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法院发布涉网络购物平台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4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举行“涉网络购物平台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情况”发布会,通过对涉网络购物平台知识产权典型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总结提炼其中的法律问题,并从审判实践的角度向互联网购物平台、平台卖家、知识产权方、消费者提出针对性建议,希望各方不断提升互联网知识产权意识,共同维护和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通报会上,民五庭负责人吴献雅介绍了西城法院涉网络购物平台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相关情况。

近年来,网购平台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长势头迅猛。以西城法院知识产权庭为例,2016年至今即已收案644件,其中涉京东网购平台案件146件,占全部收案量的22.7%。在网购平台上。知识产权侵权主要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一般涉及三方,原告是著作权人或商标权人,第一被告是各网购平台,第二被告是在平台上出售商品的网络卖家。案情一般是权利人起诉网购平台及其商城上的卖家销售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的商品,主张网络购物平台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甚至为侵权提供便利,要求平台及网络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一、涉网购平台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类型及典型案例

根据西城法院受理、审理相关案件情况,这些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类型。

(一)借热门影视东风,趁机牟利

热门影视作品风靡一时,往往能够产生不少为人们所喜好的影视形象,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事实上,影视作品前期的投入巨大,往往也需要依靠后期的衍生产品收回部分投资。然而,也有不少不良商家寻找其中的“商机”,企图借助热门影视作品,未经许可使用其中的影视形象,进行生产、宣传,以借助热门作品一时的超高人气和话题性达到赚取利润的非法目的。

每当有一部热播剧上映,围绕着剧中男女主角的衣服、首饰乃至牙刷、杯子的“某某同款”,都会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大网购平台上涌现。而未经许可使用相关的剧照和图片,却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该类行为不仅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长此以往也会损害整个文艺作品的商业运营模式。

[典型案例一]:“虎妈猫爸”主张被侵权案

在新丽电视文化公司起诉的一系列著作权案件中,新丽公司作为电视剧《虎妈猫爸》的出品单位,认为京东商城上销售服装的商家在宣传其销售的服装商品时,使用了《虎妈猫爸》剧名进行宣传,并且使用了剧照、海报和电视剧截图达47幅,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

[典型案例二]:捉妖记“胡巴”毛绒玩具被侵权案

在捉妖记“胡巴”毛绒玩具侵权案中,“借热门影视东风”的现象更为明显。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是电影《捉妖记》中“胡巴-WUBA”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该公司认为京东的41家注册商户未经许可销售“胡巴-WUBA”形象的毛绒玩具,侵犯了电影公司享有的“胡巴-WUBA”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京东商城作为网购平台没有履行审查监管义务,且为商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将京东商城及其他涉案商户一并起诉到西城法院。经西城法院调解,绝大部分商户均承认侵权事实,并积极向原告进行赔偿。

(二)假冒知名商标,令消费者产生混淆

商标代表着商誉与口碑,尤其是一些知名商标,是商家苦心经营多年的成果,意味着产品的质量保障。而总有一些商家想走捷径,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令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如此违法行为不仅使得商标所承载的识别功能、质量保障功能、广告宣传功能无法实现,让品牌商誉遭到重大打击,也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消费者冲着知名品牌购买商品,花费了大量金钱却只买到冒牌货。

[典型案例三]:真假骆驼起争端案

在本院受理的红企鹅公司诉京东及泉州聚睿等多家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件中。原告经授权享有“骆驼”商标的使用权,长久以来经过原告及商标权利人的不断投资推广经营,标有“骆驼”商标的男鞋、女鞋、箱包皮具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认为未经其许可,泉州聚睿等公司擅自在京东商城上销售印有“骆驼”商标的鞋,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三)电子图书的非法传播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具有传播速度极快、传播范围极广、影响面极大的特点,任何用户都可以在任何计算机,任何地点、时间点击使用作品。在这种模式下,如果放任作品在网络上的非法传播,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将是难以估量的。

西城法发现,电子图书的非法传播主要以两种方式,一种是未经许可直接将电子图书放在网络平台上出售直接牟利。另一种则是以赠送侵权图书电子版或视频资料的形式,以吸引消费者关注并促进其他商品销售额的增长,企图实现间接牟利。应当指出,这是一种隐性的著作权侵权模式,在互联网时代,发生概率也很高。这种经营模式有可能侵犯相关作品的著作权及录音录像制品的邻接权。

[典型案例四]:知名作家作品未经许可被电子化且销售

西城法院曾审理知名作家周国平诉四川文轩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多名被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周国平是《守望的距离》、《妞妞》等多本畅销书的作者,其在起诉书中称,2015年,偶然发现被告四川文轩等多家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其多部作品电子化后上传至网站进行销售,以供读者在线阅读,牟取高额利润。周国平因而将这些公司诉至西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其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并赔偿损失。后经法院调解,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典型案例五]:《跟着君之学烘焙》电子版被免费赠送

西城法院审理的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诉武汉泰和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主办的某电器专营店中,向购买烤箱的用户免费赠送原告正式出版的畅销书《跟着君之学烘焙》的电子版。具体的操作方法是凡是购买烤箱的消费者都有资格加入被告建立的“某烘焙交流站”QQ群中,加入QQ群的消费者可以自行在群共享中下载《跟着君之学烘焙》的电子版。这种经营方式已成为被告武汉泰和公司网络营销模式中的重要一环,被告武汉泰和公司作为特定QQ群“某烘焙交流站”的管理和控制者,具备相应的信息管理能力,对涉案QQ群内的信息传播行为负有一定的注意、审查义务,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预防侵权。据此,西城法院判决武汉泰和公司对QQ群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四)将他人创造的花纹或图案印在日常生活用品上销售

大家通常认为,知识产权是一个高大上的概念,可事实上,知识产权不仅存在于专业领域,也广泛存在于生活中。例如我们经常觉得床单、毯子上的图案其实都差不多,无非是些花花草草,山山水水,远不及莫奈的“睡莲图”,梵高的“向日葵系列”那些名作让人陶醉震撼。但其实这些种类多样的花纹图案也是一幅幅美术作品,是作者的智力创造成果,不仅蕴含着作者的人格精神,是作者富有个性的判断和选择,还拥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其设计者对这些形状、色彩各异的花纹图案同样享有著作权。商家想在生活用品上使用他人创作的图案,也是必须得到作者的授权并支付报酬的。否则即是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

[典型案例六]:床单花纹引发的著作权纠纷

原告幸福三宝公司起诉称,吕新河以花、草、叶、藤、茎为主要设计元素,创作了名为“欧式风韵”的美术作品。并授权原告在全国进行生产和销售带有该美术作品图案的竹纤维盖毯等纺织产品。原告认为被告家纺公司在网店销售大量印有“欧式风韵”美术作品的竹纤维盖毯、夏凉毯等,且未得到原告及作者一方的授权。故原告将家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家纺公司赔偿侵权及损失各项合理支出共数万元。

二、涉网购平台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特点及难点

一是涉及商品数量、种类多。对于网络交易平台而言,每年都要面对很多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面向个人消费者以生活消费品交易为主的B2C或C2C市场,涉嫌商标、著作权侵权占比尤其高。从西城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涉及的商品包括毛绒玩具、书籍、手机壳、服装、床上用品、食品等各种领域,涵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是被诉商家遍布全国各地,案件送达困难。原告多基于方便诉讼的考虑,以网购平台的住所地为管辖依据在西城法院起诉,同一个原告起诉网络平台及其上面的网络卖家,一般同时起诉数十起,而被诉经营者分散在全国各地。

虽然原告起诉时提供了网络卖家的注册地,但实际中存在网络卖家注册门槛低,登记地址随意的现象。很多注册地和办公地址分离,并且相距甚远。例如,有些商家注册地在城市,而实际办公地点却在农村。导致此类案件送达十分困难,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三是涉案金额不高,但社会影响较大。从西城法院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涉网购平台案件的标的额普遍不高,大多在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之间,数万元的案件比例较高。然而,此类案件往往引发较为广泛的关注。

其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其一,案件往往涉及到一些知名品牌,或者是热播影视作品,例如之前提到的《虎妈猫爸》、《捉妖记》等相关案件。其二,对于众多的权利人来说,许多案件为“试水”性质的诉讼,诉讼矛头指向网购平台,一旦诉讼成功,那么对于其他权利人而言无疑具有重大的带动效应。其三,对于电子商务行业而言,可谓寸土必争,作为网购平台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商务公司也担心诉讼会引发潜在的维权纠纷的爆发,从而危及行业的发展和生存。

四是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较少,容易存在消极诉讼。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通俗的说,网络平台一般在两种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一是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而未采取相关措施;二是接到侵权通知后,未及时删除。审判实践中,网购平台一般会抗辩称,其面对海量的商品信息,事前无法承担过高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并且在接到通知后,已经对商品采取了下架等相关措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在个别案件中,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认定网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最后也可通过扣除保证金等方式将损失转嫁给网络卖家。这就导致部分平台的应诉积极性不高,主动参与调解的意愿不强,给案件的送达和调解工作增加了难度。

五是商家逃避诉讼情况突出。很多商家在收到诉讼材料后,不愿将应诉及送达手续寄回。认为案件标的额小,存在逃避心理,不积极参与诉讼,给法院的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事实上逃避诉讼并不能免除责任,法律中规定了公告送达和缺席审理的相关条文,如果当事人不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审理同样能判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当事人反而因此丧失了抗辩权,无法对原告主张进行抗辩,不利于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三、法官提示

针对上述情况,西城法院对于涉网络购物平台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三类主体,分别提出建议。

——对网购平台服务商

一是加强事前的审查和防范。大型电子商务公司不仅承担着提供网购平台服务的职责,更重要的是肩负着我国电子商务良性发展的社会责任。虽然网购平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较少,但仍应在商户入驻时,对卖家的资质进行必要的审查;日常经营中不能放松监管,对于国际知名品牌、热映影视作品等具有较高流行度,涉诉风险偏高的商品,不能熟视无睹,要尽到一定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同时加强对注册商户、企业员工的法律培训和法律提示,提高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侵权风险。

二是畅通投诉渠道。建立知识产权投诉渠道,以及涉诉快速反应机制。如在得知商户侵权后,第一时间进行初步审查,对有可能侵权的商品立即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补救措施,防止权利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三是在侵权诉讼中积极应诉。虽然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较少,但仍有责任提供网络卖家的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信息,以确定网络卖家的主体身份。否则应视为无法证明涉诉商品系他人销售,直接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网购平台应主动参与诉讼,无论是否承担责任,都不能置身事外,要主动参与到送达、调解等各个审判流程中来。积极提供涉案商家的联系方式和准确地址,利用管理合作关系居中调解,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促进纠纷的化解。

——对网络商家

一是严把进货关。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简单的说,就是生产、销售商品,必须先确定商品不存在知识产权风险,不存在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情形。网络商家在采购过程中,应加强事前审查,确保渠道来源合法。尤其是在采购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商品或具有知名形象商品时,要承担高于普通商品的注意和审查义务。主动审核供货方是否具有合法授权,包括查验供货方生产经营许可执照、商标注册证明、及著作权授权等质量标志的使用权证等文件,不要购买来源不明或者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同时规范资料管理,注意保存能够证明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采购合同、供货单位的资质文件、支付凭证、购货发票等重要证据,增强权利保护意识和证据留存意识。

二是加强事后补救,减少损失。在获悉所售商品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可能时,一方面应进行自我审查,暂停销售涉嫌侵权的商品。另一方面,如果认为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的,应积极参加到诉讼中来,及时准备相关证据进行抗辩;对侵权事实明显的,应主动与原告联系,积极协商,争取早日解决纠纷。

——对于消费者

侵权商品从权利人的角度看是未经授权的侵权商品,而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往往就是假冒伪劣产品,因此西城法院特别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提醒消费者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主动避免购买侵权商品。消费时注意检查商品的包装是否完整,生产厂家、销售商、防伪标识等信息是否明确。购买名牌皮包、服饰等侵害知识产权风险较高的商品时,要特别注意价格是否合理,进货渠道是否合法,以及标牌是否真实。对于价格明显偏低的高仿商品,不要在明知的前提下主动购买,这样既能保护自己免受盗版、劣质产品的危害,又能在下游领域共同保护知识产权。

二是加强法律知识学习,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如果购买到侵权商品,可依据买卖合同,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商品质量等问题导致侵权,也可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损害赔偿。同时要强化留存证据的意识,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养成及时索要小票或发票的习惯并妥善保存;注意保存电商购物历史记录、截屏等,做到在维权诉讼中能够充分举证,否则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总体来说,网购平台上的知识产权案件频发,不仅因为网络购物的蓬勃发展,也同时反映了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让我们看到了购物环境不断改善的良好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与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从每个案件做起,为打造一个和谐、有序、守法的网络购物环境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