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专利侵权案件审理周期长及保护不力的问题

文|陈锦川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

各位上午好,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跟各位老师和专家一起来讨论专利法的修改。

【存在的问题】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专利维权存在以下问题:

一、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

二、赢了官司,丢了市场;

三、判决执行不到位。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提出的方案】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针对存在的这几个问题提出了以下解决方案:

针对专利维权“周期长”的问题,草案提出来要明确行政调解的效力,规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及时公告,公告之后相关行政和司法要尽快审理专利侵权的案件。

针对专利维权“赔偿低”的问题,草案增设了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针对证据制度,提出了一个证据举证妨碍制度。

【专利维权为何”周期长“】

我们也注意到有其他的意见,即提出要把法定赔偿提高到300万元,以此来解决赔偿低的问题。我想这些问题要解决,首先要找出准确的“病因”是什么,然后才能出一个有针对性的“药方”。专利案件为什么维权时间长?我觉得主要还是这么几个原因。

第一,专利案件本身的技术性。这是无法回避的,不用多说。

第二,专利授权确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的程序复杂、周期长;(二)司法裁判非终局性的弊端;(三)无效宣告请求的非正常利用。

现行的专利授权确权以及专利侵权民事实行二元制,二元制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这里,我主要想提到的是专利授权确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其制度本身上来讲,专利授权确权制度存在一个程序复杂、周期长的问题。据统计表明,2012年专利复审委复审案件的平均审查周期是380天,无效案件的平均审查周期是200天,而在司法程序中一审的平均审理周期是195天,二审的平均审理周期是137天,其中还要加上文书送达、起诉期限、上诉期限等等一系列,一个案子正常走下来几年的时间都是非常正常的。这个程序走下来,显然它会对专利侵权纠纷带来实质性的影响,这是我认为专利维权周期长最主要的一个原因。

所以,如果我们仅仅只是拿出调解协议能够及时生效执行,无效决定做出以后,相关的部门尽快的去开始处理侵权纠纷的方案,实际上很难去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的问题。

【专利赔偿为何”数额低“】

第二个问题,关于赔偿数额低的问题。如何去看待这样一个问题,最近我看了很多关于法院近年来赔偿统计的调查报告,从报告的结论上来看,确实很低,我个人都觉得非常低。但是,这个问题到底在哪?我觉得还是要找出真正的根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一个研究报告《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案例实证研究报告》中做了一个统计,在确定专利权赔偿数额时97.25%的判决采取了法定赔偿的计算方式,这个比例是相当高的。我想,在座的都有这样的一个体会。为什么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率这么高呢?我们分析一下原因:

第一,权利人的举证意愿不足。北京市一中院的统计报告表明,请求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件占比是93.2%,也就是说在93.2%的案件中原告请求直接适用法定赔偿,不对赔偿问题来举证。前几天看到长沙余晖庭长他们发布的一个关于知识产权的报告,其中长沙法院法定赔偿的适用率更高,有99%的案件里面当事人没有就具体赔偿的问题举证。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第二,专利权无形性。这对举证确实造成一定困难。

第三、在适用损害赔偿证据规则方面存在着机械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问题。对举证分配、转移等规则的适用不够灵活,对举证妨碍制度的运用不够大胆

第四、当今社会诚信体系存在问题,企业假账现象严重。

法定赔偿的性质决定,适用法定赔偿很难做到提高赔偿额度,因为它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确定的赔偿数额。所以大量的适用法定赔偿的办法必然导致整体赔偿数额不高。当然,法定赔偿方法有他的优势,即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大量减轻法院的工作量,能够迅速解决纠纷,但是,如果把法定赔偿方法作为一个常规性的确定损害赔偿的方法,是不是也背离了赔偿损失的目的呢?

所以说我们如果只是简单的提高法定赔偿额,比如300万,或者说对于故意侵权的要加倍的赔偿,而不去解决证据的问题,损害赔偿中关于数额的准确性问题,是很难得到解决的。

特别想提到的是目前有一些关于专利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的研究报告,其中不少只是简单的统计多少案件,平均每起案件的赔偿数额是多少,这种研究本身存在不科学的地方,比如报告没有区分专利的性质,是发明、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专利。我国法院受理的专利民事案件中,一半以上是有关外观设计的,有的地方甚至更高,而从实践中看,诉讼中遇到的外观设计专利多为小的质量不高的专利,赔偿金额自然难以提高,平均下来,赔偿数额不会高。另外,这些报告没有区分所统计案件被告的情况,现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大量案件的被告不是制造商而是销售商,如此,案件的涉案金额不高也就不足为奇了。还有,关于赔偿方面的证据情况,报告也没有指出。

【建议】

我觉得要解决这两个问题,有这么几点建议:

第一,授权确权程序重塑的问题,减少授权确权程序,重新调整专利无效诉讼的性质。

第二,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充分查明专利权的真实市场价值。

第三,充分运用证据规则。不管从当事人的角度还是从法院的角度,充分的去运用举证规则也是非常重要的。

(责任编辑:成丽寰|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专业2015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