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院立案庭庭长为您解读立案登记制

  l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张海青为您解读“立案登记制”

  1.什么是立案登记制?

  答:立案登记制是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登记立案的一项制度。

  民事诉讼通常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比如乙欠甲钱,甲来起诉乙,这样的诉讼就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的诉讼,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刑事自讼通常是指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如重婚。这三类案件的初始程序的启动,采取登记立案。

  2.登记立案是不是就是说不要审查立案的条件了?

  答:不是。登记立案是指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前述案件予以登记立案。

  “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是说群众提交起诉材料到法院,法院不得拒绝接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这个起诉的人一次性告知,书面形式是怕口头表达不清或事后是否告知了说不清楚,一次性告知主要是方便群众,不能为一件事让群众来回跑;如果一时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要先接收材料并在法定期间内给予答复。

  3.实行立案登记制了,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登记就行了?

  答:立案登记制只适用于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案件、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案件,也就是初始启动诉讼程序的案件。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就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4.如果我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会怎么办?

  答:如果你提交的诉状和材料要是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会一次性书面告知你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补正起诉材料。

  你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如果你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法院就会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法院会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5.我的起诉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会通知你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你要是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交纳诉讼费的,立案庭会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

  6.我起诉的案件法院登记立案后,是否意味着我的案件就能赢了?

  答:不能这么说。立案登记只是启动了诉讼程序,解决了案件入门的问题,至于能不能打赢官司,还要看你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法院会根据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判决。所以,诉讼是一个理性的、谨慎的行为,起诉之前要尽可能收集齐全各方面的证据,同时看看对方可能提什么问题,可能会提供什么证据,我有什么反驳证据,避免盲目起诉,这样才能提高自己打赢官司的几率。

  7.是否我想起诉谁就起诉谁?

  答:这就存在当事人滥用诉权的情况。国家鼓励公民诚实信用,这也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对于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立案登记制是否意味着有纠纷就要到法院解决?

  答:我觉得这问题要特别阐述一下。方便立案,并非鼓励老百姓打官司。打官司不是纠纷解决的唯一途径,也不是最好手段,而是最后的救济手段。不管国内、国外,打官司耗时长,成本高。在中国传统的人情社会,对簿公堂还容易伤和气、不同的纠纷采取不同的方式解决可能效果更好,事实上很多纠纷都适合采取非诉讼手段来解决,比如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等。我们法院也将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进一步推动这些解决机制和诉讼的衔接,让老百姓有纠纷时有更多的解决办法。

  9、别人欠我的钱,我想起诉,但是我不知道怎样起诉,你们才能登记立案?

  答:民事起诉必须符合几个条件:

  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你到法院打官司,你和对方发生的纠纷直接的影响到你的合法权益,不是间接的影响,比如说婚姻纠纷,夫或妻都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他们的子女或父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诉讼。当然法律规定的例外除外,如公益诉讼。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意思是你打官司必须指出被诉对象是谁,是某个人,某个公司,某个单位。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你通过打官司想要达到的目的,比如请求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或是请求对方履行一定的义务,如要求被告还钱等。

  第四,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不能说你随便到一个法院就能起诉,这个法院就必须受理。像别的工作一样,我国法律规定了哪些职责人民法院的,哪些职责是行政机关的,哪些是公安的,哪些是检察院的等等,不同机关分工是不同的,如果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法院就不能受理;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你起诉的案件,哪个法院有管辖权。因为我国有四级法院,法律也规定了哪些案件是专属管辖、哪些案件适用普通管辖,如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管辖的标准是不同的。因此,你的起诉要符合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要求。这些分工你在打官司前都需要了解一下。

  10.我要告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但是我不知道怎样做,才能符合起诉条件?

  答: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个就比照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11.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自诉案件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则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自诉案件才适用立案登记的规定。自诉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这类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我国刑法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员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这些都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是指以下八项案件:一故意伤害案(轻伤),二重婚案,三遗弃案,四妨碍通信自由案,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这类案件被害人要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也就是你要知道这个犯罪行为是谁对你实施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该案属于你起诉法院管辖。

  12.执行案件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答:一是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法律文书中确定了被申请执行人对申请人要负有某种义务,常见的法律文书有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二是申请执行人必须是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三是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四是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执行管辖权。

  13.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国家赔偿请求人是指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国家职权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国家赔偿请求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赔偿义务机关,是指行使国家侦察、检察、审判、看守所及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14.是不是我提出的所有诉求,人民法院都必须予以登记立案?

  答:不是你有起诉或自诉,法院都必须予以登记立案的。我国法律规定了下列起诉或自诉,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立案:(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15.我去起诉,你们法院登记立案都有哪些办理步骤?

  答:你来法院起诉,我们通常会采取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符合前面所说的起诉条件的起诉,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如果群众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前面所说的起诉条件或是材料不齐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必须在多长时间内补正材料。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前面所说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对不符合前面所说的起诉条件的起诉,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设其他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16.我不识字,但我要起诉怎么办?

  答:法律规定了起诉通常需要书面形式。也就是说,你到法院起诉,就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也就是被告有几个,就还要再提供几套起诉材料。不识字也没关系,法律并不排除口头起诉。只是要求对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人群而言,可以口头提出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17.我要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我不会写民事起诉状怎么办?

  答:民事起诉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18.我不会写行政起诉状怎么办?

  答: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19.我的刑事自诉状应该怎么写?

  答: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20.我提出起诉、自诉的,是不是只要提交起诉状就行了?

  答: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光提交起诉状还不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