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看得懂吗?

  文/罗云

  先了解一下这个案件的背景:专利权人申请了“一种竹材重组强化成型材方法”的发明专利。2005年9月,权利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昆山某科技公司侵权。杭州中院一审认为构成等同侵权,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40万元。

  之后,被告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中,被告认为本案专利权人使用的一种设备涉嫌侵犯被告的实用新型专利。高院法官抓住这一契机,以“交叉许可”的方式调解结案。

  2008年4.26前夕,浙江省高院公布2007年度浙江省十大知识产权案例,该案位居榜首,这可能与“大调解、大和谐”的司法政策相关。

  借此东风,2008年4月,专利权人以该专利向杭州中院起诉宜兴某竹木业公司。宜兴公司委托我作为其一审代理人。法院查明,宜兴公司使用的方法与前述案件被告昆山公司的方法一致。

  专利权人似乎胜券在握!其理由非常简单,同一专利、被控侵权为同一方法、同一法院且同一合议庭审理,区别在于不是同一主审法官。

  但,我们注意到,前一案件中,专利等同认定存在很大争议,且可能涉及禁止反悔,更为重要的是专利权人无法举证被告实施了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即胶含量的范围,而胶含量的测定需要司法鉴定。于是,我方对被控产品的胶含量申请鉴定。经反馈,该胶含量无法通过实验进行鉴定。随后,该案进入僵持期。

  此时,我方当事人提起专利无效宣告。

  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人应该提交非常给力的对比文献。但最给力的对比文献,就是在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检索到的一篇在先专利,而且在专利审查的一通、二通意见中,审查员与专利代理人就此问题有过争议。专利授权审查时,审查员认为涉案专利与该在先专利相比,没有创造性。后经专利权人说明,该专利得以授权。

  就是这份在先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则认为,涉案专利与在先专利相比,没有创造性,宣告专利全部无效。

  可见,专利授权与复审委员会对同一对比文献的看法截然相反。专利权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维持专利复审委的决定。后双方均未上诉,该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

  最后,专利权人不得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对宜兴公司的起诉。

  2010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员法院出版《知识产权案例判析》(人民法院出版社),该书的第一篇案例就是该案,浙江省高院法官认为,该案专利权人存在禁止反悔行为。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其一、同一专利权人以同一专利起诉不同被告、不同被告的侵权方法同一,即便是同一法院的同一合议庭,其审理的视角可能不一样,判决结果存在较大变数,何况二审法院审理思路还有较大空间。其二、同一对比文献,在专利授权与专利无效阶段,不同的审查人员、不同时间、对同一比对文献的看法可能截然相反。

  专利,你看得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