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模型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侵权定性

  某县工商局接到A商标注册人投诉,称某手机经销商在经销手机时使用了与A牌手机外观完全相同的手机模型,侵犯A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查处。经查,A商标系投诉人在第九类手提电话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某手机经销商为向消费者展示不同型号的A牌手机,在手机柜台里摆放了多款与A牌手机外观完全相同、含有A注册商标标志的手机模型;其销售人员销售过程中,利用手机模型讲解手机的功能、特点等产品信息,向消费者介绍不同型号的A牌手机。涉案手机模型来自专门生产手机模型的企业,但手机模型生产企业未获得A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手机经销商使用未经A牌手机商标权人授权制造的仿真手机模型,向顾客介绍推销真品A牌手机,是否侵犯A手机商标专用权?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分析该问题:一是手机经销商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将A标识作手机商标使用?即,是否构成在手机商品上实施《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使用?二是若构成对A手机商标的使用,是否属合理使用?三是涉案仿真手机模型是否经手机商标权人授权制造,对认定合理使用有无影响?

  首先,该手机经销商既非涉案仿真手机模型的生产者,也非销售者,而是商业使用者。手机经销商使用涉案仿真手机模型,向顾客介绍A牌手机的功能、特点等信息时,仿真手机模型上附载的A标识,是用来说明其所经销手机的品牌,体现了指示手机商品来源的商标功能。因此,手机经销商涉案行为,构成将仿真手机模型上附载的A标识,作手机商标使用。

  其次,商品销售中,销售商使用该商品合法贴附的商标,向顾客指示该商品来源,是实现其销售目的所必需的。手机零售中,陈列、展示仿真手机模型,让顾客触摸、体验仿真手机模型,既便于顾客直观体验手机的外观等特性,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实体手机的损害。如此手机促销模式,是非常合理的。逼真地模仿实体手机上的商标标识,是供手机零售商使用的仿真手机模型必须具备的特征,否则,就会影响手机促销效果。手机经销商向顾客展示仿真手机模型过程中,借助仿真手机模型上的A标识,来说明自己所经销真品手机的品牌、商品来源,是让顾客明白其零售服务内容所必要的,是对A手机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

  第三,手机经销商其实是将仿真手机模型,作为其广告促销道具使用。即使该广告促销道具是未经手机商标权人授权而制造的,手机经销商此类促销行为也不会影响该手机商标的识别商品来源功能,不会损害该手机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不妨碍认定此类促销行为构成对手机商标的合理使用。因为理性的手机经销商,会在促销中如实告知顾客其展示的是仿真手机模型,并会如实说明仿真模型不及实体手机之处。

  综上分析,本案手机经销商使用未经手机商标权人授权而制造的仿真手机模型,推销真品手机,未侵犯该手机商标专用权。

  来源 | 《中国工商报》2012年5月10日

  作者 | 黄璞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