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维权与恶意诉讼的一步之遥

  作者 | 董毅智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作家王朔曾经说过“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在电商行业,就有这样一群“知识流氓”,恶意投诉勒索网店,干着李鬼投诉李逵的勾当,让数百万网店每年损失上亿元,2月7日,阿里巴巴首次针对利用虚假投诉骚扰勒索淘宝商家的恶意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发布封杀令,引来业内一片叫好。

  知识产权保护频遭恶意维权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凸现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提高维权意识的同时却也产生了大量的“知产流氓”。

  通过故意虚假陈述、伪造凭证和恶意抢注商标等方法,恶意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对合法商家发起大量虚假投诉,造成商品下架乃至商家被迫关店,超过百万淘宝卖家的正常经营遭到严重影响。

  在一些经销商的操纵下,此类公司成为经销商私下合谋打击对手的黑色工具,利用投诉机制达到渠道和价格管控,实现暗箱操作下的利益分配。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杨明教授表示,这些弄虚作假的投诉行为已侵害了平台和商家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法律上对于何为正当投诉、何为不正当的恶意投诉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平台方面可以适当提高投诉门槛,对于有恶意投诉行为的投诉方可以让其提交更多的投诉证据,证明其投诉的合理性。在其无法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其投诉真实性以及合理性之前,平方有理由暂缓受理其投诉内容。

  “通知删除”规则的漏洞

  “通知删除”规则就是有人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电商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电商平台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上述“知产流氓”正是利用了这一规定,专门在特定的节假日,双十一、圣诞节、春节期间发送恶意侵权通知,从而借此牟利。

  从目前来看,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等网络企业成为知识产权纠纷高发主体。而判定电商平台是否承担责任,前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是一个重要依据。

  实践中侵权、恶意侵权并存,如果过分信任投诉人,因为投诉人的一纸通知直接将店铺商品下架,则可能让卖家失去抗辩和举证的机会,误伤商家的正常经营权,而如果确系侵权,则又可能因为侵害后果加大而要承担连带责任。

  立法的滞后性显然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电商平台处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线,应大胆鼓励电商平台摸索用互联网方式解决此类纠纷,沉淀平台治理规则和解决模式,为推动完备立法提供参考。

  电商平台不是万能的

  电商平台作为商业经营者,并非专利领域专业人员,难以对侵权与否作出超越其能力的判断,通过增设“反通知与恢复”,让被投诉方有机会提出抗辩,通过“反通知”将被删除商品重新“上架”,如果双方仍然存在争议,权利人可以通过诉前禁令、直接起诉、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等程序另行解决。法律要求电商平台建立的通知-删除机制,是为了保护正当维权的权利人,如果有证据证明是恶意投诉,而非正当的维权,那么平台有权利拒绝。

  同时,法律上也应尽快制定出配套方案,包括合格通知(投诉)的门槛设定、恶意投诉行为的法律认定、恶意投诉导致损失的救济性规定以及相应的平台免责措施等等,甚至在恶意投诉达到相当危害程度时候,建议追究投诉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