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新闻改编成小说是否需要作者授权

  来源: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作者:袁 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有一则让诸多新闻人士振奋的消息,乐视花大价钱买下了《时尚先生 Esquire》的一篇特稿,一部非虚构作品——《太平洋大逃杀亲历者自述》的影视改编权。有业内人士评价,“这似乎让新闻从业者们看到了一条可能的致富之道,因为影视改编权的金额相比可怜的稿费是天壤之别,那么新闻素材改编到底可以卖多少钱?” ①

  上述新闻其实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当公众看到某个新闻报道的时候,发现了创作灵感,比如想根据新闻报道的事实改编成小说或剧本,那么,按照版权法的规定,需要新闻报道的作者同意并授权吗?需要向其支付费用吗?

  要回答上述问题,首先要分清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的本质区别。

  时事新闻VS.时事新闻作品

  通说认为,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一般理解为仅由五个W新闻要素(when,who,where,what,why)组成的简单事实报道。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从各种媒体接触到的时事新闻却不仅仅只是单纯的事实消息。例如,关于数年前一起“无良商贩用工业松香拔鸭毛”的社会新闻,出现了下面两种形式:

  1、(中国新闻网)湖南省长沙市杨家山禽畜批发市场,摊贩用工业松香给鸭子拔毛,一分钟搞定。

  2、(京华时报)工业松香拔鸭毛似乎已成为行业公开的秘密。记者暗拍湖南长沙一家禽兽市场,给鸭子拔毛的过程触目惊心。

  在湖南长沙一家禽兽市场,记者看到这里的鸭子只要一分钟就可以变得皮毛干净,而一般手工拔毛通常需要二三十分钟的时间。这些看上去白净的鸭子到底使用了什么快速拔毛的方法呢?

  记者在与摊贩的交谈中终于发现了隐藏在其中的秘密。摊贩将鸭子扔进熬煮有工业松香的锅里,然后再投入水缸中,清洗干净,拔毛过程就完成了。

  经过工业松香拔毛的鸭子看上去白白净净,可是这种鸭子是危害人体健康的。工业松香经过高温熬制之后会产生致癌物,而经过工业松香拔毛的鸭子体内会渗透进这些致癌物,长期服用会损伤肝肾甚至致癌。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工业松香是不允许用于食品的。

  商贩为了图经济利益而置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良心何在?

  不难看到,虽然两则新闻报道的内容相同,却在表达形式上区别明显。第一则新闻只交代了新闻的地点、人物、事件,没有附加任何的修辞、评论,是典型的“不带作者任何理性或者感性成分” ③的单纯事实消息;第二则新闻虽然报道的是同一个事实,却用词形象,细节生动,内容翔实,而且在报道事实的同时还链接了相关的健康知识和法律规定,并加入了简短的评论,表明了作者的价值判断和舆论导向,具有鲜明的个人风格,已经具有了作品的特质,属于事实新闻作品。那么,区分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有何意义呢?最大的意义,在于时事新闻不受版权法保护,因为版权法不保护“事实”;只有具有个性化表达的时事新闻作品,才是版权法所要保护的对象。那么,很多记者为了报道某个单纯的事实消息,往往会身入险境,即使报道再简单也凝聚了记者的勇气和汗水,为什么不能受到版权法保护呢?

  事实的发现缘何不受版权法保护?

  所谓“事实不受版权保护”原则,是指被人类发现的历史真相、客观事实、事物性质等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④原因在于,客观事实是客观存在和唯一状态的,既独立于人们的主观意志而存在,也不会因为施加人力就可以对发生的事实产生影响,因此不存在人类创造的空间,人们只能被动地发现,而不能穿越时空去主动创造“史实”(对历史的虚构不属于符合史实的描述)。因此,对于这样的事实,由于与人类的创造无关,不具备著作权法对作品要求的独创性构成要件,是不能构成作品的。

  那么,对于第一个发现事实的人而言,往往需要付出常人难以想象的汗水,这是否可以使得其对于发现的成果主张著作权获得某种正当性呢?答案是否定的。以新闻调查为例,一般表现为对正在发生或者发生不久的客观事实的调查或者对某项事实的民意统计,作者可能是第一个发现、报告或者描述客观事实或者得到统计数据的人,但不能对这些客观事实享有著作权。例如,人口统计的工作者并没有通过“创作”而得到人口统计数字,他们仅仅是通过大量的调查工作揭示了这个数字结果,因此不能主张相应的版权,如果法律予以保护就会迫使后来的研究者或者调查者需要进行毫无意义的重复劳动。⑤明白了这些道理,就不难得出下述结论。

  根据时事新闻改编小说或剧本无需作者授权,根据时事新闻作品改编小说和剧本则必须获得作者授权

  所谓改编权,是著作权中的一项财产权,即利用原作品的某些表达加以改变,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不难看出,改编权存在的前提是有原始作品存在,而单纯的时事新闻本身就不构成作品,其作者自然不能以此为基础主张“改编权”,即无权阻止他人以单纯的事实新闻为基础改编成小说、戏剧等作品,因为如前文所言,没人可以垄断客观事实。对于时事新闻作品而言,改编是否需要作者授权,则分成两种情况:如果仅仅利用了时事新闻作品中所反映的“新闻事实”(不包含作者的个性化描写、评论等),同样不需要作者同意或授权;如果复制了作者在时事新闻作品中的构成作品表达的独创性的描写、评论,就可能构成对时事新闻作品的改编,就需要获得作者的授权,否则,就很可能构成侵权。

  注 释:

  ① 张焱:《新闻作品的改编权,到底可以卖多少钱?》,载“银幕穿越者”微信公众号。

  ② 阎庚:《时事新闻作品应该纳入著作权法调整范畴》,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7期。

  ③ 郭卫华、常翱鹏:《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载《法学》2002年第5期。

  ④ 王迁:《古文点校著作权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卢海君:《评“死海卷宗案”》,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⑤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二版),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