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网络版权我们在行动!中国知识产权报联合知乎等发布反盗版宣言

来源:姜旭 | 中国知识产权报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让人们突破时空和时间的限制,在最短时间内获取全球范围内的优秀原创作品。同时,借助互联网这个高效率生产和传播工具,每个人都能成为作者,都能创作优质版权内容,并能凭借这些内容积累声誉和创造财富。

不过,繁盛背后,亦有隐忧。近年来,互联网原创作品被侵权、被盗版的情况呈低门槛和高频率趋势。当创作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创作积极性被挫伤,优秀的数字创意作品的生产势必将停滞不前。

在此背景下,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中国知识产权报联合国内知名文化讨论社区——知乎联合主办“版权保护之路”圆桌会议,邀请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行业组织代表、文化创意产业代表以及法律专业人士等,就公众关心的版权保护问题以及版权常识等进行讨论。

圆桌会议后,双方共同发布“尊重数字创意,保护网络版权”宣言。

圆桌会议精彩汇编:

嘉宾: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

问题一:新媒体、商业平台等内容使用方应该如何正确、规范地使用他人创作的内容?

回答:根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许可并且支付报酬,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因此,无论是媒体、商业平台,还是其他使用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时,首先要获得他人的许可。那种通过发公告、声明等方式,或者根本不寻找作者就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但要支付报酬、或者既不需要经过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的情形下,使用者要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名称,同时不得对作品标题、内容等进行歪曲篡改。

问题二:近年来音乐版权保护面临的主要挑战主要来自哪里?

回答:从总体来看,音乐版权保护面临的挑战还是来自网络的非法传播。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方式如CD的侵权盗版问题还存在,但已大幅度下降,取而代之的是通过网络未经权利人许可大量传播音乐作品。2015年7月8日,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责令各网络音乐服务商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如果在此“红线”以后仍继续传播未经授权音乐作品,国家版权局将依法从严查处。在这被网民称为中国音乐史上“最严的禁止令”后,这种现象有了明显改观,但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一是网络音乐平台合理的授权模式没有形成。前几年,各网络音乐平台经历了从没有唱片公司的授权到十家左右获得非独家的授权的过程,2014年,一些大的音乐平台以获得唱片公司的独家授权的方式,纷纷跑马圈地抢占音乐资源,导致诉讼不断、纷争不止,也使音乐版权价格飙升,至今没有一家音乐平台盈利。在国际上,网络音乐平台获得授权模式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如苹果公司等,但在中国音乐平台合理的授权模式还需要进一步探索。二是网络音乐平台仍缺乏好的商业模式。可能有人说商业模式与版权保护关系不大,但事实上如果音乐平台的商业模式不能盈利,这些平台不可能持续向版权方购买版权,也谈不上保护音乐版权。关于商业模式,有些人认为就是向用户收费的模式,其实好的商业模式不完全等同于收费模式,各音乐平台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并结合优质资源开发独特的、个性化的产品,用好的产品吸引用户,形成合理的商业模式,向用户收费只是多种商业模式之一。三是广大网民版权保护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从我做起,自觉做到不买盗版、不用盗版,为正版音乐付费。如果网络音乐平台解决好上述两个问题,再加上网民版权保护意识逐步提高,相信我国音乐版权保护的状况会发生根本性好转。

嘉宾: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

问题一:作者在其原创内容中的版权声明效力如何?

回答:目前我国著作权人维权困难,主要面临无法证明权利归属和实际损失,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作品完成时第一时间没有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一旦发现被侵权后,再去被动证明权利归属需要花费大量精力。

作者在其原创内容中的作出的版权声明,不是法律确认手段,但是能够起到警示作用,是主动维权的积极措施。有效保护自身的权利应该树立创作与保护并重观念,作品一旦完成,立即采取版权登记、版权公示等多种手段,积极主张权利。

问题二:如何看待近来电影市场的IP热潮?

回答:电影IP热不是“时尚”而是“趋势”。

一方面,电影成本的持续上涨单一靠票房收入很难盈利,以后票房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例会越来越低;另一方面,随着数字技术的普及应用,优秀作品将会在多媒体、多平台、多领域广泛应用传播。电影IP将成为图书、动漫、游戏等市场的宠儿,也将会是其他领域作品IP的衍生品。

嘉宾: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委会成员何菁

问题: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中国是否能受到著作权保护?

回答: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独创性角度出发,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可以归类于著作权法下“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一部分人认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不具有独创性,不认同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属于作品范畴。这种观点多半是强调体育赛事过程本身是随机的,没有剧本、没有情节,因此这部分人的观点不认可体育赛事的独创性。也有人认为,直播节目仅仅是在赛场旁边放几台摄像机,以固定的角度进行记录,单纯的播放出去,没有独创性。这种观点过于机械,也没有了解到当代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制作过程和实际效果。

事实上,如今的赛事直播需要运用大量的创造性活动,编导和拍摄人员通过多角度的摄影机位、结合解说、采访等多方位视角,选择增强前后内容联系、具有娱乐价值的画面,采用慢动作回放、远景近景切换、数据表等技术,在极短的时间里捕捉到比赛的精彩镜头,尤其是能够体现运动员自身情感、技巧、运动状态甚至戏剧性的场面。在不同的运动员之间、在运动员、教练、裁判和观众等不同群体之间进行近景、远景、全景等不同角度的镜头切换,使观众能够身临其境,感受赛场紧张刺激的气氛。这样的制作过程要求创作人员对体育运动有着极为深刻的了解和丰富的体育运动技巧、文化情感和拍摄技术等方面的知识,能够果断地、快速地做出符合审美标准的判断,才可能完成对于那些高强度的、对抗精彩的体育赛事的完整、全面、精确的展示,通过镜头将运动员的技巧、情感和美感传递给观众。

凝聚着创作人员智慧和创造力的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收视率与一流的影视作品不相上下,事实上世界上收视率最高的作品正是奥林匹克运动会节目,这一事实直接反映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所具有的极高的商业价值,间接的证明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独创性。

嘉宾:如是娱乐法创始人刘莐

问题:从近年有关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诉讼和案例中,可以获得哪些值得借鉴或注意的经验?

回答:以下综合讲一下在过去一段时间内一些关于著作权的纠纷,和作者应该从中学习的常见的著作权知识。

典型争议:南派三叔《盗墓笔记》——授权合同混乱的心酸

南派三叔卖版权的道路也不是一帆风顺。

首先是漫画版权的争议。南派三叔曾和上海童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展开过一场版权大战。曾获得南派三叔《盗墓笔记》的文学作品独家授权的盛大文学在南派三叔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小说的漫画出版权二次授权给了童石,估计是利润分成少了,南派三叔对盛大文学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授权的行为表示不满。

早些年,南派三叔也曾因为《盗墓笔记》页游版权,与人人网经营者千橡网景公司和新浪等企业闹出纠纷,最后对簿公堂。主要原因在于,南派三叔认为自己在2009年签署的《盗墓笔记》改编网页游戏的授权协议不包括后几年才普及开来的“移动端的手机网页游戏”。所以南派三叔认为对方超越了授权范围,其所推广的wap游戏和App游戏都没有经过授权。南派三叔真是火气冲,又把这俩公司告上法庭,没想到赢了官司。

所以南派三叔就打官司上瘾了?以至于在电影版权上也告告告?显然是在之前太冲动地卖卖卖了。

2012年,南派三叔就将盗墓笔记的电影改编权、摄制权卖给了上海承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然而在2015年的时候南派三叔决定收回版权,因为当初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签署一年之内,如果不能开拍,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南派三叔在2014年3月15日向拖延了一年多都没有开机拍摄的承宗文化发出了单方解除通知来解除双方的合同。收回了电影改编摄制权的三叔这才寻找了新的合作方,于是才有了2015年6月15日上海电影集团公布的《盗墓笔记》电影拍摄计划。

在漫画版权的交易中,南派三叔的问题在于签约盛大文学时没有为自己保留对作品交易的知情权;而在网页游戏的交易中,南派三叔的版权交易协议中对“页游”概念定义不清,不过好在他没有对未来的权利进行开发列举,才得以赢得官司;而最后的电影版权里,南派三叔告诉我们:卖版权要有期限,这样即使耽搁了两年也最终能收回。

那么,到底该怎样才是卖版权的正确方式?

版权交易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签合同前的谈判,据理力争最大利益;二是合同的严谨,不留下供人利用的漏洞。买家会用尽一切可能的方式对交易情况进行渲染,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作者唯一留在手里的,可能就是一纸合同。

如今 IP 运营产业链逐渐成熟起来,对作者而言,每一次新技术革命都是作品版权再次开发的机会。版权划分越详细,对作者就越有利。影视行业这一块儿的电影、网络剧、电视剧等改编摄制权,动漫这一块儿的动画漫画改编权,游戏领域的网页游戏、网络游戏、手机游戏甚至VR 游戏改编权都是版权下的细分权利,将转让出去的部分版权给出明确定义做一个封口,对作者来说就可以利益最大化,同时也避免了授权出去的版权在行使过程中侵害其他版权。

既然“大神”作者们都能遭遇版权争议,也就是说版权交易产业链本身是存在问题的,他的乱象并不是由一家两家的公司导致。影视行业迟早会迎来版权交易的公开透明,让作者能够有更多的选择,收获更合理的授权费用–只有这样才是能让大家努力认真地去做作品、做好作品。未来的影视市场,小说将成为影视改编的重要来源,作为内容的创作者–原著作者,对比拥有雄厚资本的制作方,原作者真的势单力薄,可就是这些“大神”们,构建了我们娱乐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内容世界。

以上是“版权保护之路”圆桌会议的部分嘉宾的部分观点。

尊重数字创意,保护网络版权,我们在行动!

以下是宣言具体内容:

1.秉持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使用他人作品时,需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同时不得歪曲篡改作品。

2.身为原创者,应增强自身版权保护意识。在面临侵权行为时,积极通过正当渠道和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3.自觉抵制盗版,停止侵权产品的使用、制作和传播,积极举报各类侵权盗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