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申请注册商标的可行性分析

  作者:唐有龙 超凡知识产权

  来源:IPRdaily

  商品的通用名称与特有名称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通用名称是用来区分商品种类的表述词汇。而特有名称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有商标的属性。

  商品名称的分类

  商品名称是为了区别于其他商品而使用的商品的称呼。从区分属性上来看,一般可分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商品的特有名称(亦称特定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通常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诸如:伏特加酒、硝酸甘油、LED灯、U盘、万足金等等。而特有名称是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的商品名称,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如:“优酸乳”、“吉普车”、“东阿阿胶”、“泸州老窖”、“云南白药”等等。

  商品的通用名称与特有名称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通用名称是用来区分商品种类的表述词汇。而特有名称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有商标的属性。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民法》中“种类物”、“特定物”的概念进行理解。

  商品名称申请注册商标的可行性分析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该条款明确了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系法定保护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故商品的通用名称一旦申请注册为商标,将会造成公共资源的一种“垄断”,对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限制。

  结合案例来看,“浓香白酒”指定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特指“浓香型白酒”,我国于2006年7月18日公布的关于“浓香型白酒”国家标准明确“浓香型白酒”是以粮谷为原料,经传统固态法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味物质,具有乙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白酒。标准对产品的分类、感官要求、理化要求、净含量、分析方法等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在行业内“浓香”、“浓香白酒”、“浓香型白酒”作为特定种类物的表述,不应为一家企业所独占。若其被某企业注册为商标,将纳入商标禁用权范畴,其他企业若在使用时体现“浓香”、“浓香白酒”、“浓香型白酒”文字,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从市场经济来看,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不应作为商标注册。

  商品的特有名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一方面源自于该商品名称为注册人所独创,非固有文字的表述,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属性。而另一方面某些商品名称虽非注册人独创,但因其苦心经营,产生了特定的商誉与品牌价值,使其生产的商品成为行业内特定的代表,具有了商标的显著特征,成为注册商标。“泸州老窖”从字面意思来看,“泸州”为四川省地级市,是县级以上规划行政区域。“老窖”意为“老窖池”,为酿酒容器。“泸州老窖”有很强的地域商品属性,但从相关消费人群看来,“泸州老窖”与生产企业“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一一对应,且同行业中亦没有他人将“泸州老窖”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情形,该标识与企业的对应性增强,商品的种类的区分属性减弱。同理,相关消费者看到“云南白药”首先想到的是其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而并非理解为“云南地区所产特定药材” ,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商品通用名称与特有名称的转化

  鲁迅先生著作《故乡》中有载“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同理,商品的通用名称的定义在于“约定俗成”,而“约定俗成”是由人民群众经过长期积累的社会发展、社会实践而养成的认知习惯,这种认知习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形成新的意识形态。

  “金骏眉”是江元勋先生及其制茶师团队于2005年研发的新品种。金者,贵重之物也,骏,同“峻”,其采于崇山峻岭之中,眉者,乃寿者长久之意,且茶类中好芽制成称眉者。“金骏眉”从无到有,从初问世到繁盛,许多人虽听其名却并不明其意,从显著特征来看系独创性词汇。金骏眉在创世之初,不是法定的通用名称,也不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然而随着“金骏眉”声名鹊起,除了“金骏眉”的始创人生产经营外,山寨版的“金骏眉”层出不穷,全国各地先后冒出了数百个生产“金骏眉”的厂家。混乱的市场,让消费者难辨真假,致使消费者将“金骏眉”作为表述产品的功能用途的种类商品,无法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从而从商品的特有名称退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在业内被广泛使用。

  将商品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是把“双刃剑”。特有商品名称往往都能在一定范围内体现商品属性,且朗朗上口,便于传颂,相对其他商标而言,消费者对其认知度较高,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一旦成功注册商标,形成该商品种类的“垄断”。但在具有商业价值的同时,需保持该标识的显著特征,要规避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风险。

  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

  商品的名称若系商品的通用名称,应属公共领域词汇,不能为一家所独占,不享有专有使用权、禁止权、独占许可使用权等专属权利。商品的名称若系特有名称,应当视为具有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在未违反《商标法》关于申请商标的规定情形下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注册成功即享有注册商标权利,适用《商标法》注册商标的规定进行保护。

  对于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名称,在满足特定的条件下,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畴。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系不正当手段之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小肥羊火锅”中“小肥羊”文字是对一两岁小羊的习惯叫法,系法定通用名称概念,用在餐饮服务上有较强的描述性,致使其申请商标获权受到较大阻碍。随着宣传推广及知名提高,“搭便车”企业日渐增多,“小肥羊”、“XX小肥羊”品牌向雨后春笋冒出,极大程度大弱化了“小肥羊”的品牌价值。基于“小肥羊”的知名度,在无在先注册商标权的情形下,法院认定了小肥羊餐饮公司“小肥羊”系知名特有服务的名称,他公司产品上运用“小肥羊”标识,足以使消费者对该产品来源与小肥羊餐饮公司的知名服务产生误认或混淆。因此认定他公司在使用“小肥羊”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小肥羊餐饮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小肥羊餐饮公司的正当权益。

  结合上述规定可以判断,商品名称若注册为商标适用《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若未注册为商标,在满足知名及特有两大条件下,可视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