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20世纪后半期以来,美国先后成立了众多的机构和组织致力于推进案件的诉讼外调解与和解,这些民间组织的发展得到了从政府到社会、从法院到当事人、从产业界到理论界的全方位支持,调解虽然是“东方经验”,但其在美国却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和组织保障。从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实践来看,在美国,90%以上的知识产权纠纷都是通过ADR解决的,而其中调解所占的比例又最高。最常见的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知识产权纠纷类型集中在商业秘密、不公平竞争、合同不履行、滥用知识产权等。调解程序一般是由一名公正的调解人在了解各方当事人的态度后,提出解决纠纷的办法。为此,调解人一般都分别与各方会谈,会谈内容给与保密,不能作为证据公开,调解程序不具有约束力。目前,此种形式被广泛用来处理大的、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
在具体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实践中,美国的法庭内非诉讼方式主要采用中立机构早期评估(ENE: EarlyNeutral Evaluation)方式,双方律师既能充分准备,又能参考评估人的评估意见,避免了不必要的浪费。通过ENE达成和解,只需向法院支付120美元,律师费也只需几千美元,远低于诉讼的费用。即使不能进行和解,由于经过评估弄清了争议焦点,也为以后的诉讼程序节省了时间。
法庭外的非诉讼解决方式主要指民间的ADR,没有当事人的合意不能开始。当事人之所以选择它,是为了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减少费用,以及希望能保守秘密,继续保持业务关系或雇佣关系等。近年来美国通过民间团体以非诉讼方式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情况逐渐增多,美国的民间非诉讼团体既有著名的美国仲裁协会,也有以处理纠纷为业务的公司,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JAMS和Endispute两家,主要由退休法官和律师、大学教授、各界的专家组成,他们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熟悉和处理甚至超过一般的法官,但收取费用仅相当于诉讼费用的20-25%。
知识产权纠纷只有极少部分通过法院正式审理程序解决,大部分案件在诉讼前就得以解决。以2002年为例,联邦地区法院受理大约7445件知识产权案件,但是只有不到2%案件最后进入到判决或者裁决程序(专利案件3.2%,著作权案件1.5%,商标案件1.2%)。
综上,在诉讼成本居高不下、诉讼时间拖延、证据开示激烈等因素影响下,美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正朝着合理运用ADR的方向加速发展。
德国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外解决近年来在德国有扩大的趋势,包括强制性的ADR和非强制性ADR。强制性ADR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经过诉讼外处理程序。比如,发明专利纠纷,在起诉前必须首先向联邦专利局所设的仲裁所申请仲裁;有关著作权使用费的纠纷,在提起诉讼之前应当向版权局所设的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有关不正当竞争的纠纷,根据德国1909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由州政府在工商协会设置的协商所首先负责处理,在协商所的解决机制中,通常由一名精通法律、具有法官资格的人担任委员长,由等额的工商业者和消费者组成委员会解决这类不正当竞争的纠纷。
非强制性ADR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机制,包括仲裁、行业协会和行业公会的调解以及律师协会的调解等。比如,德国仲裁委员会提供解决各类知识产权纠纷的服务以及德国工商协会专门设立有关电子出版物纠纷解决的ADR机制等。
背景知识:什么是ADR?
在英文中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表述是Alternation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源于美国,原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引展为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广括性、综合性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均难以明确的限定,对于ADR概念不同的国家也存在着广义和狭义的处理理解。通说认为,狭义的ADR,是指非诉讼非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即一般不包括仲裁和行政处理,行政裁决。广义的ADR是涵盖所有非诉讼解纷方式,既包括传统的民间调解和仲裁,也容纳行政裁决,行政处理,同时还能吸收今后可能出现的新的ADR类型。针对此,我国的的学者和司法实践者更倾向于广义的ADR概念。
注:本文由知了网整理,参考资料如下:
1)丁文联 马剑峰 徐卓斌,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构建,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2011年3月23日
2)胡雅馨,浅谈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正义网,2011年4月8日
来源:知了网整理
编辑:IPRdaily 赵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