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不同判之法理探析———《梅花烙》案与《我的太阳》案不同判决的解读

  琼瑶据《梅花烙》剧本诉于正《宫锁连城》电视连续剧案的二审已经在北京市高院开庭,预期该案的二审判决也很快将在第十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公开宣判。

  去年末听闻琼瑶诉于正的《梅花烙》与《宫锁连城》著作权侵权案件一审判决闹得沸沸扬扬时,就依稀觉得这个案件与十年前那个九歌泰来影视公司诉长安影视公司的《我的太阳》与《激情燃烧的岁月》著作权侵权案很相似。为了求证,春节假期内找出了这两个案件的判决书作比较研究,顺便还看了看一审判决《梅花烙》与《宫锁连城》涉嫌侵权的那些对比的21个指控侵权的视频情节。且不说两者视频的对比其实是不同的;退一步假设两者视频存在实质性相似,而两案的案由都是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这时无论是相关案情,还是原告的侵权指控,两案的确十分相似。然而对于这种十分相似的案情,却同案不同判,《梅花烙》与《宫锁连城》案一审判决侵权;而《我的太阳》与《激情燃烧的岁月》案的一、二审却都判决不侵权。

  在《宫锁连城》与《梅花烙》案中,原告指控被告在“局部比对”上有21个情节侵权,在“整体比对”上指控《宫锁连城》的“全部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几乎被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认定上述“局部比对”的21处中有12处来自公知素材或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从而不侵权,但有9处具独创性且构成实质性相似涉嫌侵权;同时在“整体比对”中,认定相对于《梅花烙》的21处或者17处的“排布顺序形成的逻辑推演关系”,《宫锁连城》“仅在部分情节的排布上存在顺序差异”,该21处“情节排布及推演上”在整体上高度近似。因而该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相应著作权中的改编权和摄制权。

  而在《激情燃烧的岁月》与《我的太阳》案中,原告指控被告在“局部比对”上明显抄袭侵权的内容多达97处,在“整体比对”上指控《激情燃烧的岁月》对《我的太阳》的“故事结构、情节安排、人物塑造”等进行了大量的抄袭。而该案一、二审判决对于上述“局部比对”的97处中,认定了《激情燃烧的岁月》“抄袭”使用了《我是太阳》中的63处情节和细节的内容,认为另34处内容具体表达不同或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认定在“整体比对”上,《激情燃烧的岁月》与《我的太阳》的“题材相同,部分故事主线也存在一致之处”,但两者“故事背景、故事整体框架、主人公性格等总的方面的相似之处,主要由两部作品题材相同所造成的”,《激情燃烧的岁月》使用了《我的太阳》63处内容及其相互联系与组合,但不构成《我的太阳》的基本内容,也不构成《激情燃烧的岁月》的基本内容,从而“不构成对九歌泰来公司所享有的改编权的侵犯”,又由于摄制权因于改编权,故同样也不侵犯其摄制权。

  在琼瑶诉于正案中,《宫锁连城》有44集共900多个情节和数条人物与故事线索,《梅花烙》有21集共200多个情节仅一条人物与故事线索。打个比喻,这边是一幢有200多个房间的只有一部电梯的叫《梅花烙》的21层高楼,那边是一幢有900多个房间并有四、五部电梯的44层或者63层的冠名《宫锁连城》的大厦,两者之间只有9个房间“实质性近似”(不到《宫锁连城》大厦的1%,不到《梅花烙》高楼的5%。而且从视频看其实也并不真正“实质性相似”),或者再加上这9个房间或者21个房间所谓的“排布顺序形成的逻辑推演”近似,难道以此就可以判决《宫锁连城》大厦对《梅花烙》高楼侵权,并且判决立即统统拆掉这幢44层的、有四五组电梯的、有900多个房间的《宫锁连城》大厦。上述两个案件同案不同判,采取的是两种判决思路,体现的是两种司法审判价值观;对于十分相似的案情,《梅花烙》与《宫锁连城》案一审判决侵权;而《我的太阳》与《激情燃烧的岁月》案的一、二审却都判决不侵权。

  若论指控的所谓“侵权情节”,如上所述,《我的太阳》与《激情燃烧的岁月》案显然要比《梅花烙》与《宫锁连城》案严重得多!那么,为什么相比侵权较严重一案的一、二审判决不侵权?而相对较不严重一案倒被一审判决了侵权呢?同案不同判,难道就因为本案原告琼瑶是海峡对岸的著名作家吗?就此可以法外施恩了吗?!难道对我国台湾地区的诉讼当事人就可以给予“超国民待遇”了吗?

  在就该案的坊间讨论中,有人提出了一种假设,因为在多产作家之间很可能发生作品相似的情形,假如在本案案情框架下的原被告相互易位的话,一审法院的判决还会是现在这样吗?

  其实再退一万步讲,即使按照《梅花烙》与《宫锁连城》案一审判决侵权,也属于著作权轻微侵权。一审判决也认为《宫锁连城》属于改编作品,并且认为改编作品融入了改编者的独创性智慧成果而形成新的独创特征并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新作品。著作权的立法本意在于持续激励创作和一贯促进传播,故对于本案这类仅主张著作权经济权利并且只形成轻微侵权的情况,完全可以判决在《宫锁连城》电视连续剧片头上加署“本剧部分情节改编自原告《梅花烙》电视剧本”和同时科以被告给以原告相应经济赔偿。面对《宫锁连城》大厦这幢44层大厦中只有不到1%的房间涉嫌侵犯著作权经济权利的情况,需要和值得一把火烧掉把这幢44层高的、有四五组电梯的、有900多个房间的《宫锁连城》大厦吗?

  《梅花烙》与《宫锁连城》案一审判决和《我的太阳》与《激情燃烧的岁月》案的一、二审判决,也许体现着针对当前我国影视产业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宽严两端。著作权保护宽严问题,也许是世界性和世纪性的知识产权难题。这方面各国的著作权保护历史,都是以保护本国和本国产业发展为优先。例如美国,早年为本国与本国企业利益计,曾经从严为主;但近年来随着本国影视产业的发展而与时俱进,现已趋向相当宽松。而类似《梅花烙》与《宫锁连城》案一审判决这样严苛的司法保护水准,可能是当代世界上绝无仅有的高标准,我国如果以此为界则很可能作茧自缚。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的影视产品很多模仿韩剧、日剧和好莱坞大片,假如《梅花烙》与《宫锁连城》案一审判决如此严苛的保护水准形成我国下一阶段的“判例效应”和司法标准,那会不会引发大批韩国、日本或者好莱坞著作权人纷纷前来中国打著作权侵权诉讼,会不会因此打压我国影视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影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另一方面,在国际上也属于相对严苛的这一著作权保护标准,在国内也将大大压缩创作的正当空间,过度壁垒,举步维艰,会严重堵塞繁荣创作的道路,扼杀更多的新作品、好作品问世。

  同案不同判,苛判不可为,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法律构架下,在相关案件之具体案情的事实基础上,对于《梅花烙》与《宫锁连城》案一审判决的过度苛刻判决和《我的太阳》与《激情燃烧的岁月》案一、二审判决的合理宽松判决之间,笔者以为,我国当前选择的应当是《我的太阳》与《激情燃烧的岁月》案的判决思路和裁判标准。《梅花烙》与《宫锁连城》案的判决或将成为我国著作权纠纷解决的新的标杆典范,尽管《梅花烙》与《宫锁连城》案或许如人所述,牵涉着更多复杂因素,但是该案的二审判决究竟何以选择?我们仍然拭目以待。

  作者:张冬梅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博士研究生

  来源:LEGALBOA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