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增设产品局部外观保护制度

《专利法修改草案》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对专利申请中外观设计的定义部分做了修订,增加了“整体或者局部”的表述。局部外观设计概念的引入意欲何为?如何保护局部外观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修改点在于增加了“整体或者局部的”,表明将把局部外观设计纳入了专利法的保护范围。

“增加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是设计创新发展的客观需求。对于成熟产业而言,其产品在外观设计上的改进空间相对较小,创新主要体现在产品局部设计的改进上。但是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应理解为对工业品所使用的外观设计的整体所提供的保护,而对产品的某一组成部分的外观设计不给予单独保护。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者越来越关注产品的细节,不管是传统客体还是新兴客体,局部设计在其设计创新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可以保护产品的设计DNA,从而使得外观设计专利整体在市场上具有足够的识别性。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既有助于产品外观设计获得全面的保护,也不会阻碍设计创新的步伐。”

 一、我国为什么要保护局部外观设计?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外观设计在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方面的作用日益显著。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设计水平和设计能力的不断提高,某些领域的外观设计已经具有国际水平。在设计创新的实践中,设计师有时候会做出具有颠覆性的产品整体设计,但更多时候是对产品的某些局部进行改良性的设计创新。因此,不论是从企业产品设计创新的角度,还是从设计发展规律来看,对产品局部的设计创新都已经成为产品设计的重要方式。

目前,中国专利法对于产品的局部设计创新还不能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局部设计只能依附于其所应用的产品寻求整体的保护。由于外观设计在比较时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因此,当创新的局部在整体产品中不能占有显著地位时,往往在整体观察时被认为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由此导致模仿产品局部设计创新的侵权风险比较小,创新主体不能全面的保护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什么是局部外观设计?

局部外观设计,就是针对产品的某一局部所作出的创新设计,比如玻璃杯的杯口、微波炉的旋钮等。“局部”与“整体”是相对的,通常情况下,“局部”指的是整体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是对整体保护的一种拓展,但并不是任何设计的任何一部分都可以作为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除了整体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要件外,纳入专利法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至少应当排除以下两种情形:一、如果设计不能占据一定的实体空间,则不能构成“局部外观设计”,例如产品表面的一条非封闭的轮廓线;二、请求保护的“局部”应当相对完整和独立。此外,零部件作为完整产品中可以分离的部件,可以通过整体产品获得保护,也可以通过局部外观设计的方式获得保护。

  三、与“部分外观设计”有什么区别?

1976年,美国在Zahn案中确立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随后日本、韩国等国家先后在本国的外观设计制度中引入了该制度。“局部外观设计”的英文为“Partial Design”,我国学者有时将其译为“部分外观设计”,并逐渐成为一种习惯性称谓。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研究阶段,考虑到“Partial Design”指为产品局部而非整体设计提供保护,在汉语中“局部”相对于“部分”而言语义的指向性更为明确,更加符合该制度的本质,因此在专利法修订草案中选择了“局部”一词,力图在表述上更为准确。

  四、对申请文件和保护范围怎样规定?

有关局部外观设计申请文件要求和保护范围等方面的问题将在配套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或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

在申请文件要求方面,国际上有不同的做法,有的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明确表示其申请的是局部外观设计,有的要求申请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将请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以虚实线等方式表达清楚。我国则可以考虑要求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申请的是局部外观设计,在图片或照片中以“虚线与实线”或者“清晰与虚化”的方式清楚表达需要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并在简要说明中进行相应的解释。

在保护范围方面,各国或地区的规定也不相同。例如: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由图片或照片决定,申请的局部外观设计在保护时一定会延伸到某一个具体的完整产品上,同时局部外观设计可以覆盖多个实施例。美国的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保护范围不限于外观设计申请文件本身所体现的产品,还可以扩展到以局部外观设计为设计要点的多个实施例中,这就极大地扩展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日本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根据所属领域通常知识以及申请书中记载的外观设计使用的产品、外观设计说明、以及申请书所记载的附图(包括局部外观设计以外的部分)来界定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日本局部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所记载的附图中局部外观设计以外的部分也是作为判断依据的,因为从中可以看出局部外观设计在整体产品中的位置、大小、范围等。对我国而言,在确定局部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时,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局部外观设计所应用产品(即整体产品)的类别;②局部外观设计本身的大小;③局部外观设计在整体产品中的位置、比例关系,这些因素都会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产生一定的影响。

来源:国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