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件中禁止反悔原则应如何适用?

  撰写人:朱文彬

  来源:学军每日一案

  裁判要旨

  专利权人为获得专利授权,向专利授权机关作出意见陈述,称专利权利要求1中“在散热体上设有通槽,在灯头上连有固定骨架管,固定骨架管延伸出灯头的一端通过连接紧固件安装在通槽内”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支撑骨架从灯头上边缘位置延伸出灯头一端与LED模组锁紧固定”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并由此获得授权。在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又以上述两特征构成等同为由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推荐理由

  本案是适用禁止反悔原则限制等同原则适用的典型案例。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主张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在先技术相应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但却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以上述两特征构成等同为由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对专利产品的侵权,违反禁止反悔原则,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案情与裁判

  杜姬芳是“一种组合式模组化连接LED灯具”的发明专利权人,将专利以独占实施许可方式许可给鸿宝公司使用。蓝晨公司制造了名为“拂晓系列LED路灯”LC-1001的产品,杜姬芳、鸿宝公司认为蓝晨公司制造的上述产品侵犯其发明专利权,故提起本案诉讼。在侵权比对中,双方的主要争议集中在被诉产品“灯头边缘的两根固定骨架条延伸出灯头的一端处与LED模组的散热体通过紧固件连接”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1“固定骨架管延伸出灯头的一端通过连接紧固件安装在散热体上的通槽内”的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由于杜姬芳在首次专利申请时将本案专利现有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分述在原权利要求1、2、6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只有权利要求6“在散热体上设有通槽,在灯头上连有固定骨架管,固定骨架管延伸出灯头的一端通过连接紧固件安装在通槽内”是与现有技术对比文件(授权公告号CN201475814U)不同的技术特征。因此杜姬芳作出意见陈述,将以上权利要求1、2、6合并为权利要求1,并陈述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是与对比文件不同的技术特征。本案中,将对比文件(授权公告号CN201475814U)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支撑骨架从灯头上边缘位置延伸出灯头一端与LED模组锁紧固定”与被诉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灯头边缘的两根固定骨架条延伸出灯头的一端处与LED模组的散热体通过紧固件连接”进行比对,并无实质差异,两者都是通过紧固连接的技术手段,实现骨架与LED模组连接的功能和效果。由此可见,杜姬芳在本案中主张前述技术特征构成等同,违反了禁止反悔的原则,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杜姬芳、鸿宝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