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出版被控侵权图书的判赔额考量

  作者:刘博文

  ——傅敏与吉林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无锡

  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出版社多次侵权出版,且拒绝提供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必须备案的印刷委托书,权利人主张该印刷委托书的内容不利于出版社的,推定该主张成立,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出版社自行承担。

  【案件信息】

  一审:无锡高新区法院(2015)新知民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无锡中院(2015)锡知民终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傅雷是我国当代著名的翻译家和文艺评论家,1966年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是长子傅聪和次子傅敏。《傅雷家书》收录了1954年至1966年间傅雷写给长子傅聪的家信。该书自1981年出版以来,几经增订、整理,先后由三联书店、辽宁教育出版社、社科院出版社等单位出版发行。1990年1月1日,傅聪与傅敏签订《备忘录》约定:“先父傅雷先生于一九六六年去世,我们兄弟俩傅聪和傅敏为法定继承人,现经我们俩商议决定:一、先父所有著译的在国内、即大陆地区的版权归傅敏拥有……”。

  2010年6月,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傅雷家书》,编著署名傅敏,定价25元。2014年6月,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傅雷家书》,编著署名傅敏,定价29.8元。

  2014年8月26日,《中国出版传媒商报》刊登商报2014年7月网校榜,《傅雷家书》被列为非小说类第一名。

  傅敏自2010年起多次在报纸上刊登版权声明,声明其仅授权江苏文艺出版社以及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傅雷家书》,其他版别《傅雷家书》均为侵权版本,自声明公告之日起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2014年6月27日的声明还载明自2017年始《傅雷家书》完整著作权由合肥三原图书出版服务有限公司独家享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吉林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音像出版社)未经许可,自2013年1月起擅自改编出版《傅雷家书》(大悦读-语文新课标必读丛书,教育部语文新课程标准推荐篇目),并在无锡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网公司)开设的当当网上销售,截止2014年6月已第3次印刷,定价15.9元。

  傅敏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吉林音像出版社停止侵权及公开道歉、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750500元,当当网公司对其中合理费用35000元承担连带责任等。

  吉林音像出版社主要抗辩理由为:1、傅敏诉讼主体不适格;2、其仅印刷3000册、实际销售600册,索赔金额过高。

  当当网主要抗辩理由为其仅为销售商,其销售的作品具有合法来源且已尽到审查义务。

  【法院认为】

  一、傅敏主体适格

  《傅雷家书》已故作者傅雷的法定继承人为傅聪和傅敏,且傅聪和傅敏已达成协议,傅雷的相关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由傅敏享有,且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因此傅敏有权对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二、吉林音像出版社、当当网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属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吉林音像出版社未经傅敏许可,出版被控侵权图书,侵犯了傅敏的著作权。当当网公司未经傅敏许可,销售被控侵权图书,亦构成侵权。

  三、吉林音像出版社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当当网公司无须对傅敏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者应当对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吉林音像出版社的出版行为

  首先,吉林音像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出版,主观过错明显。

  其次,吉林音像出版社在2013年1月第1次出版《傅雷家书》,2014年6月即进行了第3次印刷,侵权频率较快。

  再次,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第十七条“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规定,印刷委托书一式多联,其中一联由出版单位留存,吉林音像出版社辩称其仅印刷3000册,实际销售599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要求其提供印刷委托书时其拒不提供,故其对于印刷数量除单方陈述外并无证据予以印证,且其提供的销售数据也仅反映在当当网这一平台上的销售情况,并不代表被控侵权的《傅雷家书》的整体销量。

  第四,傅敏在吉林音像出版社出版《傅雷家书》前后已多次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声明要求侵权盗版者停止侵权行为,但吉林音像出版社对此并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

  第五,经过傅敏授权的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傅雷家书》定价25元、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的《傅雷家书》定价29.8元,而被控侵权图书定价仅15.9元,价格优势明显。

  最后,被控侵权图书作为教辅用书,标明“语文新课标必读丛书、教育部语文新课程标准推荐篇目”,对社会特别是中小学生影响较大。

  综上,吉林音像出版社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傅敏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吉林音像出版社的违法所得,综合考虑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主观过错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为385000元。此外,被控侵权图书未歪曲原著内容,亦未对原作者及其继承人的精神造成损害,故傅敏要求吉林音像出版社在《中国出版传媒商报》上刊登启事,公开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当当网公司的销售行为

  被控侵权作品由作为正规出版社的吉林音像出版社出版,有明确的书号,并由拥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应资质的煊坤公司向当当网公司提供,因此当当网公司已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可以认定当当网公司所销售的被控侵权图书有合法来源,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因此当当网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当当网公司应停止销售涉案侵权的吉林音像出版社版《傅雷家书》图书。

  一审判决:吉林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傅敏《傅雷家书》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傅敏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85000元;驳回傅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