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服务商标,服务商标应该如何保护?

  一、什么是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亦称服务标志、服务标章,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美国《兰海姆法》的定义则较我国的定义要宽,它不仅包括区别服务而使用的标志,甚至可及于广播、电视节目的标题、人物角色的姓名。广告主的商品广告,有时也可以作为服务标志取得注册。服务商标适用于服务,它和商品商标一样起着识别的作用,通过宣传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二、服务商标应该如何保护

  服务商标在商标法修正之前,我国对于服务商标的保护,主要依据是《巴黎公约》第6条之6的规定,“各成员国同意保护服务商标,但不要求成员国制定关于服务商标注册的规定。”从该条规定来看,只要加入巴黎公约,就应当履行保护服务商标的义务,当然这种保护并不以注册为条件,因此对于服务商标的保护,在早期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完成的。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提供的保护还是有局限性的,它往往要求权利人的服务商标是知名的,这样才有可能被别人“搭便车”。

  1993年,我国商标法第一次修正,修正后的商标法第4条明确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从而通过立法正式将服务商标列入商标法的保护对象,并将其与商品商标作相同处理。这种将服务商标的保护等同于商品商标的保护的理念是正确的。因为原则上,服务商标可得到保护的目的与商品商标保护的目的是一致的,均是作为一种区别性标志,促使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市场经济中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但两者之间还是存在保护对象、使用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并由于这些不同,导致了实践中对于服务商标的法律保护认识上的差异。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法律发展来看,应当说,对于服务商标的保护越来越接近商品商标的保护。其主要原因无非是服务贸易在各国的重要性越来越增加,这些就意味着服务商标的价值增加。因此无论从各国国内法还是国际公约,都越来越加强对服务商标的保护。但是认识到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的不同,对于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对服务商标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即使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其保护水平相对较高,对于服务商标的保护基本上给予了与商品商标一样的待遇,但仍在多处强调关于商品商标的保护“原则上适用于服务商标”。可见还是认为这两者之间是有差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