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对比

  来源:IPRdaily

  作者:公为良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12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起涉及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5000万元。而在之前20天,也就是11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起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1000万元。这两起案件的判赔金额分别是北京知产法院建院以来在专利侵权、商标侵权案件领域作出的最高判赔金额。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专利侵权、商标侵权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赔金额上分别创下记录,这里面传递了什么信号?

  大洋彼岸与之呼应的是,12月15日美国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的陪审团在一起专利纠纷案中,裁定美国制药巨头吉利德科技公司(Gilead Sciences Inc)侵犯了默克公司(Merck)旗下的Idenix制药公司的专利,吉利德科技公司要付给对方高达25.4亿美金的赔偿金!这也创下了美国史上最高(当然也是全球史上最高)专利侵权判赔金记录。

  数额巨大的专利侵权赔偿金是美国专利侵权案的判决特点。普华永道在2014年公布的一份美国专利诉讼研究报告中表明,1995-2013年美国专利侵权判赔平均数额为550万美金,80%左右的专利侵权案件使用合理许可费计算损害赔偿,电信行业、生物技术与制药行业、医疗设备行业平均判赔数额最高,分别为2230、1980和1590万美金。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赔偿金额长期保持在低位水平。2013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一份研究表明,2008-2013年专利权侵权案件中,法定赔偿的平均赔偿额只有8万元,非依法定赔偿额平均为15万元,97%的专利侵权案件采取法定赔偿;商标侵权案中法定赔偿的平均赔偿额只有7万元,著作权侵权案中法定赔偿的平均赔偿额只有1.5万元。关于专利侵权,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过一次调研,发现有30%的专利权人都遭遇过专利权被侵权的情况,而其中只有10%的被侵权人采取了维权手段。举证难、维权成本高和司法保护支持力度不够,导致了众多专利权人无奈放弃维权。

  中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异,源于两国知识产权赔偿制度的不同。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建立在传统民事责任制度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基础上,现行知识产权立法关于侵权赔偿数额以补偿性损害赔偿为主,法定赔偿为辅(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法定赔偿为主的现象)。以《专利法》第65条为例,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及确定顺序:首先是以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其次是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再次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以上三种方式均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因素确定1-100万元的赔偿,即法定赔偿。

  美国在联邦制定的兰哈姆法、专利法、版权法等法律中,对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均有明确的规定。以专利法为例,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确定方式有三种:所失利润、合理的许可费和惩罚性赔偿。虽然中美知识产权法均以补偿性损害赔偿为基本规则,以填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但在对实际损失的确定范围上却有很大差异。美国确定行为人侵权使专利权人遭受的损失包含销售的流失、价格侵蚀、专利权人增加的成本、侵权人销售低劣质量的侵权产品给专利权人带来的名誉损害等,实际损失的范围明显大很多。

  更为重大的差异是,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我国知识产权法中所缺少的。美国在专利法、商标法与商业秘密法均明确规定了侵权者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即在补偿性赔偿金基础上增加了额外的赔偿,前两者为“三倍赔偿”责任,后者为“两倍赔偿”责任。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84条,在陪审团未能确认损害赔偿额的情况下,法院得将自己决定或估定的损害赔偿额增加至3倍。该条一般针对“恣意侵权行为”(也称故意侵权),通常是在侵权人的行为出于公然地、显然地不顾专利权人的权利的情况下适用。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仍然很多,与赔偿额过低对侵权人无法起到震慑作用不无关联。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频发,知识产权权利人得不到有力保护,势必打击人们进行创新的积极性,这与我国正在实施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背道而驰。

  令人鼓舞的是,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在该意见中第九条明确提出“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

  我们相信,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很快就会落实到相关法律中,并在司法实践中使知识产权权利人得到强有力的保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述两个判例已经传递出了积极的信号–在现有法律和证据的框架下,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在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收益低”将成为过去式,知识产权行业的春天也即将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