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红茶”商标案开庭审理

  10月19日上午,因为“祁门红茶”商标争议,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祁门红茶协会诉称被告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祁门红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事情始末

  2004年9月,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祁门红茶”证明商标申请,且将“祁门红茶”的产地限定在祁门县境内。2008年11月,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适用商品为第30类“茶”。公告期间,来自池州市的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认为“祁门红茶”的产区覆盖范围并不仅仅是“祁门县所辖行政区域内”,还应包括“池州石台、东至以及黄山黟县等地”。

  2009年,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从保护和促进安徽名优农产品发展的大局考虑,召集相关协调会,会上达成一致意见:由祁门红茶协会向国家商标局递交变更“祁门红茶”地理标志使用范围;提出异议的企业向国家商标局提交撤回异议请求的申请。2011年8月,商标局准予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2008年底,祁门红茶协会取得了“祁门红茶”证明商标的所有权,但其却未按照协调会形成的意见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增加祁门红茶产地范围的修正报告。但直至2015年9月,祁门红茶协会在11年之后才领到“祁门红茶”证明商标证书原件。

  2011年12月27日,申请人安徽国润茶叶有限公司对“祁门红茶”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请求将“祁门红茶”产区的覆盖范围由祁门县所辖行政区划内调整为贵池、东至、祁门、石台、黟县境内。

  2015年11月27日,距离祁门红茶协会领到“祁门红茶”证明商标证书不过两个多月,祁门红茶协会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书,裁定书中载明,经过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祁门红茶协会以“祁门红茶”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将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仅限定在祁门县所辖行政区划的做法违背了客观历史,违反了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裁定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提起诉讼

  对于这份裁定,祁门红茶协会会长王昶表示难以接受,“关于历史上产区扩大化的问题,红茶协会从未隐瞒和歪曲,并且进行了正面的回应。”王昶则表示,“在申报过程中,我们没有否认历史上确实存在祁门红茶产区扩大化的问题,在计划经济时代,池州地区按照计划要求,的确也生产过祁门红茶,实际上江西省浮梁等地也曾经生产销售过。”“产区问题在建国后发生了变化,步入市场经济后,还涉及到质量标准问题也有区分。”王昶表示,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起,为与祁门红茶有所区别,在收购中已开始将祁门县之外所产红茶定名为‘池红’,而1984年起,除将祁门之外所产红茶定名为‘池红’外,出口外销时正式定名为‘安红’,并一直延续至今,“所以我们一直将祁门红茶产区划定为祁门县,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2015年12月,因为不服无效宣告裁定,祁门红茶协会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我们认为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的程序严重违法。”祁门红茶协会代理律师表示,“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评审请求仅有一项,即将‘祁门红茶’产区的覆盖范围调整为‘贵池、东至、祁门、石台黟县境内’,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裁定中擅自为国润公司增加了宣告‘祁门红茶’无效的请求。明显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相关规定。‘祁门红茶’商标于2012年6月28日才核准注册,而国润公司于2011年12月27日就提出了争议申请,根据商标法,此时商标尚未核准注册,根本不能成为争议程序或无效宣告程序的裁处对象,评审委员会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驳回国润的不合理请求?”

  另据相关资料显示,早在1875年,黟县人余干臣即在当时的至德县设立红茶庄,次年至祁门县设立分庄,这便是“祁门红茶”的源头。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在祁门、贵池和东至设立了三个茶厂生产“祁门红茶”。

  信息整理自:市场星报、茶讯网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