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工商报
广东省东莞市炬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就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第5366862号中国黄金ChinaGold及图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商评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有关规定,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目前已审理终结。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第5366862号中国黄金ChinaGold及图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广东省东莞市炬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的主要理由是,争议商标的中英文文字是我国国家名称和通用行业名称的组合,被申请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是,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是黄金行业唯一一家中央企业,具有垄断性和唯一性,经营范围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范围一致。争议商标来源于其企业简称和企业域名,被申请人依法享有商标权、域名权和著作权。争议商标是图形及文字组合商标,其整体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能够区分商品提供者,不会造成市场混淆。争议商标在我国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广泛性和高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了紧密对应关系,来源合法,注册手段正当,且经过长期使用已成为驰名商标,并无不良影响。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5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3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14类贵重金属锭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商评委认为,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评委提出争议和撤销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因此,本案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商评委认为,“中国黄金”作为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的简称,经使用已与被申请人产生了较为紧密的对应关系,形成了不同于国名的其他含义,争议商标指定的贵金属锭等商品与被申请人核准经营范围亦一致。因此,争议商标整体并未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商评委指出,争议商标由汉字“中国黄金”及其对应英文“ChinaGold”与图形组合构成,整体上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性,指定在核准商品上并未构成“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情形,即未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表明,争议商标长期持续使用,已经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系恶意注册并有不良影响,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并无相应事实依据。
依据类似理由,商评委还驳回了自然人张某就第5366859号中国黄金ChinaGold商标提出的撤销注册申请,裁定第5366859号中国黄金ChinaGold商标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