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海淘可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免赔

  来源: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作者:雷 东 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跨境海淘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也是各大电商平台争相发展的重点领域,在为广大消费者购买海外商品带来便利的情况下,也面临诸多的问题,商标问题即是其中之一。

  上海禧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禧贝公司”),已经就第11278230号“HAPPY BELLIES”、第7966824号“”注册商标,实际获得注册商标权人合法有效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授权。2015年7月,上海禧贝公司作为商标独占使用被许可人,向法院起诉北京背篓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要求赔偿损失。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跨境海淘的消费方式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通过这种方式进入中国的商品,只要在来源国是合法生产、销售的,且履行了合法的进境手续,就应当认定为该商品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北京背篓公司旗下的“蜜淘网”,主要通过跨境海淘境外商品方式经营,其在网站上销售使用了“HAPPY BELLIES”“”商标的商品,但并未改变商品的原始状态,是一种销售行为;对于北京背篓公司所销售的商品,上海禧贝公司认可系来源于美国的真品。但是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中国境内,“HAPPY BELLIES”、“”商标的专用权人为上海禧贝公司,北京背篓公司所销售的米粉商品与上海禧贝公司的前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未获得商标权人上海禧贝公司的授权,属于侵权商品。而北京背篓公司的行为系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上海禧贝公司认可双方所销售的商品属于同源商品,均为美国公司真品,根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一般被称为合法来源抗辩。

  对于北京背篓公司销售的“HAPPY BELLIES”米粉商品,结合在案证据,法院认定系购自美国市场。该商品在美国系合法购得,再通过香港地区中转进入大陆。上述商品进入大陆过程中通过海关,缴纳了行邮税。目前,对于该种货物进境及税收缴纳方式,我国海关并无禁止性规定。而且,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跨境海淘境外商品已经成为我国大陆越来越多普通消费者选择的一种消费方式。通过这种消费方式,普通消费者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质优价廉的商品。跨境海淘的消费方式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通过这种方式进入中国的商品,只要在来源国是合法生产、销售的,且履行了合法的进境手续,就应当认定为该商品有合法来源。北京背篓公司的销售,即是此种模式,法院认定北京背篓公司取得所受商品的方式、来源合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一般被称为商品合法来源的抗辩。

  跨境海淘作为一种经营模式,从2014年以来,得到了政策层面的支持,用户需求潜力十分巨大,各路资本纷纷进入驱动市场发展,但是在繁荣发展的背后,也面临了诸多的问题,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中的主要问题,而商标作为知识产权中的重要领域自然不能回避,商标中地域性原则与权利用尽原则之间的矛盾,也是跨境海淘在实践中的难题。目前,关于跨境海淘“境外购买、境内销售”问题,相关司法意见和政策并不明确,存在很大的探讨空间。朝阳法院此次就该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两点:一是对于境外采购境内销售,在不构成平行进口的情况下,仍然属于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二是认定跨境海淘境外商品是合法的,只要在来源国是合法生产、销售的,且履行了合法的进境手续,就应当认定为该商品有合法来源。在现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不明朗的背景下,本案作为首例此类案件的司法判决,具有导向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