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合理性

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合理性

作者 | 靳晓春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北京)

近年来,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层出不穷,严重扰乱我国的营商环境和正常的商标注册程序,同时给我国的国际声誉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四条增加的内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缺乏可计算性、可预测性。我国商标申请量已经是世界第一、有效注册商标世界第一,之后更需要健全合理的商标权保护机制,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国际声誉,来为合法的经营者保驾护航,维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条款主要针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笔者认为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四条增加的内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缺乏可计算性、可预测性。没有新增加的内容,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条款也可以有效打击恶意商标注册行为。

近年来,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层出不穷,愈演愈烈。严重扰乱我国的营商环境和正常的商标注册程序,给企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负担,同时给我国的国际声誉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商标法》修改条款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出台。

我国商标申请量在2014年出现爆发式增长。

笔者认为导致商标申请量爆发式增长主要原因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官费降低。

2017年3月30日,商标局发布关于调整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作为合法经营者当然赞成也希望降低收费标准,但是在这之前恶意商标注册现象已经愈演愈烈,官费的降低导致恶意商标注册接近疯狂。

第二、申请商标资格放宽。

在商标申请中不考虑申请人营业执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可以全类申请。作为合法经营者一般不会申请和自己企业营业范围无关的商品和服务,而恶意抢注根本不以使用为目的,跨类别大量进行恶意商标注册。

第三、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失控,企业人人自危,申请注册大量防御性商标。

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违法行为使得企业人人自危,不得不采取注册防御性商标的办法,维护自己的商标权利,这样造成了商标资源浪费的弊端,增加企业成本最终也会落到消费者头上。

第四、消费结构的升级换代、进出口贸易的回稳向好,企业为了符合市场准入机制,也会大量申请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以提供商品或服务之所需为原则,这是法律的明确要求。恶意抢注、囤积成百甚至成千上万枚商标,不正常使用、待价而沽的反而逼迫合法经营者不得不多类甚至全类申请注册。商标申请爆发式增长,导致商标异议、复审、撤销三年未使用、无效宣告以及行政诉讼等后续程序水涨船高,严重浪费社会资源。

如何有效治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笔者认为治理恶意抢注必须从源头治理。笔者认为申请阶段才是商标真正的源头,治理污染的河流最重要的是减少或杜绝污染物的持续排放,要不然一切治理措施和投入都是徒劳。同样,在商标注册整个流程中,对申请商标资格的条件和范围必须加以约束和限制,笔者相信合法的经营者不会申请与自己无关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当然,对已经通过恶意抢注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我们同样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条款结合恶意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的合法性审查,商标局主动撤销或者鼓励相关公众提交异议、无效等后续程序撤销通过恶意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也可以通过后续转让程序对商标转让加以限制,资本不能产生利益,才会慢慢减少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结语

我国商标申请量已经是世界第一、有效注册商标世界第一,之后更需要健全合理的商标权保护机制,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国际声誉,来为合法的经营者保驾护航,维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