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7台盗用延时摄影素材了吗?

  文/阮开欣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来源/微信公众号 知产力(zhichanli)

  2015年9月10日,自由摄影师王源宗通过微信平台推送了一条帖子《我被央视CCTV-7台盗用延时摄影素材,却被告知:“央视用你素材又怎么了?”》在微信朋友圈中疯转。根据目前公开的材料来看,央视七台的《美丽中国乡村行》栏目在2015年7月22日的节目中未经王源宗许可使用了一段其拍摄的延时摄影素材,那么央视构成版权侵权是毋庸置疑的,但其中涉及的一些版权法问题值得进行分析。

  如果央视使用作品的行为符合法定许可的规定,那么央视无需获得作者的许可,有权自行播放作品,只需支付作者一定的报酬即可。这种自行使用的行为不构成版权侵权,只是承担债法上的义务。那么央视使用王源宗的延时摄影素材是否适用法定许可呢?答案是否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该条规定了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但该规则并不适用于“影视作品”和“录像制品”(“录像制品”本身也不属于现行著作权法下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可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属于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例外,对于“影视作品”和“录像制品”(著作权法草案已经统一为“视听作品”)并不适用于法定许可,电视台使用视听作品仍需获得版权人的许可。虽然这一例外并不明显,但这在我国《著作权法》草案送审稿中予以了明确,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条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那么,是否适用法定许可的关键则是,王源宗的延时摄影素材属于一般的作品还是视听作品呢?比如,电视台使用的是静态的摄影作品,那么其使用行为构成法定许可,无需获得版权人许可。那么需要对延时摄影素材的性质进行考察。实际上,延时摄影是以一种将时间压缩的拍摄技术,把几分钟、几小时甚至是几天几年的过程压缩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以视频的方式播放。而王源宗花了数小时拍摄的这段延时摄影,虽然在央视上只播放了几秒钟,但其仍然属于版权法中动态的“视听作品”,而非静态的摄影作品。因此,其不适用于电视台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央视使用其延时摄影素材应当获得王源宗的许可。

  在构成版权侵权的前提,则需要讨论损害赔偿的承担问题。侵权人是否具有过错直接影响到损害赔偿的数额。如果央视使用延时摄影素材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那么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可能免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但如果央视明知其行为构成版权侵权,还故意甚至恶意的使用他人作品,那么版权损害赔偿数额则会酌情提高。

  在本案中,王源宗试图与央视进行沟通过程中,央视的工作人员的傲慢态度似乎表现出央视使用他人作品天经地义的心理。这种放任的主观状态如果属实,那么在诉讼中应当被法院采纳而影响损害赔偿的数额。不过,央视的《美丽中国乡村行》栏目已经通过官方微博申明其系栏目编辑在淘宝网付费购得,可能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这同样有利于损害赔偿数额的降低。不过,央视的过错程度还需要更多的事实予以考察,笔者在此不作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