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关联专利可用来解释涉案专利功能性特征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要旨】

  功能性特征的识别及其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直是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难点。本案即系人民法院准确认定专利功能性技术特征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的突出意义在于,囿于举证限制,在功能性表述特征应否识别为功能性特征或其例外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虽根据举证规则认定该功能性表述特征为功能性特征,但创造性地运用专利申请日前权利人申请的关联专利来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关联专利所涉相同或类似功能性特征所披露的实施方式同样可用来解释涉案专利功能性特征。如被控侵权产品与关联专利实施例相同或者等同,亦应认定构成专利侵权。本案审理是人民法院对于功能性特征保护的有益探索,亦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情】

  原告系涉案“电磁阀”发明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02年9月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18日。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电磁阀,设置了螺线管部和阀部;所述螺线管部把向线圈通电的操作所驱动的移动铁芯内装在一端设置了开口的磁性箱体内,所述阀部在阀身内配设了对上述移动铁芯所驱动的多个口之间的通路进行切换的阀体……”。专利实施例披露了一种阀体结构,包括推杆、提升阀、排出阀座、供给阀座、移动节流装置、提升阀弹簧等结构,提升阀在排出阀座与供给阀座之间移动而切换流路,其中移动节流装置上的第一作用面积大,第二作用面面积小,使得供给阀座可以移动,通过移动接近或远离提升阀。

  2013年9月、2013年10月,原告分别从被告乐清市博日气动器材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宇耀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处购买了SY5120-5LZD-01等八个型号的被控侵权产品,所有产品上均粘贴有博日公司的商标标识。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阀体中包含推杆、提升阀、排出阀座、供给阀座、移动节流装置、提升阀弹簧等结构,提升阀可在排出阀座与供给阀座之间移动,供给阀座在移动节流装置上,系固定设置,不可移动,其他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原告认为上述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被告博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另查明,ZL02130310.X 号“电磁阀”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亦为原告,专利申请日为为2002年8月12日,权利要求1为“一种电磁阀,包括阀和螺线管,该阀具有通过接近或远离阀壳体内的阀座而切换流路的阀芯,该螺线管在接近或远离上述阀座的方向驱动上述阀芯……”,该专利附图实施例显示的阀部的结构与本案专利附图中实施例阀部结构相同,同时该专利说明书亦记载“在此就使上述阀座体(供给阀座)在阀孔的轴线方向移动的实施例子进行了说明,但也可以将该阀座体固定”。

  【审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前序部分记载的“所述阀部在阀身内配设了对上述移动铁芯所驱动的多个口之间的通路进行切换的阀体”的技术特征,仅记载了阀体要实现“对移动铁芯所驱动的多个口之间的通路进行切换”的功能,而没有记载实现该功能的阀体各部件组成及其之间的互动关系。

  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已经存在技术结构相对固定且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熟知的能够实现“对移动铁芯所驱动的多个口之间的通路进行切换”的功能的阀体结构。涉案专利实施例仅披露了一种阀体结构,其中供给阀座可以移动,通过移动接近或远离提升阀。

  而ZL02130310.X 号“电磁阀”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关于阀部的表述与本案专利类似,专利附图实施例显示的阀部结构与本案专利附图中实施例阀部结构相同,同时该专利说明书亦记载“在此就使上述阀座体(供给阀座)在阀孔的轴线方向移动的实施例子进行了说明,但也可以将该阀座体固定”,故可以认定该专利披露了供给阀座可移动的实施方式,也披露了供给阀座固定的实施方式。

  因ZL02130310.X 号“电磁阀”发明专利与涉案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两者专利权人亦相同,专利申请日早于本案专利申请日,故可以认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时已知的能够实现“对移动铁芯所驱动的多个口之间的通路进行切换”的功能的阀体结构既包含涉案专利供给阀座可移动的方式,亦包含供给阀座固定的实施方式,该两种具体实施方式均系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均可纳入涉案专利“所述阀部在阀身内配设了对上述移动铁芯所驱动的多个口之间的通路进行切换的阀体”的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供给阀座固定的实施方式相同,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据此,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被告博日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万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功能性特征的识别以及保护范围的确定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审理难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与审理难点即是涉及上述问题。

  一、本案观点的分歧

  本案核心争议是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具有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阀部在阀身内配设了对上述移动铁芯所驱动的多个口之间的通路进行切换的阀体”技术特征。对此,存在两种分歧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技术特征系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的语言描述的技术特征,应认定为功能性特征,以说明书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实施方式确定保护范围。因涉案专利仅公开了一种实施例,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方案与实施例不相同也不等同,故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本案应驳回原告诉请。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技术特征写在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虽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的语言描述,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普遍知晓其结构,故不应认定为功能性特征,所有能实现该功能或效果的结构均应纳入其保护范围,本控侵权产品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二、功能性特征的识别与困境

  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即使用功能性表述的技术特征。然而并非有使用功能性表述的技术特征都属功能性特征,其中还设置有例外规定,主要指已经成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名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将之规定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技术特征。

  实践中,功能性特征的识别本质上系事实查明问题,理论上可以借助当事人举证、专家咨询等多种途径解决。然因技术领域细分多样,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选择以及其认知本身主观性较强,事实查明往往陷入较大争议,无法准确识别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或其例外情形。本案即存在上述问题,因争议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权利人认可争议技术特征系使用功能性表述的特征,但应属功能性特征的例外,但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三、关联专利披露的实施方式可用来解释涉案专利功能性特征

  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功能性表述特征为例外规定的前提下,应认定该特征为功能性特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以说明书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保护范围。

  但囿于举证的限制,为平衡一些可能会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例外的技术特征最后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专利申请日前权利人申请的关联专利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如上述关联专利所涉相同或类似功能性特征所披露的实施方式可同样用来解释涉案专利功能性特征。如被控侵权产品与关联专利实施例相同或者等同,亦应认定构成专利侵权。

  本案中,ZL02130310.X 号“电磁阀”发明专利与涉案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两者专利权人亦相同,专利申请日早于本案专利申请日,其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关于阀部的表述与本案专利类似,专利附图实施例披露的阀部结构与本案专利相同,同时也披露了供给阀座固定的实施方式,可以认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时已知的能够实现“对移动铁芯所驱动的多个口之间的通路进行切换”的功能的阀体结构既包含涉案专利供给阀座可移动的方式,亦包含上述关联案件披露的供给阀座固定的实施方式,该两种具体实施方式均系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均可纳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供给阀座固定的实施方式相同,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