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侵权图片的两次著作权败诉经历

  作者:章红雨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因认为侵犯其西洋乐器照片著作权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富昱特公司)两次起诉上海文艺音像电子出版社,但两次都被法院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那么,究竟是一张怎样的照片?原告为何坚持认为出版社侵权?两级法院又为何一致给出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被告出版社缘何两次胜诉?《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近日就这些问题进行了梳理和采访。

  一盒音像制品的封面被诉侵权

  2015年1月5日,原告上海富昱特公司通过在京东网购买了一册(盒)名为《萨克斯管快速入门》(VCD)的音像制品,认为该制品封面采用的萨克斯管照片侵犯了其著作权,遂于7月3日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上海文艺音像电子出版社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万元;请求上海文艺音像电子出版社、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三被告停止销售涉案音像制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接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传票,上海文艺音像电子出版社立刻对在售音像制品《萨克斯管快速入门》封面进行比对,发现上海富昱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萨克斯管照片与《萨克斯管快速入门》封面上的萨克斯管,虽然相似,但存在许多细节的不同。同时,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也辩称,自己有正当合法的进货来源,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这张图片究竟侵权与否,上海富昱特公司与上海文艺音像电子出版社就此展开了为期一年多的诉讼与反诉讼。

  原告为何坚持认为涉案照片侵权

  为了一张乐器照片,上海富昱特公司不惜花费一年的时间,两次请求法院给予支持的理由在哪里?记者仔细阅读两级法院判决书后看到,上海富昱特公司的两次陈述理由如下:

  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中,上海富昱特公司认为已提前告知使用者,理由是在其载有涉案图片的网站页面下方著作权声明一栏中有声明:即“本图片由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著作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究。”

  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书中,上海富昱特公司上诉的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错误。

  值得关注的是,上海富昱特公司的两次上诉请求,均没有得到两级法院的支持。

  2015年10月15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举证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图片来源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的事实”,一审判决上海富昱特公司败诉,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2016年7月20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判决正确”,终审判决上海富昱特公司败诉,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两级法院认定图片侵权不成立

  不难看出,被诉侵权的图片与上海富昱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究竟是不是同一张照片是原、被告争议的焦点。记者在两份判决书中还看到,两级法院对此疑问均作出了否定的陈述。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说,“第一,经本院对涉案音像制品封面所使用的图片与原告主张涉嫌被侵权的图片目测比对,被诉侵权图片展现的细节,例如管身的按键、金属色泽、光线阴影等,无法从原告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中体现。第二,萨克斯管作为金属制作的西式乐器,外形都大致相似,被诉侵权图片中的萨克斯管属于较为普遍的类型。而被诉侵权图片是进行了截取使用,并未展现萨克斯管全貌,无法通过目测得出两张图片为同一图片的结论。第三,原告亦未提供其享有著作权图片的底稿或电子原图。”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终审判决也显示:“首先,萨克斯管作为一种常见的西洋乐器,外形大都相同或相似,且乐器上按键和音柱都有固定的位置,造型也基本一致,乐器表面颜色亦多为金色,富昱特公司虽然声称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在色泽、光线阴影等方面进行处理,以区别于一般的萨克斯管乐器图片,但总体来看,该图片只是将萨克斯管置于白色之上侧面拍照,缺乏区别于一般萨克斯管图片的显著性,难以与被诉侵权照片进行比较。其次,被诉侵权图片,即《萨克斯管快速入门》的封面图片中的萨克斯管仅露出上部和下部两个部分,中间被书名遮住,露出的两个部分也仅为部分截取图片,无法与被诉侵权图片进行比较,难以认定为相同图片。故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图片不构成侵权并无不当。”

  ■延伸采访

  出版社谈胜诉原因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作为代表出版社出庭应诉的负责人,您认为出版社两次胜诉的原因在哪里?

  余震琪(上海文艺音像电子出版社副总编辑):其一,原告无法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但是,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当时署名发表的涉案图片原件证据。虽然其网页上方有遮盖客体的“image more(富尔特影像)”字样水印,图片下方有相关著作权声明,以及在自己网站上标榜的拍摄日期,但并不能对抗《著作权法》对涉案的具体图片之具体“作者”身份的认定。这也就是原告(该公司)只主张财产权,不主张也没有资格主张人身权这一著作权核心权益的原因所在。

  其二,上海富昱特公司提供的萨克斯管图片与《萨克斯管快速入门》上的萨克斯管图片之间没有关联性。后者仅为萨克斯管两个很小的局部,上海富昱特公司无法说明两张照片的所有相似之处,也就是说,两图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

  其三,《萨克斯管快速入门》上的萨克斯管图片远比上海富昱特公司在一审、二审中提供的萨克斯管图片像素高且清晰,两图的不少细节对照显示,它们并非是同一图片。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可否认为,对相关法律的熟悉,导致出版社赢得了官司?

  余震琪:出版社要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这在法治程度日益提高的当代中国社会非常重要。另外幸运的是,这次遇上一个高度负责、极为审慎的一审合议庭。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据两份判决书显示,每次法院受理费都是50元,可是却耗费了一年时间应诉。您认为这场官司带来的启示是什么?

  余震琪:从研究对方证据到撰写一审、二审答辩状、到往返广州的差旅费及社领导出庭应诉等,算下来成本的确不小。这个案子给我们的启示是:出版机构一要落实著作权责任,二要加强著作权管理。上海富昱特公司的大量诉讼,对普遍作为被告的出版机构来说,值得反省和深思。公正判案的法官可遇不可求。一旦遭受不公判决也只能执行。即使是胜诉如本案,被上诉人还是无谓地消耗了一定的行政和经济成本。一句话:远离诉讼,远离法院,这才是一个出版机构著作权管理上的最佳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