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春霞 贾娟
来源:luoyun-iplaw
陆道龙与陆逵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陆道龙与陆逵等人均是南宋名臣陆秀夫的后人,双方当事人就陆氏家谱的著作权问题展开了争议。本案的争点在于,对于已在国家版权局经过登记,并且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家谱,其中一些素材以及历史中已经公开的内容,是否应当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7期。
裁判要旨
家谱主要是记载一个姓氏家族或某一分支的宗族氏系和历代祖先的名号谱籍。双方对于涉案家谱争议的内容,属于素材或历史中已经公开且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信息,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案件信息
—审:盐城中院(2013)盐知民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原告陆道龙、被告陆逵等11人均是南宋名臣陆秀夫的后人。1984年10月8日,原告陆道龙及其父亲陆明向射阳县档案馆捐赠了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6册,民国二十一年忠烈堂《陆氏宗谱》(续七)1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九年续修忠烈堂《陆氏宗谱》(续八)1册,唐元和十年重修盐渎堂《陆氏宗谱》1册,共9册。上述9册家谱又称老谱。1991年9月1日,陆道龙编纂了《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12册,第1-6册为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第7册为民国二十一年忠烈堂《陆氏宗谱》(续七),第8册为续修的忠烈堂《陆氏宗谱》(续八),第9册为唐元和十年重修盐渎堂《陆氏宗谱》,另3册为盐渎堂《陆氏宗谱》2册和《中华陆氏先祖轴》1册。2013年1月28日,陆道龙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将《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被告陆逵等人自2006年年底启动编綦《中华陆氏通鉴》,《中华陆氏通鉴》共5册,第1册为《陆氏源流考》、第2册为《陆氏人物志》和《千古一相陆秀夫》、第3册为《陆氏大统谱》、第4、5册为《盐城陆秀夫世家谱》。2009年1月第一次印刷。《中华陆氏通鉴》编委会成员167人,陆逵为编委会主任,陆体才为《中华陆氏通鉴》第3、4、5册主编,其他被告为副主编。原告陆道龙认为被告侵权的内容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被告在《中华陆氏通鉴》第3、4、5册中剽窃了其《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1册、第2册的内容。第二部分是被告在《盐城陆秀夫世家谱》一书中窃用了原告第7册和第8册“忠烈堂”字样,即窃用了原告使用的“忠烈堂”堂号。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2、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6万元;3、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人民币1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陆逵等辩称:
1、《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中的绝大部分内容为早已定格历史的陆氏先人所创作的历代陆氏宗谱,对这些家谱内容原告根本不享有著作权。原告诉称的“作品”——《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主要指其中的9册陆氏宗谱:(1)唐元和十年重修盐渎堂《陆氏宗谱》1册;(2)光绪甲申年重修《陆氏宗谱》6册;(3)民国二十一年忠烈堂《陆氏宗谱》(续七)1册;(4)1989年由原告及其父陆明续修的忠烈堂《陆氏宗谱》(续八)1册。原告出生于1965年,根本不可能参加上述历代陆氏宗谱的编修,不是这些历代陆氏宗谱的作者。
2、原告为谋取个人名利,把这些陆氏先人编修的历代陆氏宗谱,重新命名为《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然后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3、《中华陆氏通鉴》之4、5册《盐城陆秀夫世家谱》的编修依据和内容来源。主要依据一百年前清宣统元年(1909)由元侯陆通的七十四世(陆秀夫二十世)裔孙、院道港附贡生陆家驹等人编修而成的世德堂盐城《陆氏宗谱》全面续修。所用忠烈堂堂号,也是依《陆忠烈公全书》、宣统元年《陆氏宗谱》和《盐城县志》等书谱文献中有关明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奉旨依议,予谥忠烈”的记载,由编委会确定,以牢记并弘扬忠烈先祖与国共存亡的爰国精神,表尊祖敬宗之意。
法院认为
盐城中院认为: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蔚中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作品的构成条件为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完成的成果。虽然原告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其享有《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著作权,但因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只作形式审査,故仍需对作品的来源、创作过程以及作品的独创性作实质审査。
一、关于原告对《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涉案的第1、2册是否享有著作权
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陆氏家谱本来就存在光绪甲申年老谱9册,原告也正是在老谱的基础上修订了《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12册。原告认为被告侵权内容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被告在《中华陆氏通鉴》第3、4、5册中剽窃了其《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1册、第2册中的内容。从内容来看,上述内容均是已经公开的事实,属于素材或者公有领域的信息,不具有独创性。从来源上看,上述内容也存在于老谱中,只不过老谱是繁体字,《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是简化字。因此,上述内容,原告并没有自己的独立构思和创作风格,只是对素材或公有领域信息的复制,不具有独创性,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关于原告在《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第7、8册封面上使用的“忠烈堂”堂号是否有独创性
堂号作为家族的徽号和别称,用族谱上表明姓氏和族别,是对某一姓氏家族特色的高度概括。同一姓氏可以使用相同的一个或若干个堂号。本案“忠烈堂”堂号是以封爵、谥号或褒奖为堂号的典型,是依据明朝万历年间皇帝追谥南宋左丞相陆秀夫为“忠烈公”的典故产生。民国二十一年忠烈堂《陆氏宗谱》(续七)老谱使用的堂号也为“忠烈堂”,故“忠烈堂”堂号并不是原告独创。
综上,原告诉称的《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其关于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一审合议庭:徐春霞、张雷、单丽华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