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来源 | 恒都知识产权案例研究
原文标题 | 域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认定及责任
商标的功能主要有表示来源、保证品质、广告宣传和彰显个性等,其中表示来源是其最为基本的功能。同样,具有“网上商标”之称的域名,也具有标示来源的作用。有人形象的将域名比喻为“门牌号”,其标示来源的作用可见一斑。域名的注册,是否要为商标让步?单纯的注册域名是否会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互联网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不仅要有注册的行为,还应当有使用的行为。
商标的保护范围界定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如果是注册的驰名商标,则使用跨类保护。如果只是单纯的域名注册行为而没有使用,并没有将相应的域名与其他商品建立联系,事实上也没有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保护商标实际上保护的是商标背后的商誉,如果仅仅注册域名,而没有投入使用的话,很难说对商誉造成了损害。因此,互联网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不仅要有注册的行为,还应当有使用的行为。
为什么抢注域名本身不构成侵权,但却会受到法院制止?
仅仅注册域名的行为不侵犯商标专用权,这一论断并不是承认此行为就是合法的,他事实上阻止了其他人再注册这个域名的机会。如果他人与这个域名有更紧密的联系,而且域名注册人存在主观恶意的话,那么此注册行为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的市场拓展产生了一定的阻碍,可能对他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也就是为什么抢注域名本身不构成侵权,但却会受到法院制止的原因。
单纯的注册行为,而未使用,能否判断为“恶意”?
针对这个问题,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在2012年3月上海二中院审理的一起关于周立波域名纠纷案中,上海二中院根据岳某曾经提出过高价邀约出售该域名,认定岳某构成“恶意注册”。北京一中院审理的有关卓美亚公司与夏倩的域名纠纷案中,法院驳回了卓美亚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被告夏倩仅仅是注册了含有原告公司英文名字的域名,并未进行实际投入使用,也没有组织卓美亚公司注册该域名的恶意,而且注册本身不属于恶意范畴,亦未向卓美亚公司提出高价邀约,因此,不构成“恶意”。
对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单纯的注册并不构成恶意这一观点,学界是有争议的。因为域名具有唯一性,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不仅仅以其是否恶意为绝对的判断标准,而是应综合相关因素。因为域名具有唯一性、稀缺性、单单的注册行为已经足以阻止他人再注册成功,而且这种行为往往跟待价而沽的心理有密切联系,因此,应当将之认定为恶意的行为。并不能只在有实际的待价而沽行为,或者待价而沽成功之后才认为其恶意成立。
在英特艾基公司与国网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国网公司将原告“IKEA”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ikea.com.cn”,并在该注册域名内设置了语音论坛的主页,但并未按照其所设置的页面的目的进行实际使用,为主观恶意,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原告作为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国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英特艾基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IKEA”注册商标在国网公司注册“ikea.con,cn”域名时已成为驰名商标,因此国网公司注册域名的行为未构成对英特艾基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在宝洁公司与国网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中,审理该案的两级法院均认为,虽然国网公司注册的域名没有实际投入使用,但是组织了宝洁公司对相应域名的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
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并没有进行商业利用,是否一定会导致恶意?
这个问题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分自己的商品服务与别人的商品服务,是在商业范围之内进行讨论的。如果域名注册人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了域名,却没有进行商业性的利用,则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判断其主观是否具有恶意。如美国一玩具公司起诉一男孩,认为他注册的Pokey.org域名侵犯了该公司在其玩具商注册的Pokey商标。美国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被告以其外号Pokey为域名进行注册,在网上介绍自己及其宠物,不会令消费者产生误解,所以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犯。但是如果注册者主要是为了待价而沽,在注册域名后象征性地使用,要约高价出售等,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是恶意。
总结
并不能简单的对单纯的注册域名而不进行使用这种情况一概而论,而主要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分析是否具有恶意的存在,是否是商业性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容易构成混淆等因素具体判断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或者对他人造成了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