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打车在浙江被索赔8千万 数字是怎么算出来的?

        昨天,浙江杭州和宁波的两公司诉“滴滴打车”侵害商标权一案在杭州开庭。原告认为“嘀嘀打车”侵犯了其所拥有的“嘀嘀”商标权,要求其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赔偿人民币8000万元。

        随着互联网时代发展,网络打车软件也越来越多进入公众视野。近日,知名打车软件“滴滴打车”被浙江杭州和宁波的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诉其侵害商标权。

        原来,“滴滴打车”曾叫做“嘀嘀打车”,甚至大众耳熟能详的是“嘀嘀”。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妙影公司)认为,“嘀嘀打车”侵犯了其所拥有的“嘀嘀”商标权,要求小桔科技(“滴滴打车”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小桔科技)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赔偿人民币8000万元。

        今天,这场备受关注的商标侵权案件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此案也成为杭州中院史上最大标的额的商标侵权案。

        从“嘀嘀打车”到“滴滴打车”

        2011年3月22日,宁波市科技园区妙影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妙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嘀嘀”和“Didi”商标,并于2012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项目,有效期均至2022年5月20日。2013年7月13日,宁波妙影将上述“嘀嘀”和“Didi”商标转让给杭州妙影公司。

        小桔科技成立于2012年7月10日,并于同年11月申请注册“嘀嘀打车”商标。2014年1月,“嘀嘀打车”商标申请被驳回,小桔科技立即申请复审,该商标目前仍在复审中。

        不过,从2012年9月开始,小桔科技开始对外推出其“嘀嘀打车”系列软件,包括苹果及安卓系统的嘀嘀打车乘客版、司机版软件。随后“嘀嘀打车”品牌打响,并迅速占有市场,小桔科技在宣传中称,“嘀嘀打车”成为“全国打车软件的领导品牌”、“全国最大的打车软件平台”。

        对此,杭州妙影公司和宁波妙影均认为,小桔科技未经两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打车软件、网站、他人网站和第三方应用商店、各地门店店招、广告宣传和其他商业活动中将“嘀嘀”用作其打车软件商标,构成对两原告“嘀嘀”商标权利的侵犯。

        于是,杭州妙影公司和宁波妙影一纸诉状将小桔科技告上法庭,除了要求赔偿损失8000万元,还要求小桔科技在包括央视在内的多家媒体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2014年5月20日,“嘀嘀打车”官方微博对外宣布:“全国打车软件的领导品牌‘嘀嘀打车’正式更名为‘滴滴打车’。”小桔科技CEO程维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嘀嘀打车”更名为“滴滴打车”是出于公司长远战略发展的需要,并非因为商标纠纷。不过,此举仍被很多业内人士认为是小桔科技出于商标侵权避嫌考虑。

        虽然“嘀嘀打车”改名为“滴滴打车”,杭州妙影公司方仍然认为,小桔科技在该软件改名之前所造成的侵权已成既然事实;而且,即便改名“滴滴打车”,被告仍在多个场合使用“嘀嘀”的商标,也就是说,侵权仍在继续。

        当初的“嘀嘀”到底有没有侵权?

        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有关小桔科技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成为了法庭辩论焦点。

        杭州妙影公司认为,他们注册的商标“嘀嘀”在国家商标局《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九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中。而小桔科技之后推出的产品“嘀嘀打车”在各大第三方应用商店中均可以下载,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计算机下载程式,通俗点说,就是一种软件。既然是一种计算机软件,而且名字又和公司注册的“嘀嘀”一样,从名称和使用范围都属于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小桔科技的代理律师则称,小桔科技是一家O2O模式(即将线下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的新型企业,而“嘀嘀打车”所提供的服务模式是叫车服务,即乘客通过软件叫车,与司机取得联系后形成订单,随后乘客把钱先支付到小桔科技的账户中,等交易完成,这笔钱会原封不动地打给司机。代理律师强调,这种模式首先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其次这款软件提供的是一种运输服务,而不是公司靠软件来盈利,所以他们并不认同原告提出的“嘀嘀打车”仅仅是一种计算机软件这一说法。

        小桔科技同时认为,还有一点能证明“嘀嘀打车”不仅仅是一种计算机软件,“公司后台有3000多名员工在进行维护运营,比如有人突然叫不到车,就需要通过人工进行数据匹配,帮忙找到车。所以怎么能说这仅仅是一款软件呢?”

        对此,原告杭州妙影公司提出了质疑——根据此前的报道,“嘀嘀打车”高峰时可以一天接到500万单的叫车业务,仅仅凭3000多员工,怎么可能完成如此庞大的一个业务量?

        索赔8000万怎么算出来的?

        案件的另一大关注点,是妙影公司提出的8000万元赔偿,这个数字如何得出?

        妙影公司在庭上提出了几种计算方式,其中一种是根据“嘀嘀打车”的业务量来得出,妙影公司认为,在侵权时间内(2012年9月–2014年5月),“嘀嘀打车”的用户量达到了1亿,按照每人赚取20元的费用,“嘀嘀打车”已经盈利了20亿元。

        “我们提出的8000万元,甚至还不到盈利的5%,我们认为这个数字是合理的。”杭州妙影公司的代理律师在庭上说。

        他同时提到,“嘀嘀打车”在前期进行推广时进行了巨额的投入,从媒体的报道看,光打车补贴就投入了14亿元,小桔科技侵权1年多时间,杭州妙影公司想要挽回损失,相当于要投入几乎同样的费用才能达到,所以仅仅索赔8000万元并无不妥。

        小桔科技代理人则表示,原告所提出的这种赔偿方案用用户量x单价的模式显然不合理,因为“嘀嘀打车”下载都是免费的,而且中间产生的打车费也仅仅是由他们转了一次手,最终还是返还给客户或司机,中间并没有产生仍和费用,所以这样的计算方式不合理。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案件审理了将近4个小时后宣告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施宇翔 钟法 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