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继续使用作品 浙江高院判决力挺著作权兼顾民生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杭州4月16日电 (记者 余建华 孟焕良)今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原告杭州聚合公司诉浙江移动公司、浙江省卫生厅等四被告侵犯其软件著作权一案,因涉案软件系浙江省多家医院向患者提供在线预约挂号服务的平台系统而备受关注。法院最终判定侵权成立,同时考虑到涉案软件惠及民生,故未判决停止侵权,而是通过提高赔偿数额的方式对著作权人的权益给予充分救济,有效平衡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浙江省卫生信息中心代表省卫生厅牵头建设浙江省医院预约诊疗服务系统,由浙江移动公司负责,其全资子公司浙江融创公司具体实施。融创公司委托杭州聚合公司开发了该系统软件,于2010年9月27日上线试运行。一年后的2011年9月底,因聚合公司与浙江移动、融创公司就系统运行后的合作发生争议,浙江移动、融创公司于同年10月9日起停用聚合公司开发的软件,转用由融创公司利用聚合公司所开发软件的部分源代码重新开发的软件。

  聚合公司认为浙江移动、融创公司、省卫生厅、信息中心未经其许可,复制、剽窃并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构成对其享有的软件著作权的侵害,起诉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对使用作品范围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现融创公司利用聚合公司所开发软件的部分源代码开发新软件,未超出原使用范围,且未向第三人提供,属合法的免费使用范畴,遂驳回聚合公司的诉讼请求。

  聚合公司不服,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

  浙江高院二审审理认为,聚合公司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浙江移动、融创公司作为委托人,仅可基于将该软件用于实际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的目的,进行必要的修改,且应在软件作品委托创作的原有目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而不能对程序源代码随意修改使用或作重新开发利用,否则会使受托人享有的软件著作权形同虚设。故融创公司受浙江移动指派,擅自利用聚合公司所开发软件的部分源代码开发新软件,不属于免费使用范畴,构成著作权侵权。由于被诉侵权软件具有明确的公益属性,不宜停止使用,故对赔偿数额作相应提高。2014年4月,法院二审判决浙江移动、融创公司共同赔偿聚合公司20万元。

  ■法官说法■

  “涉案被诉侵权软件系浙江省多家医院向患者提供在线预约挂号服务的平台系统,牵涉面和影响面广,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应向健说,在各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软件委托开发合同,权利义务均不明晰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准确界定了受托人所享有的软件作品著作权内涵及委托人对委托创作作品的使用权限,并据此作出侵权认定,有效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涉案软件惠及民生,停止使用将导致患者挂号的极大不便,故未判决停止侵权,而是通过提高赔偿数额的方式对著作权人的权益给予充分救济,有效平衡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