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公司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全知道

  一、商标注册问题

  建议:

  1、最好的商标就是你企业的字号,以企业字号申请商标能够达到你品牌迅速推广这个功能。

  2、申请商标的时候一方面申请文字,另一方面最好是有个图形Logo,这两个商标最好分开申请。

  3、申请商标这个工作最好让专业的机构去做。虽然让他们申请可能要花一两千块钱,但是他们做的这个事情还是很细致的。

  4、尽早查询,尽早申请,企业注册后就应该考虑到这个事情。

  5、我们所说的申请,根据我们国家商标法的规定,总共40多类,如果你全部申请的话费用比较高,两三万块钱。我们建议一般情况下,不宜超过五类。因为这个申请主要的思路是预防为主,不以进攻为主。

  二、企业名称问题

  这个问题跟上面商标注册问题实际上是相关联的,我们在接触过程中就发现创业企业它可能存在的以下这些问题,第一,使用他人在先的企业名称。一般情况之下,在同一个区域当中,你申请注册的时候他有一个事先核名的过程,这个事先核名过程他会把你在同一区域当中相同的名字,你要用的话,它就不会给你用。但是如果是跨区域的企业名称,那么在这个区域当中的工商局可能就查询不到了,比如说浙江省内使用的名称可能江苏、上海已经有人使用了,这种情况我们称为使用他人在先的企业名称。如果说使用他人在先的企业名称已经是有比较高的知名程度的,那么就可能出现问题。第二,使用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这个非常普遍,我们接触的过程中比较多。这几个中文他人已经在先注册,已经注册为注册商标了。但是你没有查询,你觉得这个词比较好就用了。上个星期我们刚刚有个开庭,就是浙江有个平安担保有限公司,它实际上跟平安保险没有任何关系,但是他就用平安这两个字当作自己的字号给注册下来了,那么这个平安的字号跟平安的商标形成了冲突,这种冲突最后导致双方走向了法庭,并且赔偿的金额也比较大。

  建议:

  1、注册字号的时候你先要检索一下。检索什么呢?最好是要检索一下在你所从事的这个行业当中,你想要用的自己的字号有没有已经被他人注册,有没有成为注册商标。如果说是已经成为注册商标的话,那我们建议你最好是不要用,或者说是用其他的字,或者说是改变他的组合方式,或者说是增加字体在中间。以使得自己的这个字号能够跟已经注册的这个商标之间,有比较显著的差异和区别。

  2、使用的过程要合法规范。通常是要避免和防止把企业的字号单独拿出来用,单独拿出来用很容易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犯。举个例子,我们有个企业朋友,这个朋友是做O2O的一个项目,他给自己企业起了一个三个字的名字,具体哪三个字我就不说了。这三个字就出现问题了。我没有上国家商标网去查询,我只是把这个三个字在淘宝里输进去,结果发现他注册名称用的这三个字实际上国际上一家著名的化妆品企业已经在他的香水上老早就已经注册使用了,而且这三个字对应的那个香水,淘宝上关于这个卖家和产品是铺天盖地,后来我又检索了一下国家商标局的网站,结果发现这三个字实际上老早就被那家国际著名的化妆品公司注册为商标了。那么像这样的事情你要么不做大,你做大了的话别人肯定会来找你算账。因为你这三个字是今年刚刚拿来作为你企业字号来使用的,但是人家早在十年前就已经把这三个字作为注册商标注册下来了,你没有任何在先权利。而且,这三个字所相对应的这个化妆品品牌是属于热销产品,在网站上随便一搜满屏都是他这个产品,知名度非常高。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无利可图的,他不会来找你;但是如果你做大了,甚至以后要上新三板、上市,那么他肯定会来找你。

  三、微信公众号问题

  第一,我们经常会开通一个公众号,开通这个公众号的话审核一般是由腾讯公司来完成的,但是腾讯的审核不能和商标局一样,也就是说即使你这个微信公众号已经获准开通了,但是如果你的这个微信公众号的简称使用的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的话,那么你这里的问题迟早是会暴露的,是会有问题的。第二,你这个微信公众号或者订阅号,如果说这些当中有非法的文字和非法的标识,那么在这个情况下,国家行政部门是会来干预的。当然现在腾讯在审核过程中对于这样的情形也会予以一定的排除。非法的话,就包括比如反动的,暴力的,色情的等等。可能我们在具体经营过程中,有些创业者为了使得自己的公众号更加具有冲击力,会打擦边球,就像现在比较流行标题党,当然这个也主要涉及到现在的一个新的监管问题。我的建议是1、我们可以去尝试,如果审核通过了可以使用一段时间,如果没通过那就算了;2、从长远经营的角度来看,这个只能作为前期一时的推广,如果长期使用肯定是不靠谱的。第三,内容的转发,实际上这是一个著作权的问题。我们经常会看到有一些比较火爆的文章被转发,如果说我们个人转发在朋友圈,这个转发基本上趋向于认为是不构成侵权的。那么什么会构成侵权呢?就是把别人的内容拿过来放在我们自己的公众号里面,再加上自己的帽子,然后再转发出去,这个就比较容易构成侵权。这种侵权的这个形式有1、你直接把别人的内容拷贝;2、有些比较过分的是直接把人家作者的信息删除了,在这样的情况下,你这个侵权的性质就比较严重了。有些公众号一开始没有自己相应的内容,在这个情况下借用其他人的内容呢,不是说不可以,我的建议是既然你要转发这个内容,最好是指明这个内容的来源和原作者,这样会稍微好一点。理由是,现在著作权维权的周期是比较长的,等权利人发现你、指控你、指控完的话,这个内容可能老早过时了。简单的说就是,你可以用,但是要多留一个心眼。一旦接到别人的举报或者投诉了,那你态度至少一定要好,比如说,不好意思,我马上你给你删掉;或者是说你这个东西确实不错,我们是不是可以互相推送,我们共同搭建一个优秀的平台等等。用这样的方式来化解矛盾,来争取主动,而不是硬抗。第四,标题党和广告党的图片侵权。微信推送过程中有很多标题党或者是广告党,这个推送过程中我们有的时候根据自己的设想,会运用一些图片。前段时间我们有个客户,他要做一个电商宣传,一个网上商城的宣传,他是做O2O的。他们宣传的过程中就直接选择用了熊出没的图片。不管是熊出没也好,喜洋洋与灰太郎也好,Kitty猫也好,这些是我们经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怎么办呢?你用这样的东西,一般不会去征求这些图片所有人的同意,这个直接用在法律上是怎么定性的呢?首先,这个肯定是侵权,没什么话好说的。其次,那到底能不能用呢,我的建议是如果说你这个推广信息使用时间不长的话,比如控制在一个星期之内,那你用也就用了。知识产权从来就是一个权利人和非权利人在利益上和法律上寻求一个平衡点的带有一点艺术性的东西。关键就是掌握好度,这个是非常重要的。在定性上,这个是肯定是侵权没有错,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权利人要求你来承担法律责任还是有一个流程和成本的。

  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包装与装潢问题

  我们经常会把我们的企业的名称,商标名称,服务或产品的名称这几个概念用同样的文字表现出来,然后也经常在法律上把它当作是同一个事物,实际上不是的。其实这些名称和用法很有可能和别人的在先权利形成冲突。这种冲突表现为和他人在先的商标权,在先的著作权等等的一个冲突。在这里需要特别提一下的是,我们很多创业者在开发APP的时候,会给这个APP取一个名字,而这个名字可能就会对他人在先权利造成一个侵犯。比如,有一个做020教育的平台,他的一个APP名字叫做“好搜名师”,这个“名师”本身是一个表明我们服务性质的一个词汇,而“好搜”大家也知道,实际上是现在网上被广泛实用的并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一个东西。那么你使用“好搜名师”的话,在这里就会受到他人权利的一个限制。此外我们的产品包装,装潢或者服务中的服务标识也有可能和别人的外观专利的形成冲突。

  建议:

  1、我们使用的服务名称要带有显著性意义的词汇。

  2、最好简单的设计一下,这个设计指的是,不要单纯的看看网上的那些热门图片就直接拷贝下来,这样的话风险就比较高。而且像这种情况,你的这APP肯定是需要长期使用的,如果需要频繁的进行变动肯定是不利于企业长期的发展和经营的。

  五、网站与宣传手册问题

  第一,我们的网站很多时候是需要外人去开发,不管是找人开发也好自己开发也好,可能开发人员比较偷懒,直接去找别人的网站、微网站或者APP,找一个和自己相关的或者相类似的,然后进行copy下来,把其中的一些东西去掉,然后填上自己的文字,用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来解决开发。实际上,这种行为的定性是非常明确的,肯定是个侵权。而且不管是网站也好,APP也好,我们肯定是要长期使用的,这样的话别人取证也比较容易。第二,域名,就是网站使用的时候要有一个域名,你这个域名如果和别人在先使用的域名或者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话,那也是会产生冲突。因为在网络世界当中,有些肉眼看起来差不多的东西其实是可以有区别的。比如说“l”这个字母肉眼看起来和数字“1”看起来没有什么差异。当然如果你在域名申请的时候是可以申请下来的,因为还是有不同的,但是如果你使用了这个域名,和另一个在先使用的域名构成相似或者相同,那就是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第三,在网站或者宣传手册的设计中,把别人的音乐、视频、图片等直接拿过来用。如果你是未经授权的话,这也是为法律所禁止的。特别是有时候为了扩大我们这个宣传的影响,我们会比较倾向于使用一些他人的照片和图片。关于图片,前段时间我们刚刚处理过一个案子,杭州一个比较有名的网站,有一家整形美容医院,他们就是把著名影星林心如的照片直接放到了这个网上去为自己做宣传推广。这种行为其实侵犯了他人两种权利,第一个是林心如的肖像权,第二个是给林心如拍照片的摄影师的著作权。而且这个案子是在北京开庭,杭州的公司要去北京应诉,无论是沟通还是交通上都是非常麻烦的。所以,网站也好,APP也好,宣传册也好,你用静态的或者动态的广告也好,里面涉及到的视频、音乐、图片等,你在使用过程中要多留一个心眼。

  建议:

  1、当我们是委托第三方去开发网站或者APP的时候,我们需要和他在协议上写明,如果说是一旦发生有侵权事项被他人追诉权利,那么这个责任最终由他来承担,这个责任不仅仅说是赔权利人的损失,其实也还会关系到我们公司本身的正常运营的损失。

  六、专利申请问题

  我们经常碰到的问题是,第一,我们这个产品先开发出来然后拿去卖,等卖火爆了再想到去申请专利。先市场后申请是颠倒的,我们碰到这样案子是比较多的。比较典型的就是网站上现在在卖的汽车挡风玻璃前面的“临时停靠,请多关照”的印刷牌。实际上这个产品在网上卖火爆六个月之后才考虑去申请专利,他专利申请下来之后,本以为有了专利就可以打遍天下无敌手了。但让他没想到的是,他的专利是无效专利,因为他的这个技术的新颖性,已经被自己在网上的营销行为给破坏掉了。所以他手上虽然有实用新型的专利,但是其实是废纸一张,已经没有任何用处了。第二,要注意,不要在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上标注假冒专利。最典型的就是,有一个非常昂贵的保健产品叫做极草,极草上标注了国家XXX专利,其实是个假冒的,有关部门已经对其进行了查处。

  建议:

  1、如果产品出来了,尽量先申请后销售。虽然专利的申请周期比较长,但是你先申请就有了一个在先申请的优势。

  2、产品上面不要随便去标注专利,一旦标注了,你就要按照国家的标准进行标注,必须是要有专利号,专利类别等。如果标注得不标准到时候也会很麻烦,所以不要轻易去标注。像格力就比较聪明,他说是什么呢他掌握核心技术,这个就没什么问题。

  3、如果一定要标注专利,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标注。

  七、专利权利归属问题

  这里涉及到专利、科技成果的归属问题。我们现在新成立的公司很多都是几个合伙人从其他企业中途辞职出来,辞职出来之后迅速组建了一个公司。如果你这个公司涉及的是技术领先的,或者说是这几个合伙人之一或者之二掌握着核心技术的,那么这个时候你新组建公司当中,所产生的新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实际上是有问题的。这问题主要是,按照法律规定,一个员工从这个原单位离职之后,不管是辞职也好,开除也好,退休也好,到了一个新的单位就职。那么从离职那天开始,也就是从解除劳动关系那天开始,往后计算的一年之内,如果你的技术成果和你原先所在单位的技术成果是相类似的或者相同的,那么这个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原单位。这个其实是比较要命的规则。特别是现在的一些创业企业的创始人,你看这几个创始人这么牛,可以从原来的公司放弃高薪出来,其实他是觉得自己掌握了核心技术,而这个核心技术他觉得可以通过几个朋友一起来运作,可以创作巨大的利益。殊不知,在这个一年之内,你用这个技术本身创造出来的技术成果,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来讲,其实是不属于你的,是属于他人的,这样的案例我也碰到过。尤其是,讲一个复杂点的,比如我们很多项目其实是委托外面的人进行开发,如大学的老师,这个大学老师可能还是在职的,也有可能已经退休了。那么这个技术成果开发出来之后,很容易产生问题,尤其是涉及到核心技术的时候,这个技术成果到底是属于谁的。

  建议:

  1、当我们的创业者从原单位出来的时候,最好要先办理清除手续,解除相应的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协议过程中要写清楚,两不相欠。

  2、在原单位期间你的职务技术成果你不能据为己有,要撇清关系。

  3、是技巧上的建议。如果你前面两步没有做好,然后你到了新单位,如果你要申请有书面文字记载的权利,比如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登记时,那么你这个发明人和软件著作权的作者要做技术上的处理。

  八、技术开发合同问题

  第一,委托研究单位开发的技术成果属于谁?比如我们公司新成立,然后有技术上的问题没办法解决或者觉得自己的力量不够,于是给某个研究所或者高校老师去开发。然后就说了一句话,我出钱你帮我开发。开发成功之后这个技术成果到底归属于谁呢?不管是软件也好,算法也好,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它是归属开发者的,也就是说到时候你这个企业出了钱给开发者,这个技术成果还不属于你。第二,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归属于谁?这个比较简单,是属于双方共有。但是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能够擅自许可他人使用,这个其实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因为我们的企业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他有可能不是单一主体的,比如我们成立的公司很有可能会投资设立子公司,母公司要把这个技术给子公司用。在这种情况下,合作开发协议中如果母公司和合作方没有明确约定,那么母公司给子公司用这个技术就是擅自给第三方使用,这个就相当于未经对方同意,法律是禁止的,对方可以向你主张权利。

  建议:

  1、事先做好沟通,对于一些敏感性的问题事先沟通好,约定好解决办法。

  2、找专业人士进行指导。

  九、商业秘密问题

  这是一个比较厉害的问题。第一,之前我们有碰到这样的案例,有一个初创企业,去别的公司挖了一个带有绝活的员工,结果就把自己公司推向了绝路。理由很简单,这个带绝活员工,把原单位的属于商业秘密的设计图纸整套都带出来了,然后原单位就报案了,公安就把几个创始人都抓起来了。这样的案例不多见,因为商业秘密立案也比较困难,但是不多见不意味着这种可能性不存在,尤其是现在这个大环境下。第二,怎么样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呢?是不是和我的员工签署一份保密协议就足够了呢?这个答案是否定的,一份保密协议仅仅是整个保护措施当中的一部分,保密措施从大体上包括两部分,一块是技术性的,另一块是管理性的。第三,现在很多互联网企业或者是高新技术企业都会让员工签署一份保密协议,而且在现实操作中这个协议就单位留存了一份,员工基本上是没有的。当一个带绝活的员工拍拍屁股走人之后,带着整套的商业秘密去了新的公司,很有可能就像上面所说的,把新的公司推向了绝路。第四,公司和员工签署了保密协议,是不是一定要支付保密费?这个法律是没有强制性规定的。但是竞业限制的费用是一定要支付的,如果不支付,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是存在问题的。所以说即使你不支付保密费,员工同样需要尽到保密义务。

  建议:

  1、和原单位撇清关系。

  2、有新员工进来的时候要做一个形式的审查,要告诉他不要把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带进来。这种情况下员工有可能为了自己工作的发展,还是会把这个商业秘密带进来。但是作为公司来讲,尽到这个审查的义务,其责任会大大的降低。

  3、公司本身要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十、知识产权授权问题

  第一,知识产权的授权不管是商标、专利还是著作权,都会有三种形式: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独占许可就是我把知识产权授权给你之后,我自己也不能用了,只能你一家使用,这个类似于转让。排他许可就是你和我可以使用,其他第三人不能使用。普通许可,被许可人只是取得了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至于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以及其他第三人经许可使用该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都无权干涉,我们见得比较多的其实就是普通许可,比如可口可乐,全世界很多地方都有可口可乐,这个其实就是一个普通许可。第二,许可的形式要件有两个,一个是合同,一般都需要有书面合同;另一个就是备案,一般情况下我们会建议要进行备案,备案的费用是不高的,一般几百块钱,但是这个流程可能会比较长。当你从其他公司得到授权的时候,建议一定要备案,因为备案有个最大的效果就是,可以对抗第三人。尤其是在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当中,最好要备案。第三,我们经常会听到独家授权这个说法,独家授权其实不是法律上的一个名称,而是一个商业上的概念。我们经常会听见,如说某某某是浙江地区的独家授权。前几天我去杭州大厦做讲座的时候,就有个品牌的老板来问我,他直接从国外的厂商那边拿到了杭州地区的独家授权,结果后来出现一个浙江地区的独家授权,这个浙江地区的独家授权就告诉杭州地区的独家授权,你这个不能用了。这个其实是一个商业行为,关键要和授权人协调好关系,约定明确。

  建议:

  1、授权协议要规范书写。

  2、违约责任一定要约定清楚。

  十一、网络投诉问题

  现在知识产权的网络投诉比较多,这一块主要有两个问题。第一,就是我们的产品在网络上被别人侵权了怎么办?我们可以投诉,现在大的网站上都会有投诉的流程,按照这个流程去走就可以了。第二,就是我们的产品在网上被投诉,然后下架了怎么办?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启动一个反通知的流程,这个流程刚好和刚才的流程相反,也可以有效的维护我们的利益。这个是在网络销售过程中,竞争双方经常用的手段。因为大家知道,网站上的产品或服务如果被断开链接或者被屏蔽删除了,基本上一个星期之后你就没戏了。所以,要点就是反应一定要快,要迅速,第一时间和相关人员沟通。

  十二、商业模式用什么保护的问题

  现在年轻人脑子比较灵活,很有可能想到了一个非常好的点子。但是对于这个点子来讲,很有可能你不讲不知道,一讲很有可能大家就全知道了。所以怎么样来保护我们自己的点子呢?其实到目前为止还是没有比较有效的方法。因为这个点子最多只能够当作商业秘密来加以保护。把商业模式本身当作商业秘密来保护,目前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合同或者协议来进行保护。比如说我要和你谈这个事情,我们事先说好,我和你说了这个事情之后你不能去告诉别人,也不能自己去实施。其他很少有好的办法,这个在国际上也是一样,点子本身很难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这其实也给我们一个提示,在现在的大环境下,你要单凭一个点子获得商业上的巨大成就几乎是不可能的。

  以上就是我今天要讲的全部内容。接下来大家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提出来,我给大家做回答。

  问答部分开始

  赵江:

  我们在原有的设备上加上了现在通行的扫描支付,这一块的话能够作为技术专利申请吗?

  李律师:

  组合是创新的一种方式,根据你的情况我认为是可以当作实用新型专利来申请的,但是可能不能当作发明专利来申请。因为你这个可能创新程度还是偏低的。前几年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比较简单,最近几年有点严起来了,但是你这个情形应该问题不大。

  作者:李庆峰 来源:常容律师

  来自:优智博知识产权 编辑:优智博-Je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