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的工作部署,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介机构(以下称“中介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家(以下称“专家”)和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检查依据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

  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

  3.《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705号);

  4.《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

  5.《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7.《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三、检查内容

  1. 认定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及认定工作成效;

  2. 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及收费情况;

  3. 专家出具评价意见及工作纪律情况;

  4. 高新技术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及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检查重点内容详见附件1。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

  检查分为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两个阶段。

  各地认定机构是自查自纠的主体,具体负责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自查自纠时间: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自查自纠情况择机组织重点检查。

  五、检查要求

  1. 本次检查的目的是保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统一性。各地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本地区联合检查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

  2. 各地要抓紧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深刻领会、把握政策要点,并拟定自查自纠实施方案,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3. 各地要妥善保存自查自纠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规的机构、个人应及时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取消资格,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汇报。

  4. 参与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

  5. 各地应在2013年5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组织及开展情况、主要问题、整改及处理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自查自纠工作成效)以书面、电子光盘的形式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填报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

  各地在检查中应认真总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对于工作做得好、有创新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于《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要总结研讨、提出建议。要建立信息统计渠道、强化相关统计工作,使社会各方面关注的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效果能迅速、准确、全面地反映出来,使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中发挥更大作用。

  附件:1. 检查重点内容

  2. 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8日

  附件1

  检查重点内容

  一、认定机构

  1. 认定机构组织认定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工作机制、工作流程、人员分工、会议制度、认定工作成效等;

  2. 是否超越国家规定制定地方性认定标准和条件;

  3. 在把握认定权限、认定标准、认定范围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4. 在认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情况,如为提高评分而对同一申请材料进行重复评价等;

  5. 对中介机构的选择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是否已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的资格;

  6. 专家库的建立及专家的选取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7. 对发生重大变化或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及时按规定条件进行了审核;

  8. 是否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及时取消了相关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9. 是否及时受理、核实并处理了有关举报。

  二、中介机构

  1. 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2. 是否按照规定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3. 是否按照规定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是否负责、准确、清晰;

  4. 审计收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专家

  1. 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2. 是否存在超限(超分、超档)打分的情况;

  3. 评价意见与分值是否相符,评价意见是否能真实反映企业情况;

  4. 有无违反专家纪律的情况。

  四、高新技术企业

  1. 是否符合居民企业条件;

  2. 是否将所属分支机构与总机构汇总计算相关指标,是否以分支机构单独申报;

  3. 提交的知识产权、技术领域、研发活动、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归集、人员等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 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了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的重大变化信息;

  5. 更名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了相关事项。

  五、认定条件

  (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1.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是本企业申报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日前获得;以独占许可方式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是全球独占许可,并签订了独占许可协议;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是否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

  2.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范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具有权属证明(授权通知书或授权证书);

  3.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对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二)研发费用归集

  1. 企业是否按规定确认研发活动并如实填报《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2. 企业是否按规定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核算帐目,是否按规定分项归集并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 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之比是否符合要求;

  4. 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超标准计入研发费用总额;是否将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作为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5. 企业是否将接受委托的研发收入计入本企业的研发费用。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收入

  1. 对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 收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3. 计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与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对应。

  (四)人员

  1.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统计是否符合要求;

  2. 科技人员、研发人员的统计、占比是否符合规定;

  3. 是否将非本企业人员(不满183天)、本企业非研发人员计入科技人员、研发人员。

  六、税收优惠落实情况

  1. 是否对已认定企业落实了税收优惠政策;

  2. 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是否提请了认定机构复核,认定机构是否及时组织了复核;

  3. 认定机构是否对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及时纠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