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审查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商标审查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1、商标使用的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商标法》第9条,第11条);
2、外国商标在我国申请注册的条件(《商标法》第17条、第18条);
3、商标使用的标志是否违反商标禁用条款(《商标法》第10条);
4、商标使用的标志是否违反商标禁注条款(《商标法》第11条);
5、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法》第9条);
6、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商标法》第13条);
7、申请商标注册是否按分类表填报商品类别、名称(《商标法》第19条、第20条);
8、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法》第28条);
9、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第29条);
10、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撤销、注销不满1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法》第46条);
11、申请人是否有申请商标注册的资格或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商标法》第4条);
12、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交送各种书件和费用(《商标法》第63条)。
二、什么是商标异议?
是一个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对发生矛盾或冲突而采取补救措施的特别程序。任何一个商标注册申请都要在初步审定公告之后经过3个月的异议期,才能获准注册。超过3个月异议期的异议,商标局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