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之佛山人民广播电台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七:贾志刚诉佛山人民广播电台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一)基本案情

贾志刚为图书《贾志刚说春秋》的著作权人,其诉讼称佛山电台未经其许可,在两个频道播放的《听世界春秋》节目中大量使用了《贾志刚说春秋》的内容,该行为不符合广播组织法定许可的规定,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

佛山电台称,虽然《听世界春秋》与《贾志刚说春秋》内容存在差异,但差异部分较少,未构成对作品的改编。且法律未明确要求广播电台广播他人已发表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与作品名称。即便考虑到表明作者身份的要求,佛山电台在广播音频中及第三方媒体上多次提及《贾志刚说春秋》一书及作者,意在指明作者与作品名称。故佛山电台的行为属于法定许可行为,并未侵犯贾志刚的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为佛山电台的行为不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关播放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的规定。佛山电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佛山电台播放《听世界春秋》节目的行为不符合广播电台法定许可的规定,构成对贾志刚著作权的侵犯。遂判决驳回佛山电台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1、本案首次对电台法定许可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明确了判断被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规定时应考虑的因素,具体包括:(1)法定许可允许对原作进行改动,但改动应当是为了满足电台播放要求、适应播放特点的适当改动,而且改动不应増加已有作品中没有的内容而产生新的作品;(2)署名是法定许可的应有之意,是法定许可的构成要件之一。

2、本案损害赔偿的计算充分考虑了侵权人的侵权情节、主观恶意明显等因素,对被控侵权人处以较重的赔偿处罚,以正常支付报酬标准的3-3.5倍计算赔偿数额,最大程度上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