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相同但含义区别明显的英文商标不应认定构成近似

  文 / 郑新宇律师 超凡知识产权

  本案要点:

  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外文商标虽然仅有个别字母不同,但整体含义差别明显,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的,不应认定构成近似。

  案情简介:

  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ISIMPLE”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后被商标局以与在先申请的“IrSimple”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为由驳回。申请人委托超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了驳回复审申请,后商评委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涉案商标标样如下:

部分相同但含义区别明显的英文商标不应认定构成近似

  本案中,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四个或四个以上字母构成的外文商标,但是二者在字体、整体外观及呼叫效果上有一定差异,在含义方面区别极大,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理应被认定不构成近似商标。加之,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而申请人亦积极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谈两商标共存事宜,故,最终商评委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律师点评:

  对于外文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审查,商标局一般遵循以下原则,即: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本案申请商标正是由于与引证商标均为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而被驳回。然而,商评委一般会结合申请人的具体复审理由及证据材料,充分考虑商标具体近似情况及实际使用情况来进行审理。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商标不但与引证商标在字体、整体外观及呼叫效果上有一定差别,更重要的是,二者含义有着天壤之别。引证商标由两个部分构成,即“Ir”和“Simple”(在英语中经常采用“首字母大写”的形式分开各个单词)。其中,“Ir”是引证商标所有人INFRARED DATA ASSOCIATION, INC.的商号“INFRARED”的缩写,意思是“红外线”;“Simple”是一个英文常见词,意思是“简单的、天真的”,所以引证商标的寓意是“简单的红外线”。而申请商标“ISIMPLE”是一个整体,在英文中不具备特定含义。退一步讲,即使将申请商标进行强行拆分,也可以拆分出“IS-IMPLE”和“I-SIMPLE”两种形式。第一种拆分结果的英文寓意是“是推动、是促进”,第二种拆分结果的英文寓意是“简单的我、简单的自己”。在英语中,一个字母之差而导致读音、含义等方面截然不同的单词比比皆是,颠倒其中两个字母的顺序、增加/删减一个字母,均能使单词含义产生较大的差异。例如: trail(跟踪)和trial(实验)、lieder(民谣)和leider(可惜)、trunk(树干, 衣箱)和tunk(轻拍,扣击)、block(大块木料)和bock(烈性黑啤酒)。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可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容易区分开来。

  此外,在驳回复审案件中,如果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异议等程序的待审期间,其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可向商评委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中的引证商标正是处于驳回复审待审期间,基于此实际情况,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的同时,积极地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就两商标共存事宜进行协商,并最终取得了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经过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申请注册。最终,商评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