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金丝猴”立体商标侵权案看商品外观保护

  文 / 郑平 山东华典商标事务所

  上海市工商局近日披露,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意大利费列罗有限公司许可,擅自仿冒其注册的商标,当事人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人民币1936784.85元的处罚。这一处罚金额也是上海近年来行政处罚金额最高的商标侵权案件。

  近日,上海市工商局公布了2014年查处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情况,其中一则案例引起了众多关注:由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巧斐罗”产品在未经意大利费列罗有限公司允许的前提下,擅自模仿其旗下著名产品“费列罗”巧克力的立体商标,被工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并处以高达193万元的罚款,创下了近年来商标侵权案件行政处罚金额的新高。

  此案一出,满座皆惊。“金丝猴”在国内也是赫赫有名的大品牌,著名的金丝猴奶糖称得上是一代人的童年记忆,到头来却成了仿冒他人商标的“山寨者”?这落差好像有点大。那么,金丝猴究竟为何要自毁声誉、做出如此令人诧异之举呢?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妨先来看看被金丝猴侵权的商标。

  上图即是被侵权商标在中国商标网上的信息截图。费列罗有限公司通过注册立体商标的方式,将其独有的“金色褶皱锡纸球状包装+顶部白底心形小标贴+咖啡色底托”商品包装进行了保护。那么,金丝猴生产的“巧斐罗”巧克力的外包装又是什么样子的呢?

  上图是“巧斐罗”产品在网店中的广告宣传图,通过图片我们不难发现,“巧斐罗”巧克力的包装设计完全包含了被侵权商标的几个显著设计要点,这侵权看来是妥妥的没跑了。

  那么,金丝猴把产品包装设计成这样,真是为了傍“费列罗”的名牌吗?倒也未必。金丝猴作为国内知名的大企业,有实力、有市场、有商誉,应该不至于做出故意仿冒的行为。况且在2014年被美国好时公司收购之后,金丝猴作为好时在中国市场的“带路人”与“主力军”,也不太可能会冒着信誉扫地的风险打费列罗的“擦边球”。笔者猜想,金丝猴的侵权行为,其根源很有可能是对“立体商标”缺乏了解。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商标意识已经越来越强,但大部分企业的商标观念还仅仅停留在文字、数字或图形等基本的商标元素内,对于颜色、立体图形或声音等商标元素所知甚少。立体商标又称三维标志商标,是将立体标志、商品整体外型或商品实体包装等以立体形象呈现的商标,简单的说就是立体形状的商标。在生活中,我们或多或少都曾接触过立体商标,如劳斯莱斯车头的飞天女神、Zippo打火机带有弧度的立方体造型等著名标志,都申请注册了立体商标。

  但是,目前关于立体商标的保护在国际范围内尚有一定争议,在国内申请注册时其审查程序也较为繁琐,一旦与商品自身性质或功能用途所决定的外型较为接近,就有很大可能被驳回,由此造成了立体商标注册申请的成功率不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对于立体商标的了解与关注。大部分企业在保护自己的商品外观时,往往更倾向于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通过著作权登记对商品外观中的平面设计元素进行保护,从而导致企业忽视立体商标的作用。金丝猴对费列罗立体商标的侵权行为,有可能就是因此造成的,看到别人家的商品包装很好看,自己也想“借鉴”一下,没想到却造成了侵权,最终使得声誉与财产双双受损。

  那么,企业应当如何选择适当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商品外观呢?一般来讲,最常见的方式就是立体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了。两者看似都是对商品的外型进行保护,实质上却有所区别。

  首先,两者的作用不同。立体商标指的是一种“标志”,对显著性和识别性要求较高,消费者通过立体标志应当能够轻易识别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实现企业间的合理竞争;而外观设计专利是一种“外形”,更多强调设计的美感与应用性,消费者通过产品外形获得更好的使用体验。

  其次,两者受保护的范围与时限不同。立体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都可以获得保护,与该立体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业标志都会被认定为侵权,保护期限为十年,期满可以续展;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产品在照片中的设计图样为准,保护期限为十年,期满即进入共有领域。

  第三,审查难度与权利稳定性不同。立体商标的审查较为严格,权利较为稳定;而外观设计专利没有严格的实质审查,但由于色彩、形状或图案都是专利保护范围内的要素,且没有细致的文字说明,因此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确定及侵权的认定都存在部分问题,权利稳定性要稍差一些。

  综上所述,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合法合理的选择适合自己的保护途径,对自己的商品外观进行周到全面的保护。同时,在另一方面,也要提醒企业尊重知识产权,将对他人的学习成果转化为经验与意识后创意出新的作品,而不是“一抄了之”。毕竟,在新时期“万众创新”的大环境下,只有精彩的“原创”,才是企业做大做强的立命之本。

  来源:IPRda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