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谈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

  出处:专利这个圈儿

  姜颖法官关于侵权案件的两个部分内容的介绍:第一,专利侵权案件的中的统计数据;第二,专利侵权案件的典型案件分析.

  从2010年到2014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情况来看,撤诉案件在侵权案件的比例非常高.因为有些案件被告方会提起专利无效申请,所以很多当事人为了保留自己专利权,不得不与被告达成和解,形成双撤的局面.从整个统计来看,撤诉的比例超过50%,判决侵权占33%,以其他方式解决的占15%.另外在判决过程中,原告方获得法院支持的比例为82%,非常高,而法院驳回原告请求的则不到20%.

  从专利类型来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它们的胜诉率也是有差别的:外观设计案件比例较高,达68%,其次是发明专利,达到40-50%,而实用新型的比率只有大约29%.

  案例分析: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发明专利的侵权案件审理过程.该发明涉及到一种”防火隔热卷帘”,被告方没有提供相应的施工所得利润,而原告方提出了90万元的赔偿金额,最后法庭通过巧妙迂回的计算方式,确定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在合理范围之内,并支持全额赔偿.那么法庭是怎样得出的这个结论的?其实很简单,原告通过各种途径获得被告应用此侵权产品的施工面积,然后根据自己的施工利润率乘以被告采用侵权”防火隔热卷帘”的施工面,得出:如果被告应侵权产品没有拉走原告潜在客户,原本可能属于原告的施工项目会给原告带来多少利润,这样就从侧面反映出如果被告因侵权损害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是多少.这样的被告不配合的情况会很多,人们也可能会说被告的利润率不易掌握等等,但是这个案件就很好地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路,那就是:以原告的利润率乘以被告的项目工程的数量,即可以估算出原告的经济损害.也就是说,原告提交的项目利润审计报告可以作为被告获利的参照,以确定原告能够获得的赔偿数额.

  第二个案例也是发明专利,关于医药产品的案件,原告能够提供的证据是被告方侵权产品销售的数量.这起案件的赔偿金额计算思路是:原告通过发改委和媒体报道的市场调研,即媒体报道说国家主营化学产品的利润率是多少,以及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来计算出被告通过售卖侵权的发明产品而获得的利润.这种计算方法和思路也是受法院支持的.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市场调研的权威性和客观性,此案件中法院接受了原告的市场调查报告,因为是第三方出具的,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本案例说明,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额不等于被告获利数额,但通过结合同类产品的市场利润率,可以作为计算被告获利数额的基础.

  另外还有一个案例也是发明专利案件,涉及到的被告在法庭受理在作证据保全中过程中,被告不配合,不肯出具相关证据,多次通告后,被告仍不予重视,法院最后根据被告不配合的后果和原告提供的相关数据推定被告的非法获利超过了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最后裁定也是支持原告全额赔付的诉求.这个案例说明:法院在已明确告知被告相应不利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被告仍然拒绝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涉案侵权产品的相应财务资料的,可推定其非法所得超出法定赔偿上限.

  第四个案例:原告是西门子公司,被告企业也有很大规模,审理中原告诉讼请求的金额非常高,并要求保全被告的财务帐册,被告予以配合,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被告审计方式与国家规定的方式不符,结果得出不同报告,这样的话对原告有利.然而法院做了很大的调解工作,使得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500万,而原告在案件中因被告有诚意和解,所以通过法院调停最后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了这个案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原告的保全申请,其成本是非常高的,因为第一:如果申请保全涉及的内容影响到被告的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一些影响,原告需要提交担保费用.其次,如果保全到原告的财务账册,又涉及到对原告的审计,这起案件中西门子公司的审计费用是30万元,成本非常高.最后,如果案件胜诉了,这些费用是可以由败诉方承担的,但是如果败诉,原告就需要自行承担这部分的诉讼成本.另外还需说明的是保全可能会导致整个案件审理的周期变得过长,审计过程要根据被告的规模不同而定,时间长短不一,一般都要1至4个月不等,所以在侵权案件中,选择保全审计一定要慎重,那些成本不高,或者企业经济规模不大的案件,则可以通过法定赔偿快捷、便利的解决问题,不推荐走保全申请这一步.

  案例五是外观设计案件,一审判决没有生效,在二审过程中,判决第5次被无效,而且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整个案件中一个争议的焦点就是被告是否构成外观设计的近似侵权.原告在案件中主张4000万的损害赔偿,而这个数目又是怎么确定的?原告是通过两个途径来举证的:第一,原告希望法院去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调取被告生产侵权客车的情况,法院予以支持并调取了相关数据,这就为本案件确定损害赔偿建立了一个非常稳固的基础.第二,原告在互联网上找到被告侵权车型的报道及销售量.在这个过程中,被告辩护称媒体报告并非真实情况,真实情况没有报道那么高的销量,但是又拒绝提供相关财务数据,所以法院没有采纳被告的抗辩,认为如果要推翻媒体的报告,必须要有证据支持.但是这个诉求赔偿金额是不是合理,法院也会做自己的裁定:法院认为消费者实际购买车辆的时候,外观并非唯一决定性因素,所以侵权产品的获利不仅仅是只由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所以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时候从轻裁决,最后判定了这起案件2000万的相关赔偿额.

  最后一点就是重复侵权恶意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有一起发明专利案件,被告重复侵权,有判决认定被告以前的行为构成侵权,而他继续侵权,主观恶意程度明显,法院按照专利法上限,对侵权人处以了100万的惩罚性赔偿.总的来说,到目前在损害赔偿上,我国的司法政策和规定中体现出两点:一个是要加大对专利的保护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它体现在对侵权的损害赔偿上.另一个是尽量降低维权成本,一方面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法院也会考虑原告的一些其他支出的相应补偿,例如需要支付差旅费等等.总之,法官会考虑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给当事人相应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