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案:使用免费字库中的单字不构成侵权

  –叶根友诉无锡肯德基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作者:陈芳华 江苏高院

  来源:IPRdaily

  编者按:

  本文是江苏高院2011年审结的涉及免费字库单字的著作权纠纷案。对于该案是否构成侵权,一、二审的观点存在分歧。最终二审法院确立了使用免费字库字体不构成侵权的裁判尺度,并从字库字体的工具属性、著作权合理使用、诚信原则、商业目的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证。该案入选最高法院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和2011年度江苏十大知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

  字库的免费版是权利人自愿将其字库作为公共产品提供公众免费使用。权利人应当知道相关公众下载使用的方式和后果。相关公众根据其免费下载的声明有理由相信可以使用该字库输出其想要得到的字库单字,而不论其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如果字库仅限于学习交流的目的,本身即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不需要权利人再作出免费使用的声明。权利人将其字库以免费版方式公开发布后,公众有权使用该字库中的单字而无须付费

  【案件信息】

  一审:无锡中院(2010)锡知民初字第007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高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2008年1月3日,叶根友在江苏省版权局对“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作品登记号为:作登字10S-2008-F-005号,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书法),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叶根友。《作品登记表》后附有“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的全部内容,其中有“新”、“春”“快”、“乐”、“虎”、“到”、“福”等字。根据《作品登记表》载明的内容,该作品完成日期为2007年10月1日, 2007年10月2日首发于中华签名网论坛。

  根据叶根友的陈述,其行书字库制作过程大致为:首先对其书写完成的汉字单字进行拍摄,然后使用photoshop软件对单字进行处理,最后将分割好并保留书法作品原创风格的字形嵌入字库编辑工具Font Creator5.0中。该字体工具安装后即可使用。字库输出的单字与原稿可能会有差异。叶根友行书字库是一种TTF(True Type Font)文件。TTF文件格式是为了使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显示、打印字符而收集并按照一定规则组织存放在存储设备中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等信息的集合。字库中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是对字型笔画所进行的客观描述;在运行时,通过特定软件对其进行调用、解释,这些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被还原为可以识别的字型。

  目前中华签名网依然提供“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的下载,并显示有版权声明:叶根友系列字体受版权保护,本字体只供交流学习使用,未经授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如需购买使用权请联系我们。但在新浪网亦有“叶根友毛笔行书简体”字体软件下载,发布公司为中华签名网,授权方式为免费版,更新日期为2007-7-26。该软件在下载及安装中没有出现权利限制的文字或提示。

  2009年12月,无锡肯德基公司的股东百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电通上海分公司进行“2010年春节”活动相关画面设计,电通上海分公司最终设计完成“福贴”、“腰线、楼梯贴”等内容。电通上海分公司设计人员在制作过程中,通过新浪网下载了“叶根友毛笔行书简体”字体软件,并将“新”、“春”“快”、“乐”、“虎”、“到”、“福”等字使用于“福贴”、“腰线、楼梯贴” 招贴材料中,最终由百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确认了该设计方案,并交由无锡肯德基公司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

  叶根友是“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的作者,并经过国家版权部门的著作权登记,受著作权法保护。

  无锡肯德基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理由是:第一,不能排除无锡肯德基公司系通过使用字库以外的其他方式,复制了“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中相应的七个字,制作出涉案招贴材料的可能;第二,著作权的放弃不能以默示的方式作出,著作权人在未作权利限制提示的情况下,将其作品用以免费下载,一般只代表其同意下载者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内,如为个人学习、研究而使用该作品,并不代表其同意将所有权利授权给下载者。不能因此认定叶根友已放弃其对于“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著作权的各项权益。而且,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已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他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均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本案中,无锡肯德基公司未经叶根友许可,将与“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相同的七个字使用于店堂内,具有商业使用性质,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条件。

  依法酌情并考虑如下因素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1、“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的社会知名度及制作的难易程度;2、“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向社会公众传播的方式;3、无锡肯德基公司的经营特点及其使用涉案招贴材料的范围及使用时间;4、无锡肯德基公司在涉案招贴材料上复制“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中的汉字字数仅为7个;5、无锡肯德基公司使用的涉案招贴材料与其销售商品的关联程度;6、无锡肯德基公司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等。

  二审法院认为:

  无锡肯德基公司使用叶根友行书字库中的“新”、“春”、“快”、“乐”、“虎”、“到”、“福”等字不构成侵权。理由如下:

  1、叶根友已以“免费软件”的方式发布其行书字库,公众有权使用该字库。字库由于其字体工具的属性,主要是作为一种表达思想的实用工具。叶根友在新浪网上提供的免费下载没有任何权利声明,这表明叶根友自愿将其字库作为公共产品供公众免费使用,其应当知道相关公众下载使用的方式和后果。相关公众从其声明免费下载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可以使用该字库输出其想要得到的字体单字,而不论其使用的性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

  2、如果涉案字库仅限于学习交流的目的,本身即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不需要叶根友再作出对该权利限制的声明。而叶根友将其字库作为免费软件在新浪网上提供免费下载后,相关公众有理由相信该字库是免费的,该字库的所有人已经放弃要求支付报酬的权利。正如黑体、宋体、仿宋等几种常用字库,已作为公共产品免费供公众使用,不能再行收费,而不论使用者是否用于商业目的。

  各方当事人均一致确认新浪网上叶根友行书字库在下载及安装中没有权利限制的文字或提示,且在一、二审诉讼中叶根友从未质疑新浪网提供下载的合法性。在新浪网已提供免费下载且无权利声明的情况下,叶根友不能再以其中华签名网的声明对相关使用者主张权利。

  3、叶根友先将其字库以免费软件方式发布,后又主张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有违诚信原则。如果相关公众知道叶根友的字库下载有权利保留,很有可能不再使用该字库,转而选择其他类似的免费字库或者对收费字库进行比较选择后付费使用。而叶根友以免费形式发布其字库,使得其字库使用范围较之收费方式使用范围更广。在其字库使用范围因免费而逐渐扩大后,叶根友再主张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显属不当。且即使叶根友是以免费方式发布其字库,互联网时代免费产品仍会给所有者带来潜在的利益,特别是字库的使用范围越广,其所有者获得更大、更高声誉或者影响力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叶根友在以免费方式发布其字库,从中已获得一定影响力等回报后,再行主张商业性使用构成侵权,对社会公众显属不公,有违诚信原则。

  4、字库的免费版不允许进行二次开发或用于商业目的,应当是指对该免费版的软件或者字库等工具本身进行二次开发或用于商业目的,而不是指字库工具的使用结果用于商业目的,即在新浪网已发布免费版的情况下叶根友有权禁止他人对其字库进行开发或者商业出售牟取利益,但不能禁止他人利用字库输出的字体单字用于商业目的。

  此外,在新春期间张贴春联窗贴等系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不论是商业性主体还是非商业性主体均会张帖“新春快乐”等春联或者窗贴等。无锡肯德基公司虽然在店内张贴了“新春快乐”、“虎到福到”等招贴材料,但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祈福习俗,不能因无锡肯德基公司属于经营性主体而认定其所有行为均系经营性行为。因此,本案不宜认定无锡肯德基公司张贴了“新春快乐”、“虎到福到”等招贴材料的行为属于商业性使用。

  一审判决:刊登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7478元。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叶根友的诉讼请求

  二审合议庭:王成龙、徐美芬、陈芳华

  附:

  1、 “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原稿

  2、“叶根友行书字库”输出的字体单字

  3、无锡肯德基公司使用的涉案招贴材料

  来源:江苏高院

  作者:陈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