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律师袍的知识产权

  来源 | 知识产权那点事

  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引起了律师界的关注——“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这一新规激活了一部被遗忘已久的行业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并现行有效的《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看着行政妹妹已经群发订购律师袍的邮件,笔者心想这回一定是玩真的。看看律师袍近400元的价格(虽然由律师事务所承担),笔者习惯性的想到了某宝。不想《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中的一条规定让笔者心中一震,“未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权而制作律师出庭服装的行为均侵犯律师出庭服装的知识产权”。律师袍究竟受哪些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呢?出于好奇,笔者决定进行一次探索。

  律师袍能否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笔者认为,律师袍可以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但有可能遭遇无效请求。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构成外观设计要符合3个要点:第一,适用于工业生产;第二,形状、图案、色彩的结合;第三,富有美感。对于第三点富有美感,美感是见仁见智的,因此在外观设计申请中,这一点几乎没有门槛。律师袍符合以上要求,因此可以受到外观专利的保护。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在申请时,专利局不做实质审查,因而获得外观专利权相对容易。然而事后,可能会有人对已经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从新颖性、区别性等方面提出质疑,提起外观涉及专利无效诉讼。因此,外观设计专利具有不稳定性。

  在笔者看来,天下的袍子都大同小异,与其他律师袍相比,中国律师袍最具新颖性之处是红色领巾的设计。如果说,律师袍本身就沿袭自西方传统,那么西方传统概念中的袍子的形象几乎是约定俗成的,其设计空间有限。而领巾的设计比较能突出新颖之处,相关公众也容易注意到领结的不同。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律师袍的设计是具有一定新颖性的。当然,也不能排除有人可以举证证明中国律师袍属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的组合。

  不过,据笔者所知,中华全国律协在发布律师袍图片前,并没有对律师袍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而一旦发布,即已进入公共领域。因此,笔者收回本节之初的观点。从现实情况来看,律师袍并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下面来讨论一下律师袍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

  按照规定,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袍和律师徽章进行统一设计,律师袍的式样、面料、颜色等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由于现有法律对设计稿的独创性要求程度较低,服装设计图作为产品设计图是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作品形式,因此律师袍设计稿一般都是有著作权的。公开资料显示,律师袍设计师为大连碧海集团首席设计师于泽正先生,他还参与并主持了公安、检察及法院服装的设计。于先生与中国律协之间应属于委托合同关系,有约定从约定;如无约定,设计稿著作权归于先生所有。

  那么,律师袍本身是否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呢?通常来讲,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需要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但涉及到服装,就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如果服装上有具有独创性的图案,则服装上的图案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例如(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0号“龙纹旗袍”案。服装设计师许玉磷先生受中国古代龙袍的启发,将传统龙袍图案进行改进,创作出更女性化、更适合成衣制作的龙纹图案,并将该图案制于旗袍上。法院认定许先生对该图案拥有著作权。

  一些具有高度艺术设计元素的服装具有独创性,已没有争议。但如果是没有艺术性图案的普通服装,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就是一件困难的事情。服装行业是一个极其复杂、高度发达的行业,判断一件衣服的版型、样式、色彩甚至纹理等装饰细节是否属于服装行业内的普遍设计得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重要的是,除去服装的实用性,剩下的艺术性还剩下多少美感,都是见仁见智的问题。

  我们来看一下设计师于泽正先生对律师袍的介绍:

  律师出庭服服装主体设计均为黑色宽松式短袍,前摆呈开放式,以适合于多种体形,便于起坐。同时,也有别于法官的黑色长款法袍和检察官的深色西装。领口配有深红色领巾。

  就律师袍而言,按照一般人的感受,它就是一般的黑色袍子,与法官袍、学士服的袍子比,并没有太大不同,均是为了体现一种庄重、肃穆的效果。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就表明这是一种为某种特定实用功能设计的服装。而设计师提到的“前摆呈开放式,以适合于多种体形,便于起坐”,也是在实用性方面的考虑,难以作为著作权法上美术作品的设计特征。因此,我们就把目光转移到了律师袍上最引人注目之处,也就是领口的深红色领巾,即俗称的“半截红领带”。

  看到这份查询结果,笔者还在奇怪同一商标在同一类别为啥要申请两次,“大家来找茬”之后猜测,也许是全国律协在2002年申请的3410167、3410168号商标外圈内的英文拼写有误,于是在2005年获得授权后又重新申请了一次…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律师出庭统一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内着浅色衬衣,佩带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上佩带律师徽章。律师徽章内圈图案为由一大一小两个同心圆、五颗五角星、三组正反相背代表律师的“L”图案组成的律师协会标志,外圈标有“中国律师”黑体、中英文字样,纯铜镀镍材质。40毫米徽章为执业律师出庭佩带专用标志。《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中也规定,40毫米徽章为执业律师出庭佩戴专用标识;执业律师出庭必须佩戴徽章;律师徽章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制作和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制作。

  结合《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全国律协明确了协会标识、会徽的使用范围,也已经在16类名片、印刷品、小册子(手册)等商品上申请了商标。而40毫米徽章是律师袍必备的服饰配件,如果全国律协要将带有“中国律师”字样的标识使用在徽章上,按照现在的商品/服务分类,有必要至少在1403贵重金属徽章、2602装饰徽章(扣)、2602非贵重金属制佩戴徽章中选择一类进行商标注册。否则,私自制作律师徽章的行为可能无法依据商标法来保护。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律师出庭服装的式样、面料、颜色等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统一制作律师出庭服装。为了体现律师袍不同于其他服装的特点,同时表明制作主体信息,可能需要在律师袍上直接印制律协相关标识,比如在领巾、领口、内衬等处使用。那么,全国律协也最好在第25类服装中选择合适的类别申请商标保护。但目前全国律协现有规定并未明确律师袍上是否需带有律师协会标识,因此服装类商标对律师袍本身并没有太大约束力,即使申请了服装类别的商标也可能无法依据商标法禁止私自制作律师袍的行为。

  最后,本文想表达的是,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群体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加强对会员的管理是其应有的职责,统一律师袍、律师徽章也是出于方便管理、维护形象的需要,可以理解。从学术的角度,我们可以尽情分析律师袍在现行法律下是否拥有知识产权,可以依据不同的观点得出多种结论。知识产权天然带有垄断性,我们不排除为了文字上的方便而直接使用“知识产权”四个字而故意忽略掉基础权利是否明确的可能,因此以上内容仅属于学术讨论范畴。

  然而就律师袍的管理来说,如果全国律协非要“垄断”律师袍的设计、制作和分发环节,首先得与受托生产律师袍、徽章的厂商签订授权合同,使“源”与“流”均清晰明确;其次得在统一管理上提高水平,是否能依据现有法律对私自制作律师袍或使用律协标识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是否对未按规定着装的行为进行必要处理(训诫乃至通报批评),是否让广大律师会员觉得穿着律师袍是一种负担而不是出于职业尊严和自豪感。如果没有这些必要动作,全国律协为提升律师群体形象的努力将成为一纸空文,“未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权而制作律师出庭服装的行为均侵犯律师出庭服装的知识产权”也无从谈起,淘宝上满天飞的“律协同款”也就成为了广大律师会员的自由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