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类手机APP与报纸属类似商品

  ——参考消息报社诉福建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判决要点】

  本案中,原告“参考消息”报为时政类报纸,向相关公众提供时政新闻财经信息内容,而被告通过其经营的网站提供“参考消息”手机APP应用程序下载服务及相关时政新闻财经信息阅览服务,原告报纸与被告网站宣传载体虽不相同,但其宣传内容类似,消费群体相关。在各大媒体争相采用原有纸质载体和互联网传播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新闻财经信息的社会形式中,被告通过提供软件下载服务及相关信息阅览服务,商标性使用已具有广泛知名度的涉案“参考消息”注册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软件服务和信息阅览服务为原告或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系,进而引起相关公众对其中的时政新闻财经信息的传播出处产生混淆。

  故被告使用涉案商标所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参考消息”商品类似,被告侵犯了原告“参考消息”在第16类报纸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参考消息报社

  被告:福建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1222号

  【案情简介】

  原告参考消息报社诉称:原告依法拥有的第1347964号《参考消息》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为第16类报纸商品。经长期使用及宣传,已被公众所熟知,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商誉。2014年,原告发现被告登记并实际经营的域名为hiapk.com的网站(安卓网),在站内的安卓市场平台(apk.hiapk.com),向网民提供名称为“参考消息”的APP手机应用程序,其下载热度达到13.22万。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权利商标完全相同的《参考消息》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被告对涉案的手机APP应用程序商品提供上架服务,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且在收到原告索要该款程序开发者信息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具有较为明显的过错。故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认定权利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在此事实基础上给予跨类别的保护,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判决观察】

  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侵害原告“参考消息”在第16类报纸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2、原告请求认定“参考消息”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 

  争议焦点之一涉及三个法律问题:一是被告博瑞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二是涉案被控“参考消息”商标是否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三是被告使用涉案商标的服务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商品是否类似。

  法院认为,在被诉网站apk.hiapk.com站内的安卓市场平台,向网民提供名称为“参考消息”APP手机应用程序,被告如仅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则其对经过身份认证的第三方上传者在一定期限内的信息都会储存在网络服务器中,掌握着有关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为协助原告收集侵权行为的证据,被告负有努力保存和提供第三方上传者在其平台上进行的网络活动的相关记录、资料或者信息的谨慎义务,并确保资料完整和准确。而就本案查明的证据分析,被告虽主张涉案“参考消息”APP手机应用程序系第三方上传,但被告在本案诉讼中既不能提交第三方后台上传的证据材料,也不能提供上传者的注册资料、登录IP等信息,故无法认定涉案“参考消息”APP手机应用程序系第三方上传,而被告系被诉网站的实际控制者,因此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关于涉案被控“参考消息”商标是否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点击登入被诉网站apk.hiapk.com页面,在该页面搜索框中输入“参考消息”,出现搜索结果页面,该页面第四条即出现标注有“参考消息(2.0.3)”图标,点击该选项“免费下载”链接进行下载,导入手机并进行安装,安装完毕后在手机操作界面即生成名为“参考消息”的应用软件图标,从该图标登入新闻界面,下方四个栏目——中国、国际、综合、旧版,点击每一个栏目,页面跳转时也都出现“参考消息”的文字图标,原告主张这些均侵害了其“参考消息”在第16类报纸上的商标专用权。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中提供“参考消息”手机APP应用程序下载服务及相关时政新闻财经信息阅览服务中使用了“参考消息”文字提示,属商标性使用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参考消息”。被告虽为免费提供这些软件下载,但是这些软件的功能也在于帮助被告通过提供新闻财经信息服务以谋取商业利益。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毫无疑义地侵害了原告在第16类报纸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虽辩称涉案APP上“参考消息”与原告注册的“参考消息”在外观上完全不同,前者为绿色字体,纵向排列,后者为红色字体,横向排列;且字体大小不同,并未侵权。法院认为:在“参考消息”标识上,虽然颜色和字体、排列顺序略有些不相同,但该商标的显著性在于“参考消息”文字性及其读音,因此,被告使用涉案“参考消息”商标已构成侵权。

  三、关于被告使用涉案商标的服务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商品是否类似的问题。鉴于原告诉请要求认定其涉案注册商标“参考消息”为驰名商标进而进行跨类别保护,这涉及本案是否可以“混淆侵权”获得法律救济,因此,需进一步分析被告使用涉案商标的服务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商品是否类似的法律问题。对此,法院认为,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进行判断。人民法院在侵权诉讼中对商品或服务类似与否的司法审查不同于商标审查、核准阶段的行政审查,也区别于商品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具体类别的划分。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不是一个孤立和静止的问题,在侵权诉讼中对商品或服务类似与否的司法审查应当比较和考量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如果在这些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则可以认定为类似商品或服务。本案中,原告“参考消息”报为时政类报纸,向相关公众提供时政新闻财经信息内容,而被告通过其经营的网站提供“参考消息”手机APP应用程序下载服务及相关时政新闻财经信息阅览服务,原告报纸与被告网站宣传载体虽不相同,但其宣传内容类似,消费群体相关。在各大媒体争相采用原有纸质载体和互联网传播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新闻财经信息的社会形式中,被告通过提供软件下载服务及相关信息阅览服务,商标性使用已具有广泛知名度的涉案“参考消息”注册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软件服务和信息阅览服务为原告或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系,进而引起相关公众对其中的时政新闻财经信息的传播出处产生混淆。故被告使用涉案商标所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参考消息”商品类似,被告侵犯了原告“参考消息”在第16类报纸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

  关于争议焦点之二。驰名商标不是一个荣誉称号,而是在特定情形下,为了保护某一商标,在该商标具备驰名条件的时候,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对其是否驰名予以明确。因为只有在认定该商标驰名的情况下,依据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规定,该商标才可以突破普通商标受保护的范围,在其他情况下受到保护。而某一商标也许非常知名,已经达到了驰名的程度,但是它在法律上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为如果通过商标法对普通商标的规定就足以得到保护,行政或司法机关就无需也不应当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换言之,驰名商标认定遵从“按需认定原则”,是在穷尽所有普通商标救济手段仍不能获得救济的“终极”救济方式,需要运用驰名商标扩大保护,作出跨类保护,这也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最后唯一救济的手段,反之,倘若不认定驰名商标也可以通过普通维权程序得到法律救济,如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注册商标权人完全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混淆侵权”获得法律救济,那么就不能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本案中,原告虽对认定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作出了请求,但本院根据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的相似性以及被告所提供的服务与原告的商品的相似性,已对被告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作出了认定,因此,尽管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但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不再是本案必须认定的事实,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系本案讼争第16类“参考消息”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参考消息”文字商标在其网站上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