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微信公众平台擅自转载文章版权侵权问题

  文/方明东 中国政法大学

  《2014年微信公众平台发展现状报告》指出微信公众平台自2012年8月诞生以来,借助微信用户活跃态势,发展迅速,截至2014年7月底,已有公众账号580万,且每日新增1.5万个微信公众账号,成为继微博之后近两年最火爆的自媒体。繁荣的背后隐藏着极大的版权侵权问题,微信公众平台未经许可的转载行为严重打击了原创者的积极性,原创者纷纷呼吁权利受到侵犯,并开始寻求法律救济。

  2015年2月1日,新华社连发三文《微信公众号:“1人原创,99人抄袭”缘只为抄成“大号”挣钞票?》《原创者:面对“李鬼”,只能一声叹息》《微信,你真的拿“抄袭”没办法?》,矛头再次直指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侵权问题,引发社会舆论。

  | 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侵权现状

  自微信公众平台上线以来,有关其侵犯版权的争论不断,诸多专家与学者对此均提出加强监管的建议。对于微信公众平台内容侵犯他人版权的问题早已耳闻,并对此有所关注和研究,现就某些典型侵权事件进行罗列和分析。

  2013年8月,《乌鲁木齐晚报》曾报道网友阿玫于2013年8月5日晚在天山网论坛摄影之家上传了一组自己拍摄的图片作品,第二天,她就在微信公众账号“新疆我的家”上发现了一组几乎一模一样的照片,且未注明作者和来源的版权侵权事件。2014年2月12日,微信公众平台“楚尘文化”推出了一期“爱情专题”,其中收录了作家莫言的短篇小说集《白狗秋千架》中的《爱情故事》,但其页面上却并未注明出处。2014年2月20日,广州本地某摄影微信公众平台推送了一则名为《2013每个人身边都有“荷赛”的影子》的文章,涉嫌抄袭《广州日报》摄影部微信公众平台的《每个人身边都有“荷赛”的影子》。该文章无论标题还是所有内容均一字不漏照抄,但未注明作者及来源。

  首次将微信公众平台侵犯版权事件引入法庭,引起所有专家、学者、平台经营人员等人员关注的是“中山商房网”微信公众平台与“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平台的版权纠纷。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对广东首例微信侵权纠纷案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公司微信公众号的擅自转载行为侵犯了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的著作权,判令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

  此类侵权事件较多,我不一一细述。通过对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侵权事件的分析,其版权侵权的方式一般有三种:第一,不注明作者、不注明来源,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第二,转载注明作者、注明出处,但未经(作者或媒体)授权;第三,不经允许,摘录、整合媒体报道等。第一种和第三种侵权方式的情形最为严重恶劣,不仅侵犯著作财产权,还侵犯了著作人身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第二种仅侵犯了著作财产权。但无论属于哪一种侵权方式,均是对作者或原创者著作权的侵犯,都应受到禁止甚至是法律的制裁。

  微信公众平台自2012年8月诞生以来,借助微信用户活跃态势,发展迅速,截至2014年7月底,已有公众账号580万,且每日新增1.5万个微信公众账号。成为继微博之后近两年最火爆的自媒体。繁荣的背后隐藏着极大的版权侵权问题,微信公众平台未经许可的转载行为严重打击了原创者的积极性,原创者纷纷呼吁权利受到侵犯,并开始寻求法律救济。

  | 与微信公众平台版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微信公众平台的版权保护仍属网络版权保护范畴,我国现行的网络版权保护立法主要有五大渊源:

  第一,国际公约,包括WTO规则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及WIPO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

  第二,法律,包括2010年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

  第三,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2013年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公布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2013年公布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

  第四,司法解释,包括最高院2012年公布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通过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06年公布修改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昨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第五,部门规章,包括2005年由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于5月30日起施行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内容著作权保护法规,填补了国内关于网上著作权行政保护的法律空白。

  | 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侵权易发生的原因

  微信公众平台作为自媒体的一种,易发生版权侵权纠纷既有其自身固有特性所导致的原因,也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制不足的原因。

  1.便利的传播渠道与内容稀缺的矛盾

  微信公众平台创建并得到快速发展是因为其便利性,能够快速传播图文信息至订阅者,继而通过订阅者的分享扩大运营平台的影响力。由此可见,内容对于微信公众平台来说至关重要,属于其“核心竞争力”,决定其能否在众多公众平台中获得运营成功。

  微信公众平台的背后运营者并非都是具有创作能力的原创者,很多公众平台缺乏原创能力,但迫于自媒体扩大影响力的根本需求,加之,如今网络资源的易得性,很多公众平台不得不做起了“搬运工”,在网络媒体上寻找自己所需的资源并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平台上进行发布。获权转载是一个既能解决快速传播和原创内容匮乏矛盾问题,又能不侵犯他人版权的极佳方法。但是对于具备时效性的文章来说,获取授权无疑是扼杀其生命力。而且,即使进行授权的获取行为,最终未必能够索得授权,以致一些公众平台铤而走险擅自转载作者文章。

  正如杜骏飞教授在接受财新网采访时说:“新媒体环境下传播‘渠道优势’与‘报道资源劣势’相遇后,形成了传媒生态圈的‘剪刀差效应’,这是导致近年来媒体深度报道屡遭侵权的重要原因。”我认为这也是微信公众平台版权问题多发的重要原因,如果原创资源足够支撑一个微信公众平台的运营和信息传播,运营者们又何必去侵犯他人版权呢?

  2.朋友圈封闭性,作者难以知道被侵权

  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的推送对象是其平台的订阅者,也就是说只有订阅者才能知道其平台发布的文章内容,其他人第一时间是难以获知平台发布的内容。订阅者在接受平台发布的信息后有可能会因为文章内容质量或可读性等因素将其分享至朋友圈,这样可能会让更多的人去知道或了解平台所发布信息。但是,微信朋友圈属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仅仅只有信息分享者的好友才能查看并阅读,很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不如微博的公开化程度。至此,笔者认为微信公众平台一旦侵犯他人版权,原作者在第一时间甚至是很长时间内是不会发现自己被侵权的事实,那么就更谈不上版权维权了。

  3.举证繁琐,过程不透明,微信官方投诉难

  根据部分受侵权者指出,微信公众平台的侵权投诉机制不健全。目前,微信公众平台侵权投诉有两种方式:其一是通过在线“申请侵权投诉”流程填写投诉单并将相关的纸质版本材料扫描后进行上传。如果选择这一维权方式,受侵害人必须要填写长达三页的《微信公众平台侵权投诉通知书》,期间还需打印、敲章、扫描、上传等等;其二是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前述书面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纸质版本邮寄至腾讯指定的以下地点(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务部)。如果电话投诉的话,客服则会回答“无法告知何时会处理好,也无法告知具体会怎么处理严重的抄袭剽窃”。在如此繁琐的投诉机制下,最后还无法保证能够及时的解决问题,往往得到的回复是“证据不足 不予支持”。即便最后侵权方受到了处理,但是对于原创作者的负面影响已经造成,而侵权方往往只需要删除文章而已。

  4.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得不偿失

  如前文所述,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侵权事实因微信朋友圈的封闭性特征而难以发现,而且即使发现后投诉成功,侵权人一般仅是道歉或做删帖处理。有些版权侵权案件或许会步入法庭,经法律手段解决。但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权利人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法院根据各种情形判处在50万元以下的赔偿。现在微信公众平台因封闭性特征而致传播范围小,虽说对权利人的著作权造成侵害,但所造成实际损失较小或者难以界定侵权所致损失。所以,著作权人无法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来主张赔偿额。而且,目前众多微信公众平台并未实现盈利,那么其违法所得如何确定亦是一个问题。除实体法以外,诉讼程序耗时长,难以及时、有效打击版权侵权行为也是导致维权难、作者不愿诉讼维权的重要原因。

  | 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侵权的解决途径

  为维护微信公众平台的秩序,加强对微信公众平台作品版权的保护,遏制移动互联网成为版权侵权的“温床”,各方主体应当积极行动,为微信公众平台的良好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1.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版权意识

  目前微信公众平台已有580万,已成为自媒体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应当建立自己的自律组织,可以由腾讯公司牵头制定行业规则,比如《微信公众平台版权自律公约》等,约束其“抄袭”行为,减少版权纠纷。借鉴《世界媒体峰会:与媒体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公约》(包括新华社在内的世界主要通讯社自发发布的知识产权自律公约)的制定内容,在《公约》中明确表明微信公众平台在营运中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并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要求微信公众平台组织者(腾讯官方)承诺通过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保护作者版权,尊重并保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要求所有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者承诺在引用他人文章时注明出处,尊重原创文章的完整权,不对这些被引用的原创文章进行任何歪曲或篡改。腾讯官方定期发送版权普及知识给微信公众平台,增强平台运营者的版权保护意识,树立侵犯版权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认知,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版权纠纷。

  2.完善投诉机制,方便快速维权

  现在微信公众平台版权侵权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微信官方投诉渠道太过复杂繁琐,难以有效快速实现维权,减少侵权造成的损失。微信官方应当简化投诉过程中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必要内容的填写是造成程序冗长的重要原因。而且,应当在投诉维权中类比《民事诉讼法》禁止令模式,权利人提供担保可实现侵权内容传播的快速禁止。如果调查后发现投诉无效,可以将担保款给予受害人,补偿其不当投诉所造成的损失。增加微信公众平台信用机制,当平台三次侵犯他人版权遭致投诉后,微信官方应将其公布,并要求其缴纳版权保护保证金,承诺再次侵权后,保证金用以支付弥补著作权人所受损失,起到事前预防功能。

  3.增加侵权成本,遏制侵权行为

  目前,微信公众平台发生版权纠纷后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分别是:一,微信官方投诉;二,提起司法诉讼。由前文可知,两种处理方式所致侵权成本太低,难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微信官方投诉的结果应有多元化选择,对于不同程度的侵权行为规定不同种类的惩罚手段,如,一次侵权可能只需道歉并停止侵权,两次侵权由微信官方对其实施禁号,多次侵权后可考虑注销此微信公众平台等方式。另外,恰逢《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在进行中,在《著作权法》加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当微信公众平台多次侵犯版权后承担的赔偿责任不仅仅是补偿性的,更应添加惩罚性因素,增加了侵权人的侵权成本,有效威慑微信公众平台,促使其注重对原创者的版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