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何在蒙克雷尔商标侵权案中满格判赔300万

  经过30余年发展,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人民法院也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勇于创新,既脚踏实地,又放眼世界,司法能力不断提高。但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仍然面临着两大挑战:一是有效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挑战,二是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挑战。对于前者,我国正以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试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加强案例指导等方式予以解决;对于后者,则不仅有赖于知识产权立法的不断完善,更需要法官在个案纠纷的解决中,通过确立行之有效的侵权判定和损害赔偿规则,真正体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最终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权利主体、市场竞争间的良性互动。

  在原告意大利蒙克雷尔股份公司诉被告北京诺雅卡特服装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原告是“MONCLER”“MONCLER及图”等涉案商标的独家被许可人。原告发现,被告在其所生产和销售的鸭绒衣等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MOCKNER及图”等标识,并在其所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经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在商标侵权认定方面与同类案件并无不同,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对原告所主张赔偿数额的全额支持。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分别于2008年和2012年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正,亮点之一即是对法定赔偿数额上限的提升。我国现行商标法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大幅提升至300万元。再结合近年来我国在立法行为保全、举证妨碍规则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传达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坚定信心。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当事人举证能力、司法理念、司法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确定的赔偿数额却长期处于较低水平,往往偏离了经济发展水平和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

  但该案却有所不同,在原告实际损失和被告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然综合考虑了在案全部证据,并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300万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全额予以支持,传递出人民法院通过个案审理,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积极信号。

  需要说明的是,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无法查明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只能酌情确定较低的法定赔偿数额,但确定较高的法定赔偿数额也需具有相关事实依据。该案中,人民法院正是在综合考虑以下6个方面因素后,方确定了300万元的赔偿数额:一是涉案商标所具有的较高知名度;二是被告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三是被告在其网站上邀请他人加盟并招募代理商,且侵权持续时间较长;四是被告故意在其生产的被控侵权服装上不标示生产者,侵权恶意明显;五是被控侵权服装的销售价格较高,被告因此获利较大;六是被告能提供而未提供其获利证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生产和销售被控侵权服装的实际数量。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许 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