大。该类案件多为系列案件,原告主体较为集中,存在维权产业化现象。为总结审判经验,掌握该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分析成因,并对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该院对2010年至2014年审结的涉超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进行了统计和调研,形成本报告。

一、案件审理情况

从工商登记情况来看,萧山区共有上千家超市,其中以超市冠名的617家,属个体工商户性质的583家,其余经营日用百货的商店达15968家,其中属个体工商户性质的12400家。

萧山法院自2010年4月至2014年5月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114件,其中超市作为被告的侵权案件达157件,占总收案数的14.90%。其中著作权侵权案件37件,商标侵权案件120件。全部已结案件中,判决23件(上诉8件),调解46件,撤诉88件,调撤率达85.35%。总体而言,近年涉超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收案数呈持续上升趋势,占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权重也有所提高,其中2013年1-9月,以超市为被告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占知识产权案件总收案数的25.50%。

 

二、案件基本特点

(一)原告主体相对集中,多为系列案件,且存在商业维权现象

2010年以来,萧山法院审理的涉超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共涉及15个原告,原告主体相对集中,且往往同时对同一地区的多家超市进行批量诉讼,存在产业化、规模化维权趋势。同时,该类案件还呈现商业维权特点,原告方出庭人员多为职业代理人,被告方因此存在抵触情绪,认为原告代理人是以营利为目的提起维权诉讼,而非以维护商标专用权为目的,有的被告还指责原告为何不起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而仅起诉销售者。

(二)涉诉超市多为同一地区的企业或个人,且大多经营规模较小

据调查,作为被告的157家超市多为同一地区的企业或个人,以小型超市居多,占90%,集中分布在城乡结合部,遍布萧山各个镇(街道)。经营者绝大部分是温州或丽水地区的商人,经营规模不大,经营场地一般系租用,营业面积少则几百平方米,多则上千平方米,注册资本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主要消费群体是外来务工人员,销售的商品档次偏低。

(三)部分超市多次涉诉,涉诉标的物集中在日用百货类商品

超市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进货渠道不正规是构成侵权的主要原因。由于行业引导、法律宣传不到位,部分超市经营者往往心存侥幸,知假卖假,从而导致被多次起诉。其中有2家超市被诉4次,8家超市被诉3次,13家超市被诉2次。涉诉标的物集中在文具、球拍、玩具等日用百货类商品和个别酒类商品。赔偿标的额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极少有超市能举证证明自己所销售的货物有合法来源而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四)绝大多数案件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涉超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主要包括侵犯商标权纠纷和侵犯著作权纠纷,其中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占四分之三左右。权利人通过公证机构对其购买商品的过程及内容作证据保全公证,证明存在侵权行为;且大多采取批量公证、批量诉讼的方式,证据保全成本较低,一般公证费为每件500元至1000元,侵权证据的收集较为全面,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胜诉概率较大。而审理中被告方提出的实质性抗辩较少,主要抗辩意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对公证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原告方的公证行为不合法,经公证的事实不具有证明效力。(2)通过提供供货单位证明、收款收据等,证明涉诉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应免于承担赔偿责任。(3)辩称销售的侵权商品系赠品,数量较少,利润低,且无继续侵权可能,应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从萧山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情况来看,案件事实一般争议不大,涉诉超市绝大多数构成侵权。

(五)涉案标的额不大,多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

鉴于被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不大,权利人请求支付的赔偿数额一般都在10万元以下。由于该类案件的侵权法律关系明确,审理过程中,被告多能到庭参加诉讼,且被诉超市较少提出实质性的抗辩意见。因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而缺席审理的案件仅占案件总数的6.4%。在双方均到庭的情况下,原告的诉讼目的多为获得合理的经济赔偿,被告也希望通过调解降低赔偿数额,双方调解意愿一般较强,因而调解、撤诉的比例较高,达85.81%。

三、成因分析

(一)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假冒商品具有相当市场

超市经营者多为个体工商户,法律意识淡薄。随着超市经营户数量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经营者为了降低成本,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往往会选择购入价格较低的假冒商品进行销售。而假冒商品所使用的商标的基本构成要素往往并无变化,与原始商标视觉效果基本相同,消费者极易混淆误认。此外,假冒商品与正品相比,存在价格优势,在商品表面差异不大的情况下,假冒商品具有相当市场。

(二)销售者不能提供合法进货来源,无法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56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著作权法》第52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小超市往往只能提供一些非正规的收据、进货单等,无法证明其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从而无法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究其原因,主要是超市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贪图方便及便宜,缺乏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意识,未与供货商签订书面合同,没有合法的进货凭证,也未能要求供货商提供商品必要的知识产权权利状况证明。

(三)批量化维权诉讼成本低,有可观的利润空间

由于该类案件的被告多为同一地区的小超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保全成本低,权利人通过委托专门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批量取证、批量诉讼,模式较为固定,且该类案件调解、撤诉率很高,维权周期短,能以较低的诉讼成本获得较为可观的利益。因此,权利人诉讼目的更多地从制止侵权行为转向获取经济赔偿,这是导致超市涉诉现象频发的重要原因。

(四)市场管理机构对超市经营户的市场准入资格审查和日常管理巡查不到位

随着萧山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外来务工人员涌入萧山,消费需求日益旺盛,萧山区的超市经营户大幅增加。但由于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市场管理机构未对超市经营户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经营者的销售活动巡查、监管力度不够,造成超市经营户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知假卖假现象丛生。

四、司法应对意见

(一)注重调解,调判结合,妥善化解侵权纠纷

在审理该类案件时,要多做当事人调解工作,努力化解双方矛盾。庭审前,积极探求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意向,寻求调解途径,促成双方在庭前和解。庭审中,抓住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场的有利时机,做好调解工作,注重把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缓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为促成调解奠定基础。合议庭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每个成员尤其是知识产权专业人民陪审员的力量,充分向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合理确定易于被双方当事人接受的调解方案,促成双方和解并自动履行。

(二)审慎甄别认定公证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

超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的取证方式多为公证取证。法院在认定公证证据的证据效力及证明力时,应仔细审查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公证书记载内容与公证实物、销售发票不一致的情形,此种情形下,法院可要求公证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以查明公证过程,确定公证证据获取程序是否存在瑕疵、公证书的制作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从而综合认定公证证据的证据效力及证明力。

(三)综合认定销售者关于侵权商品合法来源的抗辩

涉超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销售者多引用《商标法》第64条第2款关于合法来源的抗辩来主张免除赔偿责任。对于销售者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法院可根据商品进货渠道、进货价格、商标知名程度、销售者经营规模和专业化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对于合法来源的认定标准宜适当放宽,不要求一律提供正规销售发票,穷尽所有证据,只要能形成足以证明涉诉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完整证据链,形成法官内心确信即可。但对于仅提供供货单位证明、供货单位经办人证人证言等证据的,不宜认定所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此外,应明确涉诉商品系赠品不构成免责事由。只要销售者不能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灵活运用裁量性规范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专属性权利,旨在鼓励智力性创造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创新,从而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其不应成为权利人通过产业化、批量化维权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因此,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不能简单化处理和“一刀切”,应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对于多次侵权、恶意侵权、涉案标的额较大的经营者,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侵权成本;对于零售商,特别是在被侵权商标知名度不高、未实际使用及作品独创性程度较低的情况下,应落实弱保护政策,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超市的经营规模、侵权商品的价格、销售量、可预期利润等因素,确定合理的保护标准。

(五)建立行业协会,加强对超市经营户的市场准入资格审查及日常经营监管

市场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超市经营户市场准入资格的审查,并对其日常经营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尽早发现并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局、公安、工商、质监等执法部门应协调一致,共同构建知识产权执法信息网上共享平台,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和案件线索移送机制。此外,政府相关部门可以牵头成立超市经营户行业协会,及时审查会员商户的商业信誉以及违法记录等情况,并建立超市经营户经营档案,监督超市经营户的日常经营活动,引导超市行业健康发展;在超市经营户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在超市经营户批量涉诉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协助法官开展调解工作,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快速处理,及时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同时,可将法院关于涉超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情况定期通报给市场管理部门,便于其加强对超市经营户的市场准入资格审查及日常经营监管。

(六)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超市经营户的侵权防范意识

超市经营户往往没有合法的进货来源,对所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也未仔细审查。在审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要让超市经营户认识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尤其是销售假冒商品)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介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规则指导作用,通过以案说法,提高超市经营户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特别是要教育超市经营户确保进货具有合法来源,尽量与供货商签订书面合同,保证有进货记录,并及时审查供货商提供的商品必要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货前可以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若发现供货商提供的商品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状况时,及时与供货商联系,立即停止销售。在涉诉情况下,要积极应对,及时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货物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避免因供货商侵犯知识产权而带来的索赔损失。

(课题组成员:金德土、杜智慧、贾菁菁)

来源:杭州中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