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提行政复议,不如早申请商标——评四川大学“川医”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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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庄晓苑

  大学更名之事历来有之,然大学之间因更名而产生冲突的,却并不多见。泸州医学院要改名升级无可厚非,但其要改名为“四川医科大学”,就不再是自己一家的事了。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老校友之所以能够推动四川大学公开表态反对泸州医学院更名,而川大此次还确实动了真格,企图通过行政复议改变教育部的决定,其动因就在于,泸州医学院的此次更名已经侵占了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的商誉,强行搭了“四川医学院”的便车。

  若此事发生在企业之间,则是再普通不过的企业名称之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工商投诉或民事诉讼的手段寻求救济。但大学是事业单位法人,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所有法人都享有名称权,但高校的名称由教育部决定,其他高校若有异议,是否有法律的解决途径,却并不明确。因此,才会出现一边四川大学声称已经提起行政复议,企图以法律手段制止此事,而另一边教育部回应,改名符合《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教育方面规定这样不搭界的情况。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高校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市场运作中,高校在长期发展中积累的声誉,凝聚在其名称甚至简称中,也逐渐为高校重视、利用和保护。众多大学在面临名称、简称被抢注成商标的情况时,都纷纷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应对,其对自身名称、简称所享有的权利也逐渐被行政司法机构所认可,成为受其保护的在先权利。然而,在教育系统内,此类权利尤其是高校“简称”及其商誉却并不属于体制管理和保护的范围,因此,川大企图通过体制内的手段寻求救济,估计行不通。

  目前舆论对川大的反应呈两极化趋势,支持者认为川大的确有点憋屈,强行被一个名气不大的学校占了便宜,而反对者则认为,川大师出无名,过于霸道,毕竟“四川医学院”早已是历史,而“川医”的简称也还够不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既成事实。客观的说,反对者的意见不无道理,川大目前对于“川医”简称的主张并没有切实的在先权利支持。川大与其大张旗鼓地要提行政复议,还不如踏踏实实去注册几个教育服务上的“四川医学院”、“川医”商标,也好预防四川医科大学以后随意使用‘川医’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