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制滥用无效宣告中止程序行为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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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规制滥用无效宣告中止程序行为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一项为确保专利权授予的公正性而设立的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某一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但是近年来,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相关专利权人通过反复以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为由,请求中止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相关无效宣告程序无法正常进行,不仅使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受损,也造成行政和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那么,无效宣告请求人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应对?相关行政及司法部门应当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以实现公平公正?

  焦点一: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及现实问题

  李红团(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在2014年3月我们代理了一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但是在5月份的时候,我们突然接到了一份通知书,告知这个无效宣告请求被中止了。而且按照现有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并没有义务告知我们中止的原因。后来我们通过其他渠道得知,专利权人因为与该公司的法务专员存在专利权属纠纷,请求中止相关无效宣告程序。之后我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因为我们认为专利权人与该公司法务专员之间的这种权属纠纷存在恶意,是在故意干扰专利无效程序的正常进行。但是考虑到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是在接到因存在权属纠纷而请求中止无效程序的申请后,作出了这一决定,这在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所以行政复议的方式恐怕难以解决这一问题。并且,即便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人也难以获得证明权属纠纷属于恶意的证据。

  刘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电学申诉二处处长):当一件专利进入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时,如果确实存在权属纠纷,而且在司法程序中,登记的专利权人可能马上就要丧失这一权利时,他可能会在无效程序中消极发表意见,甚至是做一些不当认可和承认,这种情况在以前的无效程序中也发生过。为了保证最终权利人能够有发表意见的机会,所以在我们的审查程序里面规定有一个中止程序。应该说现在这种情况的中止案件比较多,在早期的中止请求中,我们很少遇到这种滥用中止程序的情况,但近年来问题日渐严重。

  陶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现在要考虑的是按照现有法律体系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在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发出通知之前,相关专利权人需要向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告知具体的申请理由。相关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之后,需要进行行政审查,然后得出结论。所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时,如果能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相关程序存在瑕疵,那这就变成一种可诉的行政行为,进而可以申请对这一通知书的有效性进行认定。

  焦点二:能否在存在权属纠纷情形下先审理无效宣告请求

  李红团:考虑到这样一种情况,如果针对一件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专利权人在口审中没有出庭,专利复审委可以照常进行审理。所以,在专利复审委对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认定问题上,专利权人的陈述是否如此重要?如果请求人的证据合理充分,专利复审委员会有没有可能进行先行审理?

  李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化学申诉一处处长):在专利无效请求案中,专利权人对于其自身专利以及一些证据、理由的说明和解释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定是会起到一定作用的,不排除在有些情况下,针对相同的证据和理由,但由于不同的说明和解释导致合议组最终作出不同认定的可能性,特别是当涉及”自认”性质的内容的时候。因此,专利权人的陈述的作用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不过,我相信在多数情形下,即便这种情形出现,合议组也是应该有鉴别力的。而目前发现的以权属纠纷滥用中止程序的现象,却往往针对的是事实清楚结论明确的案件,有的甚至是在审查工作已经完成后抢在决定发文前才提出存在权属纠纷,不然何来”滥用”一说。在这种情形下,合议组在能力上能够对专利有效性作出决定,但在程序却将因案件处于中止锁定状态而无法操作。此类专利权有效性的审查决定不能及时作出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现阶段要想避免还有待对程序以及相关规定作进一步完善,例如,是否有可能未来通过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或者审查指南,使得中止程序被启动前对于是否属于滥用予以审查,或者参照实施细则72条修改的思路,专利复审委根据已经审查的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可以不中止程序。

  焦点三:能否将权属争议各方均纳入无效宣告程序

  陈文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其实任何程序都有可能被滥用,不能仅仅因为有可能被滥用,就否定这个程序。关键是如何限制对这一程序的滥用,充分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我认为当存在权属争议时,有可能真正的权利人并不是登记的权利人,可以让存在权属争议的当事人都有在无效程序中发表意见的机会,以采信对维护权利最有效的意见的原则,采信其中的意见作为权利人一方的意见,可能这也是一个思路,当然这里面涉及到怎么设计和衔接的问题。但如果真的要解决无效中止程序滥用的问题,其实在实践中应该是完全有能力去辨别这种滥用的,我觉得给专利复审委这个权利也是可行的。

  刘铭:这是上次我们修改审查指南的时候就已经讨论过的一个问题,其实这种情况现在比较普遍。同时,对于把存在权属争议的各方都追加进无效程序我们也有过考虑,但是我们关心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在无效程序中,追加进来这个人有没有诉权的问题,如果将来专利复审委作出的决定对他不利,他能不能去起诉,因为他不是无效的双方当事人。

  王勇(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如果故意利用权属纠纷致使无效宣告程序多次被中断,这对行政和司法资源都造成了浪费。既然存在权属纠纷的各方都是权利当事人,他们大多是愿意参加到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从程序上保证这一点,不失为一个提高效率的好办法。

  刘强(北京科鑫诺公司产品开发部经理):如果在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情况下,让两个或多个可能的权利人能够发表意见,给他们陈述的机会,首先是说这个办法非常好,能够提高行政和司法效率。但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可能增加权利人的成本,因为他必须为一个可能得到的权利而付出代价。当然,这个问题可能不是很大,因为他会根据自己获得权利的概率来选择付出的代价。另外,如果两个可能的权利人同时答辩,那么在具体操作中是把他们各自具有优势的答辩综合之后作为最终权利人的答辩,还是每个答辩人的答辩都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选取其中之一,这也是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