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徐光等与北京五彩静宏商贸中心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8-13
裁判要旨:本案中,徐光以其专利许可费为依据请求赔偿50万元,但由于其同时系天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审法院没有以该专利许可费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并无不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高民终字第1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德贵,女,1969...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8-13
裁判要旨:本案中,徐光以其专利许可费为依据请求赔偿50万元,但由于其同时系天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审法院没有以该专利许可费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并无不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高民终字第1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德贵,女,1969...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8-13
裁判要旨:虽然胡五一将其ZL91104618.6发明专利许可给长沙电焊钳厂有限公司实施,并约定了一年的专利使用费提成不低于10万元,但长沙电焊钳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黄金系胡五一之妻,且胡五一在该公司占有65%以上的股份,因此该公司与胡五一明显存在利益关系。故原审法院认为参...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8-13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好孩子公司一审提供了其与小小恐龙公司于2006年4月18日签订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及双方履行该合同的银行进账单、发票和纳税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好孩子公司与小小恐龙公司之间专利许可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在宝宝好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推翻...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8-13
裁判要旨:本案中,程润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更没有提供已报经专利局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及被许可人支付许可费的凭证,因此,程润昌以专利技术转让使用费作为计算其损失的依据,该计算方法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8-13
裁判要旨:本案中,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罗志昭将涉案专利许可广东日昭公司使用,因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专利许可使用费是否具有真实性和合理性难以确定,因此,也不能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8-13
裁判要旨:虽然信佳公司与专利权人李仁续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是,信佳公司没有提供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支付凭证,证明其已向专利权人李仁续支付了合同所约定的10年50万元的许可使用费;也没有举证证明该合同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而且,专利权人李仁续系信佳公司法...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8-13
裁判要旨:尽管晋成陶瓷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专利权人陈立闽系晋成陶瓷公司总经理,双方存在利害关系,且晋成陶瓷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约定的专利许可费已实际支付,原审法院据此未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确定本案专利侵权赔偿金额的参考,而是...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8-13
裁判要旨:至于叶节东在原审中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的证明效力问题,虽然叶节东与上海翔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准予备案,但叶节东并不能举证证明专利许可使用费已经实际交付,故合同所载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并不能作为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 ...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8-11
典型意义:商标赔偿数额的确定一直是商标侵权诉讼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商标法虽然规定了法定赔偿,但裁量空间很大。如何在没有更准确数据的客观情况下,让法院有判决高额赔偿的依据和信心,是代理律师要解决的问题。 在“和睦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方无法掌握被告具体经营数据...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8-10
裁判要旨: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督促商标权人履行连续使用义务,并非惩罚商标权人。因此,在商业活动中,公开、合法、真实的使用商标标志,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方式,均为商标的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