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新:华为的知识产权管理实践以及思考

  各位同仁:

  大家下午好,今天下午我大概用二十多分钟的时间,分享一下华为的知识产权管理实践以及思考。这个会议之前邀请的是宋博,但是他因为临时有事来不了,所以临时让我来打补丁,代他来讲。一开始也不清楚今天这个会议的具体内容,我就跟主办方事先沟通了一下:他们前面两位演讲专家主要从宏观层面上讲,那我呢,则主要从比较具体的、微观的角度来讲,即宏大叙事他们来搞,具体建议我来提。

  我的演讲内容大概分四大块儿:华为的业务发展概况、IP战略、IP价值观以及思考及制度建议。前面的内容争取过得快一点,避免有广告的嫌疑。

  一、华为业务发展概况

         目前华为在电信设备制造商的排名是第一,在全球一百七十多个国家都有业务,公司总共有十五万名员工,其中研发员工占到了百分之四十六,大约七万多名。在全球建立了一些研发中心,还有联合创新中心。这是过去五年的销售收入,以及利润的情况。应该说在全球前五的通信设备制造商中,华为的业绩看起来是比较好看的,虽然说我们跟一些互联网公司相比,我们的利润率不算很高,但是在设备商中相对还可以。

  这是过去十年华为在研发投入的一些情况。连续多年,每年至少将销售收入的百分之十投入到研发创新中,这两年投入的比例大概是百分之十三左右。过去十年,累计投入一千五百多亿。

  这是华为在专利积累方面的一个情况,自从国家局公布授权专利数量以来,连续五年排第一,累计授权中国专利数量是两万五千多件,每年全集团大概授权三千多件,其中主要是发明专利。如果把华为的母子公司全加起来,在美国的授权量能排到前五十,占中国企业在美国总授权量的四分之一。欧洲专利授权量,去年全集团排第十三名。获得的外国授权专利越来越多,现在累计达到一万一千多件,其中欧美授权占到百分之八十五。而在全球获得的授权专利累计达三万六千多件。PCT申请也有一万五千件。PCT申请数量我们一般比较少的来宣传和强调,因为如果PCT申请最终不进入任何国家的话,对华为来说就是一张废纸,没有任何的商业价值

  前面宋河发主任讲到了关于标准问题,这里我也对标准问题强调一下。华为多年来积极推动ICT标准的发展,迄今已加入全球主要的标准组织一百七十多个,每年提交的标准提案达五千多篇,这个数量在中国的公司里边应该是排在前面的。像我们国内的主要的友商中兴,每年应该也有几千件的提案规模。这个提案的数量信息,到后面是会被用到的。因为我后制度建议的论点和前面的这些论据是有关系的。

  华为的知识产权战略属于老生常谈了,简单过一下。记得几年前宋博曾经在公开场合不止一次讲过,华为没有所谓的知识产权战略,如果非得说有,那么就是一切以支撑公司业务发展为导向这样一种战略。但既然大家都在讲战略,我们也总结一下:首先,知识产权是高科技企业,尤其是国际化的这种高科技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保持竞争力,每年将至少销售收入的百分之十投入到研发创新中。第二,实施标准专利战略,华为所处的通信行业,互联互通是最起码的要求,所以标准对这个行业非常重要。对企业而言,使你自己的技术被纳入到标准中去,积累标准有关的基本专利,才能使你的利益最大化。第三,遵守和利用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规则,按照国际惯例来处理知识产权的事务,并且以比较友好的态度,来解决知识产权相关的许可及合作等问题。这个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惯例非常重要。这个地方也是铺垫,后边也会讲到。这是公司知识产权战略三个方面的大概总结。

  二、华为对于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价值观

  第一,创新必须是在全球背景下的创新,而且自主是在全球价值链中的自主

         具体展开讲两点,一要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创新,二要坚持开放式的创新。我们经常听到所谓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我觉得在商业领域这个论调是有问题的。如果你完全搞自主创新,你很有可能被你的竞争对手抛在了后面,而且还有可能不被主流市场接受,导致巨大的商业风险。所以对于企业来讲,没必要搞百分之百的自主创新。你要站在别人的基础上去做创新,大家都在这样做,你必须也要去这么做,不能闭门造车。完全的所谓自主创新即封闭式创新,讲一个失败的典型案例日本,在2G移动通信时代,因为使用完全“自主创新”的PDC技术,导致日本的移动通信网络与世界主流的GSM、CDMA网络无法兼容,成为了信息孤岛,日本手机用户到世界各地都不能漫游,而日本的电信企业也因为把主要精力用在PDC的开发,没有机会推出市场空间更大的GSM和CDMA产品,从而失去了在2G时代发展的机会。现在全球五大电信设备商,一家日本厂商都没有。总之,片面地强调自主创新将直接导致了创新活动的重复劳动,尽管研发人员工作也很努力,但企业整体创新进展缓慢,效率低下,很容易错过主要市场或者市场利润丰厚的时间窗。所以要坚持开放的创新,不要盲目的自主创新。要开放,搭大船,傍大款,才能赚大钱。

  第二,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规则,通过交叉来合法的使用他人的技术。

         华为在过去的多年中,跟通信业界几乎所有的友商,这个领域主要的权利持有人,都进行了交叉许可谈判,签订的许可协议数十份,每年华为缴纳三亿美金的许可费,过去几年连续交了十二亿美金。大家不要看到所缴纳的白花花的银子而感到心疼,其实华为是划算的,因为交了一些许可费,换来的却是每年近四百亿美元的销售收入,我前面所讲的,两千四百亿人民币。缴费以合法地换取别人的技术进行使用,使得你能够快速的推出质优价廉的产品,能够满足客户和市场的需求,获得大量的销售收入,之后你才有足够的资金投入的创新中——而赢取未来,则要靠你现在的投入。

  第三,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企业发展的需要。

         多年以来,国内似乎一直有这样一种论调,就是在当前的中国,核心技术和专利持有人是国外公司,所以中国不应提供高水平的保护。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逻辑。我们认为这种逻辑可能因果是颠倒的,本末是倒置的。具体来说,如果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比较差的话,最受影响的是中国本土的公司。因为你的总部在中国,你的制造,研发,销售的主要的地方也在中国,中国这一环,保护环境不好,影响的将是你中国公司的全局。而对国外的一些跨国公司而言,中国保护环境不好,影响的则仅仅是他的局部,因为它在欧美日韩其他发达国家或者发展中国家有更加全面的业务。我所说的上述观点,也是有论据的。我们研究发现,没有一个国家因为加强对创新的保护而使国家利益受损

  华为在过去这么多年以来的国际化过程中,遭遇过一些挑战和成长。在成长过程中,尤其是在不同国家遭遇的各种问题,我们也发现国内制度和环境方面的某些不足。后边的建议也是依据这些具体的案例。在2003年的时候,思科诉华为,据报道这是思科在历史上第一次当原告,这是华为第一次真正的当被告,号成当年业界第一案。一年半之后双方和解。华为并没有向对方赔偿。当然,华为应诉所花费的律师费不菲。这起诉讼是华为迈向国际化过程中的一次洗礼。为什么当时华为在美国的授权专利非常少的情况下,能够低成本解决这么一个大型的国际诉讼呢?原因是多方面的,我想除法院调查所查清的事实之外,可能是一个因素是华为有较多的中国专利。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市场以及研发制造地,使中国专利有独特的许可价值,这一点对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是非常有利的。这是我们的一个总结和心得

  第二个是2010年摩托诉华为案。双方原来合作十年,摩托对外销售的产品由华为提供。合作过程中华为不可避免地向摩托提供了大量技术和商业秘密。2010年摩托宣布把自己的无线网络业务卖给了华为的竞争对手诺西,然后把华为在美国给告了,说华为侵犯它的知识产权并索赔。华为试图利用中国本土的司法保护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一旦摩托罗拉根据交易协议向诺西进行交割,必将导致华为商业秘密被披露给华为的直接竞争对手。华为想在中国通过司法手段阻止这个交易的达成,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沟通发现在当时情况下,禁令很难拿到。后来没办法,华为远赴重洋,只好去美国反诉,去摩托总部所在地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法院起诉,请求禁止摩托将华为商业秘密提供给诺西。比较幸运的是美国法官根据提交的证据材料,当天就支持了华为的主张,颁发了临时禁令。后来经过开庭审理,初步禁令也给颁发了。就是说在剥离华为的知识产权财产之前,这个交易不能够进行交割。一年后,和解结案。这个案子一开始,摩托通过诉讼向华为高额索赔,最终结果是摩托向华为付钱了事。这个诉讼我们的体会是,中国一定要有一个比较好用的针对预期侵权的禁令制度,只有有一个好的司法机制,才能保证你的权益不受侵犯。另外,华为在ITC受到越来越多的337调查,在美国的诉讼也非常的多。我们也想运用中国类似的手段来运用我们的专利,发现当前的制度不是特别的给力。总之,基于这么多年的发展,前面提及一些具体的案例,接下来我们的一些思考还有四点建议,大概给大家讲一下:

  第一个思考,温家宝总理曾经讲过,未来的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说的更大一点,其实国与国之争就是与制度和环境的竞争。如果你有一个良好的制度和环境,那么你就不愁没有钱,不愁没有人。好的制度和环境,一定可以吸引足够的人和钱来做事情。

  第二,中国的创新主体的国际竞争力,是我们所有知识产权制度、政策调整或者制定时的一个立足点,出发点。所有制度的调整,你要考虑是否有利于提升中国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

  第三,中国独特的地位,独特是指中国的市场比较大,制造的成本比较低,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市场。这几个独特因素使中国的专利有非常高的许可的价值。不管你所处的是哪个行业,必定有很多竞争对手在中国要么有研发,要么有制造,要么有销售,那么在进行许可谈判时,中国专利能够发挥很高的许可谈判价值,这个价值,使得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是非常有利的。

  第四点思考,单纯的专利申请对于企业来说就是成本,不会给企业创造效益。这个来说是两层意思,第一是说现在很多企业为了专利而专利,申请大量的专利,花费巨大的投入,但是这些专利申请对你的公司发展,有没有支撑作用?公司投入的钱,有没有得到合理的回报?这都是需要思考的问题。如果说你在参与国内国际竞争的时候,用不到这些知识产权,那么他对企业来说,纯粹是成本负担。你可以通过交叉许可,合法地去换取别人的技术来合法地使用,来保障你的技术比你的同行发展的更快。而不是专利植物人,纯粹负担

  最后一点思考,我们认为国人要养成为知识产权付费的意识和习惯。要按照国际的规则行事,你才能赢得尊重。付费不是坏事,在日常生活中,去便利店买东西付钱,是顺理成章的;但是为知识产权付费,当前总体缺乏这种意识和习惯。这不利于中国整个创新环境的发展。上述是我们的几点思考。

  最后,我想基于上述思考提出四个具体的建议。我的几点建议主要目的是营造一个比较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环境,来保障中国创新主体在全球的竞争力。

  第一个具体的建议,跟专利法性相关的,建议采用广义的新颖性宽限期制度,要让中国的创新主体放心地走向国际。现行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范围非常窄,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学术会议,按照细则的解释,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或者技术会议。针对宽限期这个问题,尹新天老师的专利权的保护第二版一书中,有具体的研究,记得当时的研究说,世界上三十七个国家有宽限期制度,三十二个国家是广义的,只有四个国家是狭义的,就有中国。现在狭义宽限期制度面临的问题是什么呢,中国的创新主体越来越多地走向了国际,在国际标准组织中,中国的创新主体发出的声音越来越多,前面我讲到了,华为每年参加的国际标准组织会议提交的标准提案是五千多件,其他国内大公司,也大概几千件。在目前这种比较严苛的新颖性宽限制度下的话,在国际标准组织会议上临时想出来的,不得不提交的标准提案,得不到宽限期的保护,创新主体来不及申请专利的时情况下,对走向国际的创新主体反而是不利的。采用广义宽限期制度,对中国的创新主体,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因为其他国家比较广义的宽限期,他们在参与标准会议的时候提交的提案,甚至是自己利用公开出版物公开的创新成果,他都可以利用12个月的宽限期来申请专利的保护,而中国公司反而不能,那你怎么跟别人平等地来同台竞技呢?

  第二个建议,是要调整当前的专利年费制度,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我说几个具体的数据,在2011年的时候,中国的有效发明专利数量是三十五万多件,首次超过了国外公司在华的有效发明专利的数量。这是历史上第一次。这这标志着中国的专利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中国的创新主体优势地位逐渐体现。根据国知局网站上公布的截止今年十月份的统计数据,中国有效发明专利是六十八万点五件,国外在华有效发明专利是四十八万件,国内超过国外在华近十八个百分点。进一步说明我们的创新主体在中国的优势地位是越来越明显。前面我也讲到了,中国的独特地位使专利有非常高的价值,如果要在国际对抗中保持有利地位,必须要维持越来越多的中国专利,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中国发明专利的年费成本非常高。这里做了一个比较,我国维护一件发明专利20年有效期的年费总额除略低于德国外,远高于其他国家的年费总额,大约是英国的2.2倍,法国的1.8倍,日本的1.7倍,韩国的3.7倍。若考虑人均收入水平因素,则我国年费负担更加不合理。按照世界银行发布的2014年世界各国人均国民总收入,我国是7,476美元,全球第94名;我国发明专利的年费负担是美国的6.1倍,德国的3.6倍,英国的9.8倍,法国的7.3倍,日本的7.5倍,韩国的13.8倍!数据表明,其他国家的竞争对手,用占他们收入比例比较低的费用就可以维护一个跟我们差不多大的专利包,但中国公司在主场的费用负担要用数倍甚至十数倍于对手,这种对抗,中国公司是没有优势的。有人担忧说,如果年费标准降低,会不会使国外在华的公司受益更多。刚才说过,按官方统计,国内主体的发明专利数量已经超越了国外公司在华的有效发明专利数量,降低年费负担,受益的首当其冲的是国内创新主体。这是第二点具体的建议。这个问题,前面宋河发主任和杨旭日院长也讲到了。希望能引起在座的中国创新主体的思考和呼应。

  第三个是删除专利法实施细则77-78条关于职务发明奖酬具体比例数额的规定。美国,日本,德国的情况,我们也做过一些研究,发现没有一个国家在法条中规定奖酬数额和比例。德国有关奖酬计算的规则,也只是属于指导性的,并不是法。建议把细则七十七,七十八条中的数额和比例全删掉,而细则七十六条约定优先的原则去执行好就可以了,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来调动创新主体的活力,这样才有利于企业为主体的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正在酝酿其中中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个人觉得目前也没有看到制定的现实必要性

  第四点建议,前面宋主任、杨院长都讲到了提高保护水平。我的具体建议是要完善证据规则,取消法定赔偿,提高侵权赔偿额。法制日报公开的报道,2008-2012年的专利侵权案件,97%的侵权赔偿判决采用的是法定赔偿,平均是八万块钱,非法定赔偿额平均也只有十五万上个月汤森路透在《创新在中国》的报告中提到,几乎三分之二的判决是用和解的方式,另外百分之九十五的判决是法定赔偿。数据差不多。第三次专利法修改时,把原本司法解释中的法定赔偿纳入到专利法。各种原因使得法定赔偿成为沙堆,裁判者用法定赔偿来解决专利侵权纠纷。我们觉得长此以往是有问题的。刚才宋主任讲到了要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个人觉得很好,但是惩罚性赔偿的一到三倍的倍数并不关键,最关键的是基数,如果基数是一,三倍也只是三;如果基数是一千,一倍也是一千。一句话:基数是根本,倍数是浮云。

  我前面讲的比较具体,跟第四次专利法的全面修改的启动紧密相关,希望能引发各位同仁的一些思考。不当之处,请大家批判指正。希望通过共同努力,使得中国的创新环境越来越好。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