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在改编或授权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在IP大热的当今,无论是影游联动,还是泛娱乐IP,其背后都离不开IP授权以及改编授权问题。近日,百度公司法务陈娟从法律的角度上,解读了在IP改编授权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法律知识点一:什么是“改编权”?即利用他人原作品进行再次创作,构成一部新作品的权利

  改编权是演绎权的一种。以演绎的方式利用原作品,实际上是版权人最大程度地拓展作品市场价值、实现商业化利益的一种方式。《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这意味着,改编作品首先是利用了他人的原作品,且利用的是原作品中独创性的表达;其次,改编权人对原作品进行了再次创作,形成其自己的独创性表达;最后,改编作品由于改编权人的智力创造而本身已构成了一部新的作品。

  法律知识点二:“改编后的新作品”由改编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源于改编作品产生方式的特殊性,《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这样的规则:“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是《著作权法》关于改编作品的核心条款。《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也规定:“翻译作品、改编作品、改编乐曲以及某件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变应得到与原著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原著作者的权利。”

  具体到IP产业,改编权人究竟要怎样行使权利?怎样行使才算是不侵权原作品的著作权呢?

  由于改编作品和原作品存在重合部分,改编作品中含有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如作品标题、人物角色、特定场景、特有情节等等,对改编作品的使用其实也包含对原作品的使用。《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其实暗含了这样一条规则: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实际上是由演绎作品和已有作品著作权人共同控制的,而且,在这个共同控制的关系中,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那么,在进行IP改编时,改编权人究竟要怎样行使权利才算是不侵权原作品的著作权呢?以下为整理出三点基本规则。

  基本规则一:改编权人在其行使权利时需要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制约。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演绎作品享有的是完整的但却不独立的权利。即,改编权人对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法上的完整权能,但其行使权利时需要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制约。其原因在于,现代版权法的态度是:演绎作品的创作须取得原作者演绎权的授权。经合法授权创作的演绎作品,受到版权法保护;但演绎作者的版权只及于其增加部分,演绎作品中的原作品部分还是由原作者享有版权。

  基本规则二:改编作品行使权利时必须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表演、制作录音录像时,应当取得改编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除了上述的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外,还增加了广播,即“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 的权利。”那么除了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的使用外,其他方面的使用是否也要遵循这样的规则呢?答案应是肯定的。我们可以假设,如果没有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如果改编权人对改编作品可以随意行使任何权利,因其改编作品自身带有原作品独创性的表达元素,其对改编作品的传播利用等行为,势必挤占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市场机会,进而损害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所以,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相反约定,除非原作品著作权人明确授权,改编权人在对改编作品行使权利时必须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并且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中,第十四条规定:“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可见,立法者也是偏向于以更加明确的表达方式保护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基本规则三:改编作品的再次改编,必须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在现在泛娱乐IP改编热潮下,改编作品的再次改编,必须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比如: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将一部文学作品改编成影视作品或动漫作品,改编权人若想将改编好的影视作品或动漫作品再授权他人改编成游戏,则必须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将损害原作品著作权人自行授权他人改编游戏的权利。市场上若同时出现根源于同一部文学作品的两款游戏,不仅不符合著作权的本意,也无法真正保障各方的商业利益。只有一种例外情形,即在绝对排除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比如上文所述的作品标题、人物角色、特定场景、特有情节等)的情况下,改编权人有权将影视作品或动漫作品中其自行创作的独创性表达授予他人改编成游戏。但在这种情形下,被授权方想要利用原有IP沉淀下来的粉丝和人气实现商业变现的价值恐怕难以实现了。

  来源:游戏客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