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授权演绎作品也有著作权

  来源:知识产权日报

  10月1日,正值国庆长假首日,有关”人人字幕遭土豆盗取”的话题在新浪微博上引起了不小的波澜.

  10月1日8点20分,人人影视字幕翻译组(以下简称”人人影视”)的新浪官方微博账号”人人字幕组长”发表微博称:”土豆网引进的《美国之声》,第2至6季中文均为盗取我方字幕,删除译者名单强行占用”,并表示”前去交涉,土豆不仅无视盗取事实,反而指责我们翻译字幕非法.”

  配合文字,该微博还贴图对比了人人影视原创字幕和土豆网视频中文字幕分别在《美国之声》第二季第七集和第六季第七集的视频截图.法治周末记者发现,从截图的比对来看,包括一些口头俚语在内的字幕翻译,内容都对应一致.

  这一话题很快被网友戏称为”国民老公”的北京普思投资董事长、万达集团董事王思聪转发,并表示:”作为一个以前也做过字幕组的人,最反感的就是别人:1.盗取自己作品.2.用自己的作品获得商业利益.按照土豆网的歪理,小贩非法摆摊我去抢就不犯法了?”

  这一转发获得了网友的巨大关注.截至10月13日,”人人字幕遭土豆盗取”的话题在新浪微博上吸引了4873.1万次的阅读量、激起2.7万次讨论.

  谁盗用了人人影视的字幕

  为了进一步了解该事件的具体情况,法治周末记者通过邮件联系上了人人影视的相关人员,不过对方表示,人人影视只是网络爱好者自发的组织而已,并非一家公司,并且不接受任何采访.

  不过针对土豆网盗用字幕一事,人人影视的相关人员表示:”我们所翻译的东西全部免费分享,任何以我们免费分享的东西拿去盈利或者商业化,我们都表示反对,并谴责之.”

  而作为事件的另一方当事人,土豆网一直未在公开场合进行回应.10月10日,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了土豆网公关部的工作人员,得到了土豆网就该事件所发表的一份声明.

  土豆网在声明中称:”土豆于2014年8月19日从上海烙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购得《美国好声音/美国之声The Voice of US》独家正版的网络播放版权,土豆网线上播放的《美国好声音》的播放介质(包括中文字幕)均由上述版权方提供.其中,第2季的播出版权至2015年2月1日,第3季到第6季至2016年8月19日.”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上海烙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烙印文化”)从事海内外影视剧、动漫、纪录片、综艺等版权资源的发行服务.

  从上海烙印文化的网站上可以看到,该公司引进了大量国外影视节目内容,并与国内众多视频网站具有合作伙伴关系,如搜狐视频、优酷网、PPTV、M1905电影网、芒果TV等.

  10月13日,法治周末记者通过电话与上海烙印文化的工作人员取得了联系,希望就引发争议的相关字幕版权问题进行沟通,不过该公司负责媒体的工作人员称:”我不会回答更多的问题,一切以土豆网给出的回复为准.”

  土豆网认为,其关于《美国之声》的网络播放,完全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和授权合同的约定在进行,并称”对于人人网及王思聪在官微上发布未经核实、对土豆的品牌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言论,土豆保留相关法律权利”.

  不过,土豆网方面的声明,并未正面回答法治周末记者提出的该字幕是否为人人影视翻译的质疑,也并未说明土豆网是否就该事件与人人影视方面进行过沟通.而按照”人人字幕组长”微博中的说法,人人影视方面前去与土豆网进行过交涉,不过被土豆网指责翻译字幕非法.

  卷入此次字幕盗用纠纷事件的三方,或是各有说法,或是拒绝发声,让外界难以窥得真相,扑朔迷离.不过就目前已经获得的信息来看,该事件中最值得关注之处在于:人人影视翻译相关影视节目的字幕是否需要获得授权?以及未获授权的相关翻译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翻译字幕须获得授权

  ”《美国之声》节目的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翻译权.我认为,除非属于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人人影视在中国翻译该节目的字幕并许可使用的行为,应当取得授权.”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陶鑫良教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而结合人人影视的具体情况,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邓宏光认为,如果对相关影视节目的翻译是由网络爱好者自发进行的,为了自己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这样的翻译过程可以适用著作权法第22条对于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虽然如此,即便翻译行为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但翻译后的字幕作为演绎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而人人影视将自己翻译的字幕对外共享,显然构成侵权.”邓宏光表示.

  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吴一兴认为,人人影视翻译《美国之声》节目字幕的情况,涉及到”非法演绎作品”的问题.

  ”演绎作品是从原作品中派生出来的新作品,这种派生作品虽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内,但又并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吴一兴说,”演绎作品必然涉及对原作品的修改、再创作,这些改编必须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就构成非法演绎作品.因此,在未获得《美国之声》节目著作权人授权的前提下,人人影视翻译的中文字幕应当被认定为非法演绎作品,侵犯了原作品的翻译权等权利.”

  权利来源有瑕疵仍受版权保护

  虽然有人质疑,人人影视翻译的字幕在未获得相关节目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涉嫌侵权,但在法治周末记者所采访的几位专家看来,即便该字幕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也并不妨碍该字幕本身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陶鑫良认为,未经授权而擅自翻译中文字幕,该行为一方面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翻译权,另一方面仍然会产生该字幕作为翻译作品的演绎作品著作权.

  ”我不同意‘侵权行为不会产生新的著作权’的观点.无论翻译行为是否获得授权,符合条件的翻译成果作为一种演绎作品,其演绎著作权仍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擅自翻译、侵犯他人翻译权的行为,也应该同时依法规制.”陶鑫良说.

  邓宏光也表示,不能因为字幕翻译者未经过《美国之声》节目的权利人授权,而否定该字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

  邓宏光解释,翻译行为是一种创作行为,翻译出来的字幕,应当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演绎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翻译人享有.而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作品只要创作完成,不论是否发表,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虽然翻译者将翻译后的字幕放到网络上共享,构成侵权,但这并不会影响到翻译者对自己翻译所获得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为自己无权单独决定使用该作品,而得出它就不享有著作权的结论.”邓宏光表示.

  在吴一兴看来,中文字幕的翻译不同于简单的机器翻译,而是在深刻理解节目主旨、剧情、场景后得到的、具有一定艺术价值的文字作品,甚至某些巧妙的中文俗语、俚语和热门词汇的使用,能较原始字幕取得更加的艺术效果.

  ”虽然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这种翻译的字幕属于非法演绎作品,但由于中文翻译者智力创作所产生的部分独创性内容,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吴一兴说.

  阿里高级法务专家吕长军对此也表示,翻译完成的字幕并不因为权利来源有瑕疵而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他看来,字幕的翻译者享有包括著作人身权、财产权在内的各项著作权.

  ”如果人人影视的说法属实,此次事件中《美国之声》节目的中文字幕确实来自其成员翻译,那么未经授权、并在‘删除译者名单’后擅自使用该字幕的行为,也属于侵犯著作权.”陶鑫良说.

  版权归属、由谁维权存争议

  按照人人影视的说法,该字幕组只是网络爱好者自发的组织而已,并非一家实体公司.那么该字幕组成员所翻译的相关字幕的著作权,应当归谁所有,在相关字幕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犯时,由谁来出面维权更为合适呢?

  在陶鑫良看来,由网络爱好者自发组织的人人影视,可探讨将其性质类比于”个人合伙”.依据陶鑫良的观点,如果是由人人影视成员共同创作完成的中文字幕作品,其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个人合伙”的人人影视成员共同拥有.因而在发生涉及相关字幕的侵权行为时,陶鑫良认为以”人人影视”的名义出面维权较为合适.

  而邓宏光则认为,从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原始归属上看,人人影视似乎很难对翻译的字幕享有权利.

  ”依据现有资料,无法认定人人影视是否构成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即便构成,也只有在符合由其主持、代表其意志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人人影视才可能被视为作者.”邓宏光说,”而基于人人影视与成员之间的松散关系,似乎也很难符合著作权法第16条关于职务作品的相关规定.”

  邓宏光表示,从人人影视与成员之间的关系看,人人影视可能通过”合同”的方式获得有关字幕的特定授权,从而能够以人人影视的名义出面维权.

  邓宏光阐述,授权可能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关于著作权方面的授权,如果双方在加入人人影视的”合同”中约定,翻译后的字幕由人人影视独占性使用或者排他性使用,人人影视当然能够作为被许可人出面维权;但如果仅仅是普通的许可使用,则人人影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维权,似乎还有一定的欠缺.

  而第二种授权是,人人影视的成员将遭受他人侵权进行维权的权利委托给了人人影视,如果有这种委托,人人影视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出面维权.

  而依照吕长军的观点,他认为字幕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实际完成翻译工作的译者.

  ”‘人人影视’只是作者们一致同意的共同代号或称号而已.而就维权或诉讼来说,还是由实际译者们来进行比较合适,当然,如果他们与文著协这类组织签署了协议的话,文著协也可以出面维权.”吕长军说.