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口审与诉讼庭审的区别

  作者 | 邓超,法学博士
  
  口审,是专利无效程序中特有的环节,与诉讼中的庭审类似,是一个坐堂问案的过程。在专利申请驳回复审以及各类与商标相关的程序中都(几乎)没有口审环节。而在专利无效程序中,除了极个别情况(例如无效理由不涉及创造性)外,复审委都会举行口审,当面听取请求人和权利人双方的意见。而诉讼中的庭审,在一审程序中,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也都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在二审程序中,有时会采用书面审理而不开庭审理。
  
  为何要开庭审理(口审、庭审)?
  
  可能主要是为了使裁判者(审查员、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认定,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核,分清责任,做出公正的裁决。另外,将审理过程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可以增加审理过程的透明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无效口审与诉讼庭审十分类似,比如二者都有合议制、独任制、回避制等。口审和庭审也基本上都可分为准备阶段、调查阶段、辩论阶段以及评议阶段这4个部分。由居中的裁判者(审查员、法官)基于双方(请求人和权利人、以及原告和被告)的证据、理由进行裁决。
  
  但是无效口审与诉讼庭审仍然有着诸多不同。最大的不同在于,无效口审是一个行政程序,而诉讼庭审是一个司法程序。对于复审委做出的无效结果不服时,当事人需要以复审委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而对于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时,当事人一般需要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诉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尤为复杂,尤其明年起最高院收归了技术类案件的二审裁判权后,会出现一审由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理,二审由最高院审理的情况。)另外,复审委在无效程序中原则上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这与诉讼中的“不告不理”略有差别。
  
  话虽如此,在(2013)知行字第92号案中,最高院明确限制了复审委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在该案中,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2不具有创造性,但复审委却以请求人没有提出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宣告专利权无效。这一做法被一二审法院以及最高院否定。最高院认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复审委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复审委如欲依职权审查,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专利权的不当授权可能会损害公众利益,但复审委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主要体现在驳回复审等单方当事人的程序中。在无效这样的双方当事人程序中,基于双方当事人平衡问题,在请求人没有明确请求或明确放弃的情况下,复审委过多的依职权审查会打破双方的平衡。通过该判决,最高院进一步明确了无效程序的准司法地位,并确认了复审委作为居中裁判者的角色。
  
  下面,从细节层面简单总结无效口审与诉讼庭审的若干区别,难免会有疏漏。
  
  1.提出主体
  
  提起专利无效的请求人可以是任何人。(《专利法》45条)
  
  除了《民诉法》55条规定的集体诉讼等之外,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原告需要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民诉法》119条、《行诉法》49条)
  
  由于专利无效可以由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提起任意次,因此,专利无效程序中的一事不再理的适用范围远小于诉讼。请求人在无效失败后,可以再次更换理由、证据针对同一专利提出无效;但是在诉讼中,原告败诉后便丧失了诉权,救济途径一般是向上级法院上诉。这导致了复审委在宣告一件专利无效时可能会采取更慎重的姿态。
  
  2.受理方式
  
  专利无效宣告是由请求人向复审委提交材料后,日后由复审委决定是否受理的。对于受理期间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从半个月到一个半月不等。根据材料的不同情况,复审委可能会发出《补正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请求人在根据《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补正后才会收到《受理通知书》。而在提交材料若干期间后才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情况下(递交的纸件材料不退),请求人大多会选择再次准备材料并再一次提交无效请求。
  
  在改为立案登记制之后,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便会受理。除了少数当事人涉外的情况外,大多数案件都可以当天、当场在法院完成立案。(《民诉法》123条、《行诉法》51条)在这个方面,法院的做法比复审委更容易令人接受,期待复审委能够当天受理无效请求……
  
  当然,在无效的专利涉及诉讼时,在答辩期内准备好传票(或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也可以在当日拿到无效的受理通知书。
  
  3.参加人数
  
  参加专利无效口审的人数,每方不得超过四人。(《审查指南》IV.IV-3)
  
  关于诉讼庭审的参加人数,每方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民诉法》58条、《行诉法》31条)如果自然人本人出庭的话,那么自然人加上2名代理人,每方最多可以有3人参加;如果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庭的话,同理,也可以有最多3人参加庭审。
  
  4.改期的难易
  
  在专利无效口审中,更改口审日期需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审查指南》IV.IV-3)由于对方当事人一般不会同意,而且主任或副主任通常也不会批准,因此,在实践中想更改口审日期是非常困难的。实在想要改期的话,可以打电话到复审委的立案处,询问合议组的审查员的电话后,与审查员商议。(通常都是建议换人参加口审……)
  
  更改庭审日期相对来讲比较容易。虽然法官也不喜欢更改庭审日期,但如果有正当理由并且得到法官的认可,法官是会另行安排开庭日期的。(《民诉法》146条)
  
  5.拖延手段
  
  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作为权利人拖延时间的手段,其可以选择提起专利权的权属纠纷、或者使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法实施细则》86条、87条),从而中止专利无效程序,但中止期限不超过一年。(《审查指南》V.VII-7.4.3)
  
  在诉讼程序中,作为被告拖延时间的手段,其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并上诉;在答辩期限内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提起无效从而申请中止(但在实践中,很多法院不会中止诉讼);申请延期举证;申请司法鉴定;或者如4.所述地拖延开庭日期等等。
  
  6.证据关门
  
  无效程序中证据关门的规定比较严格,请求人自提出无效请求(不是无效请求被受理)起1个月内可以补充证据和理由,而权利人可以在复审委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审查指南》IV.IV-4.3.1,4.3.2)对于超期提交的证据,复审委一概不接收(除了公知常识性证据外)。当然,作为请求人的救济措施,可以再次以新的证据和理由提出专利无效。
  
  由于司法行为与强调效率的行政行为相比更强调公平,因此,在诉讼中,我国没有实行严格证据关门制度。(《民诉法》65条、《民诉法解释》101条、102条)因此,有些律师选择在开庭当天拿出新的证据搞证据突袭。对于这种做法见仁见智,但从经验看,如果当庭提交现有技术抗辩等与技术相关的证据,那么由于法官和对方事先完全不了解相关内容,因此,相互之间难以有效沟通,会导致庭审效果变差。
  
  以上,概述了无效口审与诉讼庭审的若干区别(当然二者的区别不止这些),以期能对各位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