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双十一”事件引发的思考

  作者:米春梅

  出处:集佳知识产权

  近日,网络上热议的阿里巴巴禁止京东使用”双十一”商标事件,笔者也八卦地将该案的来龙去脉了解清楚了.大体就是:临近2014年双十一之际,京东制作了非常有针对性的广告,提到”又瞎淘了吧,同一低价,买一真的,双十一就上京东”,网上已经流传了该视频广告,而阿里巴巴因该广告的攻击性也相应作出应对,对媒体发出通知函,函告”阿里巴巴已经在中国取得”双十一”注册商标(注册号:10136470、1013642),其他任何人的使用行为都是商标侵权行为”,之后京东也因此函将所有广告及网站有关”双十一”的内容重新进行修改.以上基本是笔者根据各种网络信息了解到的此次事件的原委.京东和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及天猫在互联网B2C领域是竞争对手,二者都是大型互联网公司,在此事件的整个过程中, 阿里巴巴的运筹帷幄及京东的积极调整应对都表现出两大电商巨头很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关于此次事件大家讨论最多的就是”双十一”商标到底有没有显著性?京东在之后申请的”京东双十一”能否成功?京东如果针对阿里巴巴的”双十一”商标宣告无效能否成功?笔者凭借多年的知识产权经验,就上述问题做出如下分析,供大家讨论:

  第一、有关阿里巴巴”双十一”商标的显著性问题.

  最早在2009年由淘宝首次推出双十一活动,双十一的理念来自于11月11日,但其突破了传统黄金消费期,为网络销售重新定义了新的消费期,被认为是电商消费节;因此从该商标创立之初,该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提到双十一,消费者就能将其与阿里巴巴淘宝联系在一起,起到了该商标能够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但随着其他电商及实体店也展开”双十一”购物节的活动,使该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产生显著性弱化.这种情况,在国内也并不少见,如阿司匹林、彩信、U盘、十三香、THERMOS(膳魔师)等等.但实践中也有被弱化后的商标,通过后期的法律维权不断提高显著性的案例.如”十三香”和THERMOS(膳魔师)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商标被弱化后,通过积极主动维权,重获商标权的判例.因此”双十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命运,还在于今后商标所有权人如何积极主动维权的情况而定.

  第二、有关京东提出的”京东双十一”商标注册能否成功?

  ”京东双十一”商标是否能够注册成功,取决于商标局在审查”京东双十一”与”双十一”商标是否近似的问题,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之前的审查案例:”腾讯微信”与在先商标”微信”(该商标的所有权人为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审查结果是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腾讯微信”被审核公告,但在公告期内又被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商标异议,目前处于待审状态.因此”京东双十一”商标的申请过程很有可能同”微信”有类似.

  第三、有关京东如果提出宣告无效能否成功?

  网上流传京东将对阿里巴巴的”双十一”商标提出宣告无效,我们姑且认为已经成为事实,那么京东提出宣告无效的理由是什么呢?从经验来看,依据商标法第11条一款有关缺乏显著性问题,此处又一次提到显著性问题,就像我们上述所提到的十三香的案例,是否能够成功,取决于该无效宣告答辩期间,阿里巴巴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来证明该商标具有显著性.

  进一步思考,阿里巴巴为什么早在2012年12月份及2013年10月份分别获得”双十一”系列商标所有权,而在2013年的11月11日没去维权呢?从诸多迹象中可以推测出,阿里巴巴提出”双十一”创意之初衷是想开创一个新的网络购物节,一个行业盛会,为电子商务营造更加繁荣的网络购物节,并没有想要制止行业使用该商标,但此次广告事件后也许会让阿里巴巴商标策略发生调整,也许也会迎来一场有关商标的硬仗,结果不论如何,都会为大家提个醒,商标不仅要注册,还要注意商标如何使用及维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