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编制保密手册。
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合理完善的保密制度可以使员工对保密义务明晰化,使员工有相应行为准则,有利于实际遵照执行及在诉讼中举证。企业制订保密规章制度一般应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相应处罚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密制度、保密手册都应向保密义务人公开,以使其了解到相关的规定。
2、构建商业秘密的系统保护
企业可以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或类似组织)来统一管理商业秘密,企业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可以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法律、技术、经营、生产、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有该等组织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日常工作中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与维护。
3、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
技术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关于商业秘密范围的划定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必要性
(2)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可能性
(3)以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是否具有更好的效果
4、根据国家,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要求,市场和利益等划定商业秘密级别(绝密/机密/秘密);
密级的划分将非常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确保企业核心秘密的安全。企业可设立特殊保护区等,设置门卫,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批准,企业内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或设置标语,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5、建立秘密资料标签、存档管理及复制、查看、外借制度
企业应当对其所拥有的合法技术秘密加以明示确认,确认方式包括:
(1)加盖保密标识;
(2)不能加盖保密标识的,用专门的企业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人员;
(3)保密义务人能理解的其他确认方式。
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事前许可和非为业务上必要,不得对商业秘密资料进行复印或复制。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相同。因工作需要使用商业秘密资料,应向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提出申请,服从其指示。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使用情况应进行登记、记录。
商业秘密资料的销毁由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决定,以烧毁、粉碎和其他合适方法进行。
6、建立反泄密机制
(1)建立宣传、论文发表审查制度
同处于相同领域具有深厚专业背景的竞争对手会从宣传和论文等有关信息中找到一些对手企业经营和拥有技术的关键信息。所以对企业员工发表专业性文章、出版著作以及相关讲演等做相应教育,必要时,应进行适当监督及控制。
(2)建立工业展览审查制度
工业展览等类似可能失密的活动应进行相应的检查与控制,以防止失密。
(3)建立参观访问团接待制度
一切参观应避开敏感区域,勿做详细解释,勿对生产制造工艺进行演示。必要时要求来访者参观商业秘密设备时签订保密协议。
(4)建立门卫保安、电子报警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体系
企业应根据商业秘密信息产生、使用和保管的实际,把最集中、最核心的部门或者部位确定下来,在企业内部通报,然后进行必要的监控措施。如:重点部位“红线区”管制,电子监控报警,使用人员身份识别系统,制订人员进出特别许可批准制度,进出特许身分牌标识,对外接待中禁止参观区域和禁止行为以标识明示,列明进出携带物品的禁止目录或采取检查措施,建立涉密人员离开工作地点前清理工作台面和计算机制度等。
(5)建立废品、办公及工业垃圾的处理制度
7、对员工进行培训、管理
(1)防止无关人员接触秘密信息,划定可接触人员名单。
对涉及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生产等场所,单位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技术秘密的泄露。建立内部监控设施、防盗系统,不让无关人员随便进出保密区域
(2)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一系列合同。
A、与本单位的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签订技术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可以与劳动聘用合同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与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合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单独签订。
B、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二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C、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D、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这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承担的“保密义务”,不限制其申请专利,但当事人约定让与人不得申请专利的除外。
E、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3)要求参与涉及商业秘密项目的相关人员出具《保密承诺书》。
(4)对承担保密义务的职工实行奖励措施。承担保密义务的科技人员享有因从事技术开发活动而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奖励和报酬的,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变更或者终止技术保密协议。
(5)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调查”,了解离职员工去向、在职时拥有的秘密资料移交情况并要求离职员工出具《保密承诺书》,或对离职员工采取离职前的脱密隔离措施等。
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离开本单位时,以书面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可以告知其新任职的单位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6)与可能接触较高级别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在职(或离职)竞业禁止协议》。
A、竞业禁止协议是指约定有关职工在离职以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或业务的协议。竞业禁止包括在职竞业禁止和离职竞业禁止,在职竞业禁止无需特别约定,即为职工应负的义务,而离职竞业禁止则需要特别的约定,并且用人单位必须为此而向职工支付一定的补偿。
B、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C、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D、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
——竞业限制的期限;
——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
——违约责任;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E、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定明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f、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动终止:
——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实际上没有接触到技术秘密的;
——企业违反劳动合同,解雇员工的;
——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
——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
——员工受到显失公平待遇。
要提醒当事人注意,竞业限制协议的自动终止状况,可能影响到当事人各方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必须在合同中充分考虑。
G、单位与有关人员就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H、签订《保密协议》、《保密保证书》的意义只在于可作为“已经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而不是保密义务产生的必需前提,因为,“接触他人商业秘密的人均应保密”这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无需特别约定。
(7)加强员工保密教育
进行保密教育使员工了解到企业文化、保密的范围、工作规则、违约的后果、商业秘密法律培训等,使员工认识到保密工作的重要性,防止在外来参观、咨询或洽谈业务中泄露。教育阶段制作培训记录,要求参加人员签名。
(8)健全员工人事资料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人事资料,如员工的学历、专长及有无发明等资料,一方面企业可用来参考以决定分派员工担任适当的职位,另一方面,当未来和员工有商业秘密相关的争议时,也可供执法机关据以认定员工究竟有无创作能力及是否窃取公司机密等问题。
另外,企业还应具体告知并详细记载员工的职务范围,以避免将来在是否构成职务技术成果上造成不必要的争议。
8、指导客户确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
由于商业秘密的价值周期难易确定和保密安排多又不易把握,因此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一般不宜明确确定,应当由权利人根据情况变化随机掌握。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于特定信息预先设定一个保密期限是必要的。如正在申请产品专利的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或经营信息、一旦产品进入市场就可能被破解和仿制的信息、或者一旦实施就无异于公开的信息,就应当具有明确的保密期限。另外,我们亦要注意,有目的的公开、转让和激活一些闲置或者过时的商业秘密对企业有利而无害。
9、对专有技术的审查
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一般称之为专有技术,专有技术开发、合作、转让或者许可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确定专有技术的范围和特征
专有技术通常表现为技术文档、图纸等载体形式,客户通常要求将整套技术文档或图纸全部作为商业秘密来进行保护,而这些技术中可能包括了公知非专利技术、专利技术及专有技术。遇到这类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专业技术背景资料,确定专有技术的范围及技术特征,为专有技术的审查做好前期准备。
(2)专有技术的范围及技术特征一旦被确定,应根据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对该专有技术进行审查。
对专有技术进行“非公知性”审查,其实质是在排除被审查的专有技术不属于公知非专利技术、专利技术的过程,一般需要委托专业检索或咨询机构就该专有技术是否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出具报告。
即便该专有技术经审查被确认属于商业秘密,由于专有技术可能因专利及非专利技术进入公共领域而丧失新颖性,对此,应有一定的预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